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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万多网民支持抵制KTV收费 经营者要求参与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3日15:24 新民晚报

  

2万多网民支持抵制KTV收费经营者要求参与权

  ◆本报记者李玮上海报道

  经过两个月的平静之后,一直备受各界关注的卡拉OK版权收费问题再次掀起波澜。

  11月9日,国家版权局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出公告:由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筹建中的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提交的《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规定以卡拉OK经营场所的包房为单位,收取音乐和音乐电视作品的版权使用费,基本标准为每间包房每天12元。

  《标准》一出台就引起多方质疑和反对。目前,沪穗等地的娱乐行业协会已发表声明,抵制版权局的收费标准。

  2万多网民支持“抵制”

  昨天下午,小周走进办公室,习惯性地打开新浪新闻首页。一则网络调查引起他的兴趣:您是否赞同广州娱乐协会拒绝接受卡拉OK版权费标准的做法?

  作为同事眼中的“麦霸”,小周义不容辞地参与了调查。随后他发现,共有2.3万多个网民和他一样,赞同地方娱乐行业协会的做法,占总投票人数的83%。网民们普遍认为,国家版权局公布的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的收费标准存在不合理、不合法的地方,娱乐行业协会应该抵制收费标准。

  上海欢迎设收费试点

  昨天中午,记者致电上海市文化娱乐行业协会卡拉OK专业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说,国家版权局关于《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于2006年11月9日公告以后,协会立即召集了相关人员专题研讨。协会会员赞同和支持版权局在上海开展卡拉OK版权使用费收费活动试点。

  有关负责人表示,上海在全国卡拉OK经营行业中首先成立了具有一定规模的专业委员会,上海的卡拉OK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强,从2001年起就向《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缴纳了词、曲著作权使用费。此外,上海市文化娱乐行业协会已在全市各县区设立了办事处,有健全的工作网络,他们对在上海试点收费充满信心。

  协会质疑“收费主体”

  国家版权局的公告中提出:在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没有完成社团登记程序之前,筹备组不得开展卡拉OK版权使用费的收费活动。为保障音像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权利人已委托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管理的权利,暂由中国音像协会代为行使。

  采访中,上海市文化娱乐行业协会有关人士对于“代为行使”的合法性,提出质疑。

  记者了解到,国务院颁发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除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而《条例》第26条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就同一使用方式向同一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可以事先协商确定由其中一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统一收取。统一收取的使用费在有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间协商分配。“我们作为版权使用者,首先要确认的是一个十分明确又有合法资格的收费主体。”市文化娱乐行业协会负责人对记者说。

  这位负责人还补充说明,在实施收费活动中,权利人、使用人、消费者三者在法律上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只要是具有收费主体的合法性、收费程序的合法性、收费方式的科学性、收费标准的合理性、收费操作的可行性,协会愿意就收费细节与国家版权局谈判,以求共识,做好上海卡拉OK的版权使用费缴费工作。

  KTV经营者要求参与权

  “上海目前有卡拉OK包房2.7万多间。”上海钱柜量贩KTV公司有关人士透露。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KTV经营者给记者算了笔账:以上海2.7万多间包房为例,考虑到空房率的因素,就算2万间包房,每间每天收费12元,一年的收费为8760万元,如按近期相关媒体透露的信息,收费部门将以20%的比例从版权费中提取管理费,那么就管理费这一项将被提走1700多万元,这个数字甚至超过了上海整个卡拉OK行业的年纯利润,如以全国计算,那更是天文数字。

  即使以每天每间1元计,也将提走140万元的管理费。“全国又将是怎样的一笔管理费数目?这究竟是在维护谁的利益?”有关经营者建议,卡拉OK企业的经营者应当对收费标准的制定有参与权,对收取费用的分配有知情权、监管权。

  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备组负责人称——版权收费标准一定会做下去

  ◆本报驻京记者吕剑波北京报道

  《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的争论焦点,很大一部分集中在了该标准的制定者之一——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的合法性上。

  昨天下午,记者特地采访了该协会筹备组负责人王化鹏。王化鹏承认协会目前仍处于筹备中,但他否认了卡拉OK业者提出的关于协会的合法性的质疑:“我可以告诉你的是,我们没有任何问题,收这个费用也没有任何问题,而且这个标准肯定会做下去的。”

  王化鹏介绍,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是经国家版权局《国权2005第30号》文件批准成立的,目前正在民政部办理登记手续。协会的筹备发起单位是中国音像协会,目的是为推动《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实施,代表权利人向使用者收取音像节目著作权使用费。

  国家版权局的公告中表示:“在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没有完成社团登记程序之前,筹备组不得开展卡拉OK版权使用费的收费活动。为保障音像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权利人已经委托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管理的权利,暂由中国音像协会代为行使。”

  王化鹏说,国家版权局把音像和音乐作品权利人代表上报的标准公告之前,权利人组织与作品使用者进行大量沟通和协商。而在公告前的征求意见阶段,也充分听取了使用者及代表的意见。目前的收费标准比较适合我国国情。

  就是否属于强制性收费的问题,王化鹏说,著作权这个“权”是权利人的,而不是其他人的。如果不接受收费标准,也可以不使用协会管理的曲目,切实尊重权利人的著作权。

  如强行收费将诉诸法律

  ◆本报驻深圳记者于明山广州报道

  广州市文化娱乐业协会会长黄世球今天上午接受采访时说:“广州市文化娱乐业协会的会员将不向中国音像协会支付卡拉OK版权使用费,如果强行收费,将保留其通过诉讼等法律手段,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的权利。”

  收费没有法律依据

  黄世球表示,到目前为止,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尚处于筹备阶段,还不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自然就无权按照《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与权利人签订书面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按照《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目前无权收取任何卡拉OK版权使用费,也无权委托中国音像协会代为收取。

  黄世球认为,国家版权局公布的卡拉OK版权费标准,既没有事实依据,更没有法律依据,完全违反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文化部方案更合理

  黄世球说,文化部和国家版权局对卡拉OK版权费都有监管权力。因此,出现了两套版权收费标准,文化部的方案是按“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记录的歌曲点击率收费。目前,已在长沙等几个城市顺利试点。

  按点击率收费是比较科学公平的,唱片公司、卡拉OK经营者也欢迎这个计费方式。在消费过程中,人们都知道,有的歌曲点的人多,有的歌曲长期没有人点,因此这样的计费方式是最公平的。

  今年8月21日起,上海文化娱乐业协会卡拉OK专业委员会代表约1000家KTV从业者,向国家版权局提出收费建议——“每间包房每天收1元”。图CF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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