广州文化娱乐协会拒绝现行卡拉OK版权费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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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3日14:49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本报讯 日前,广州市文化娱乐协会向文化部、省文化厅、市文化局、广州市版权局等送交《关于卡拉OK版权使用费收取问题的意见》,明确表示:不接受国家版权局公布的卡拉OK版权使用费收取标准,不向中国音像协会支付卡拉OK版权使用费。 黄世球:收费标准只会让KTV企业都破产
据《第一财经日报》报道,此前,国家版权局曾表示,卡拉OK版权使用费收费按照“12元/包房/天标准是一个上限,至于下限是多少,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协商,也可以考虑根据不同地区的情况有所区别”。 这曾被认为是版权局试图让KTV纠纷和解的善意姿态。上海文化娱乐协会副秘书长朱南当时对此也表示了谨慎的欢迎,但在11月9日,版权局还是最终坚持了12元的标准。 广州市文化娱乐协会黄世球坦言,现在是法治社会,政府如果有些决定不正确,行业协会还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与此同时,朱南也称在收费的法律主体问题未解决之前,对于任何强行在上海地区上门开展收费的“不合法行为”,该协会将采取法律途径等多种不同方式坚决抵制。 黄世球认为,如果按照12元的标准只会让KTV企业都破产,也没有人会缴纳。 他还认为,文化娱乐协会主管单位是文化部,所以他们在等待听从文化部的决定。 国家版权局:负有监督的权力 面对试点地区的抵制,国家版权局新闻发言人、版权管理司司长王自强对媒体表示,国家版权局是按照《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履行公告程序。 对于广州方面拒不执行,他并未明确表态,只是说:“根据法律规定,国家版权局负有监督的权力。” 朱南认为,从大局出发,按包房收费虽不够合理但还可接受,在不能转为按点击率收费的情况下,只要价格合理,比如包房1天1元,上海的KTV愿意交费,并愿意主动消化成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