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次诉讼为何争不回送人收养的儿子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5日17:06 法制与新闻 | |||||||||
7年前,一对夫妇为了逃避计划生育处罚和给孩子落户口,将出生10多天的儿子送给他人收养。然而,几年之后, 生父母和养父母之间却为争夺孩子的抚养权,展开了一番诉讼大战。最终,生父母也没能将孩子要回来。这是为什么呢? 李剑程娟/文
源 起 江苏省通州市金沙镇的张炳军,常年在外从事建筑行业,家境较为殷实。在吉林打工期间,张炳军认识了家住吉林省 长春市的江小玲,两人谈起了恋爱,后领取了结婚证并举办了婚礼。1997年,他们的儿子呱呱坠地,也给夫妻俩增添了无 尽的乐趣。 1999年3月,江小玲再次怀孕。当江小玲将这一消息告诉在外打工的丈夫时,张炳军想,家里现在的生活条件较 好,有能力再要二胎,遂叫江小玲不要去流产,生下来再说。 1999年12月,江小玲在通州市一个偏僻的乡卫生院生下了一个男婴。见妻子又生了个儿子,张炳军甭提有多高 兴,并给这个儿子取名为张小宝。 然而,儿子生下来才几天,金沙镇计划生育部门便听说张炳军计划外生育二胎,遂立即找上门来,要对张炳军夫妇罚 款5万余元。张炳军与江小玲一听要罚这么多犯愁了,而且如果不交罚款,儿子就不好报户口,今后上学也都成问题。经过一 番苦思冥想后,两人终于想出一个办法:何不为儿子寻找一对理想的养父母?这样既能使孩子顺利落户,又能逃避计生部门的 处罚。 经熟人联系得知,通州市西亭镇的钱均夫妇育有一女,遗憾的是这个女孩患有聋哑残疾,按照计划生育政策,钱均夫 妇符合生育二胎的条件,但钱均夫妇担心再生二胎也会有遗传疾病,因此,一直想收养一个儿子。 张炳军夫妇觉得,钱均夫妇正是最适合的人选,于是立即登门,要求将儿子张小宝送给他们收养。钱均夫妇正愁没有 儿子承继香火,他们很愉快地答应了。1999年12月28日,张炳军夫妇与钱均夫妇达成收养协议:“张小宝交由钱均夫 妇收养,为了让小宝得到真诚的关爱,钱均夫妇不得再生育……”张炳军夫妻俩当场将儿子张小宝交给了钱均夫妇。 之后,钱均夫妇将张小宝更名为钱小宝,并把这个可爱的小生命视如己出。由于出生时小宝体质很差,抱养后不久便 得了重感冒,继而又感染成肺炎。钱均夫妇看在眼里疼在心里,四处求医。几经磨难,小宝终于摆脱了死神。从此,钱均一家 对小宝的爱更深了。小宝在养父母的呵护下茁壮成长,如今,这个乖巧懂事的孩子已经上小学一年级了。 告 状 为逃避处罚违心将儿子送养后,张炳军夫妇常常牵挂孩子。由于张炳军家与钱均家很近,张炳军夫妇时常过去看望。 然而,钱均夫妇对此却十分反感,认为钱小宝已与他们夫妇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如让他知道谁是其生身父母,长大后会不会丢 下他们一走了之?考虑到小宝一天天长大,钱均夫妇遂不再同意张炳军夫妇来探望孩子。张炳军夫妇对此却不能理解,而且看 到钱小宝越长越可爱,他们也更是后悔当初把儿子送人,遂想要回儿子。当钱均夫妇听说张炳军夫妇想要回钱小宝时,当即予 以拒绝。 2006年3月14日,张炳军夫妇聘请了律师,以钱均夫妇拒绝他们探望孩子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解除钱小 宝与钱均夫妇的收养关系。通州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于2006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庭审时,令张炳军夫妇意想不到的是,钱均夫妇出具了2000年6月23日通州市民政局为他们办理的收养登记证 。钱均夫妇是如何取得收养登记证的呢?带着疑问,张炳军立即赶到通州市民政局查询。经查询得知,钱均夫妇为合法取得收 养登记证,以在公路边捡到弃婴为由,并经相关部门证明,经民政部门在报纸上刊登查找弃婴父母公告未果后,办理了收养登 记手续。 由于钱均夫妇持有合法有效的收养登记证,张炳军夫妇如要解除收养关系,首先得经过行政机关撤销收养登记证,而 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不得直接解除收养关系。经法官解释,张炳军夫妇于2006年4月10日撤回了民事诉讼。 败 诉 接下来,张炳军夫妇以钱均夫妇提供虚假材料办理收养登记证为由,申请通州市民政局撤销为钱均夫妇办理的收养登 记证。 对此,通州市民政局经过调查确认,钱均夫妇出具虚假材料,以收养弃婴方式办理收养登记证是事实,而张炳军夫妇 与钱均夫妇达成收养协议也是真实意思,虽然张炳军夫妇送养孩子的目的是为了逃避处罚和落实孩子的户口,但钱均夫妇符合 收养条件,且很好地履行了抚养、教育孩子的职责,使钱小宝在其家中得以健康、快乐地成长且已达7年之久,如撤销收养登 记,对钱小宝的成长显然不利。 2006年5月9日,通州市民政局以“为尊重未成年人的情感归属,保护其合法权益,继续维持现状更有益于未成 年人成长”为由,作出了不予撤销收养登记的决定,并将此决定送达张炳军夫妇。 接到民政部门的决定,张炳军夫妇非常失望!2006年5月15日,张炳军夫妇再次聘请律师,将通州市民政局告 上法庭,请求法庭判令民政局撤销该决定。 通州市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本案的被诉行政行为是被告通州市民政局不予撤销收养登记决定。被告这 一行为的作出,是以原先业已存在的收养登记行为为前提;被告在受理原告提出的撤销申请后,经过审查、权衡,认为不宜推 翻原登记,而决定对原收养登记不予撤销。被告的这种行政行为,实际上是对原收养登记行为效力的重复确认,并没有对当事 人权利义务关系形成新的影响,相关当事人仍应受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约束,被告该行为属于行政法上的重复处理行为。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该类行政行为被排除在法院行政诉讼受 案范围之外,故本案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至于收养登记行为,已经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再行介入审查不具有合 法性。 据此,2006年5月30日,通州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原告张炳军、江小玲的诉讼请求。 裁定下达后,张炳军夫妇意识到,此次败诉是因为诉讼不当,应当直接起诉要求民政局撤销收养登记。2006年7 月31日,张炳军夫妇以通州市民政局未依法审查,致使第三人钱均夫妇隐瞒事实真相,骗取收养登记证为由,再次将通州市 民政局告上通州市人民法院。 通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起诉人张炳军夫妇要求撤销通州市民政局于2000年颁发的收养登记证,然而,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 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两原告起诉要求撤销通州市民政局20 00年颁发的收养登记证,已超过5年期限,且无正当理由,法院不予受理。据此,通州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对张炳军夫妇 的起诉不予受理。 张炳军夫妇不服该裁定,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通州市民政局于20 00年向第三人钱均夫妇颁发收养登记证至上诉人起诉要求撤销该证已达6年之久,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已超 过5年,故原审裁定不予受理正确,应予维持,遂于2006年8月30日裁定驳回张炳军夫妇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针对此案,有关人士认为,客观地说,当初通州市民政局作出的收养登记,与《收养法》的规定相对照,存有不当。 然而,造成这一后果的责任并不在民政局。 收养登记证是在双方都有错的情况下办理的,但这个错误并不能简单改正。若小宝再回生身父母身边,面对环境、父 母突然改变,小宝能否承受得起?钱均夫妇的生育良机也已错过,谁来弥补?这些都是法院审理此案时不容回避的问题。E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