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第一案追踪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01日16:58 法制与新闻

  2006年12月26日上午,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北京市石景山区儿童侯鸿儒的抚养权纠纷案,由北京市第一 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该院确认由其父亲侯波继续抚养孩子,同时要求侯波尽快解决孩子上学的问题。

  至此,这起持续两年多的官司终于落下帷幕。2007年1月初,本刊记者在采访侯鸿儒的母亲王育时,她说,她打 这场官司的目的是要给孩子争取一个能得到全面的教育和发展的机会,希望孩子能被送到学校学习,在一个正常的环境中成长 。

  2007年1月19日、1月20日,北京师范大学李奇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杨建顺教授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都 认为,目前,家庭教育在中国还不是《义务教育法》所承认的学校教育的一种替代形式,而作为中国主要教育方式的学校教育 ,对儿童的发展还是最合适的。

  (本刊记者)陈磊/文

  孩子被父亲从幼儿园带走

  事情还得从头说起。

  2006年4月,在北京市朝阳区工作的王育女士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递交了一份起诉状,请求法院依法变更 自己为儿子侯鸿儒的监护人。

  这本是一起普通的抚养权纠纷,当时很少有人想到,这起官司会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

  王育的前夫叫侯波,住在北京市石景山区某小区,原在石景山区某医院工作,后因故离职,目前一直赋闲在家。

  据王育介绍,结婚后,因种种原因,两人感情日益疏离,在孩子出生前就分居了。孩子出生后,她给儿子起名叫侯泽 伦,小名叫抗抗,意思是希望他有顽强的生命力,抵抗住所有的风霜雪雨。此后,王育独自一人扛起抚养孩子的重担。200 0年,孩子两周岁时,王育起诉离婚。因考虑到孩子在北京上户口,王育放弃了名义上的抚养权,但仍一直抚养着孩子,并把 他送进一家条件较好的幼儿园。虽然幼儿园是寄宿制,但只要有时间,王育晚上一定会把他接回家,孩子一星期在幼儿园最多 住两个晚上。孩子喜欢幼儿园,跟老师、小朋友相处得很好,活泼、开朗,而且很聪明。说起自己的儿子,王育的声音中充满 了幸福感。那个时候,王育闲暇时会经常带着孩子出去旅游,亲近自然,培养孩子开朗坚强的性格。为了记录下儿子的点点滴 滴,王育还别出心裁地联系北京一家报纸给儿子做了一个整版的母子生活的精彩片段。

  平静而美好的生活持续了5年半,直到有一天孩子突然被侯波带走了。

  2004年6月24日,侯波来到幼儿园,但因为孩子近一年半的时间没见过他,比较陌生,吓得躲在老师身后。侯 波背着手,咬文嚼字地介绍说自己是侯泽伦的父亲,要接孩子。但3年的幼儿园生活,老师没见过侯波,当然也不让他接。在 这种情况下,幼儿园的老师给王育打电话。

  王育没料到侯波会这样,立刻赶过去。在幼儿园里,两人发生争执。为了平息纷争,幼儿园拨打了“110”报警。 警察到现场后,侯波讲自己是孩子的父亲,在法律上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警察劝解无效,只能说服双方到幼儿园外面协商解 决,别吓着孩子。

  王育带着孩子走出幼儿园,侯波跟在后面。突然,侯波从身后一把拉过孩子放在自己的自行车车座上。王育赶紧去拉 孩子,但没拉住。在孩子对妈妈的哭叫声中,侯波骑车扬长而去。

  孩子由谁抚养更有利?

  此后1年时间里,孩子再没回到过幼儿园,王育也再没有见到自己的儿子。虽然她几乎每个周末都去侯波家给儿子送 吃的、喝的、玩的、用的,并希望能看上儿子一眼,但侯波根本不开门,无论春夏秋冬,王育只能把给儿子送的东西放在门外 。当时的侯波已经从单位离职,主要靠他弟弟的资助生活。

  2005年7月,经过不懈努力,侯波终于答应让王育见见儿子。当王育见到自己的儿子时,发现孩子头发垂肩,浑 身的衣服肮脏不堪,目光呆滞,一声不吭,知道妈妈来了也不抬头。整个相处的过程,孩子几乎不说话,一脸木然。这让王育 心如刀割。她与侯波协商让孩子上幼儿园,但遭到侯波的拒绝。

  据王育说,“为了让孩子重新生活在阳光下”,在孩子被带走的两年时间里,王育找了她能够想到的所有有关方面。 包括侯波所在小区的居委会、侯波的弟弟及父母、石景山区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石景山区妇联、石景山区教委等,可是,任 何人都“无法跟他沟通”。

  2006年3月,王育再一次见到了儿子。这次,她与侯波因为孩子的教育问题发生了争执。在王育看来,儿子已经 7岁半了,再这样封闭教育,会毁了孩子。难道一味的知识灌输就是教育的全部吗?她下决心把孩子的抚养权要回来。

  随后,王育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该院很快受理了案件。

  由于这是我国首例因“家庭教育”引发的抚养权官司,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2006年8月3日,法院第一 次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对法院来说,审理过程非常艰难,经过多次庭下调解,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并且分歧过大,无法调 解。

  继第一次开庭审理之后不久,2006年9月7日,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该案,法庭内弥漫着浓重的紧 张味道。

  法庭上,原告王育指出:我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关系。诉讼理由有以下几点,一、被告至今无业,没有经济收入,常 年靠借钱度日。二、孩子的成长需要全面均衡地发展,应该接受正规学校教育。也就是说,孩子应当接受主流的学校教育,应 当有自然、流畅、健康的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三、作为监护人的被告至今没给8岁孩子上户口。

  被告侯波不认可王育的说法:虽然自己没有工作,但能借来钱也行。教育的实现形式是多样化的,尤其是今天这样一 个多元的时代,孩子并不一定需要接受学校教育。况且,他在家里教育孩子并没有违反《义务教育法》。事实上,与在学校接 受教育相比,孩子进步更大。孩子为人处事坚持“仁义礼智信,温良恭俭让”,他有自己的人生目标和人生追求;认识的汉字 数量绝不亚于初中生;英文水平绝不低于高中生,在阅读理解方面,他比当今大多数大学毕业生还要强。

  侯波还反问:“试问哪一个少年能够在7岁半时通读《三国演义》、能读懂CHINADAILY(中国日报)?我 认为我的教育是成功的,孩子的德智体全面发展。”

  审判长指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双方认为自己抚养孩子更有利,要求双方围绕着这个争议焦点举证、质证。

  原告方没有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供。

  被告方举出了两份证据。第一份是被告的弟弟提供的,写着:“吾兄因故不再从事医疗工作,现属自由职业者。吾兄 及吾侄如家庭经济一旦有困难,我会全力资助。”并附其弟经济实力证明。

  第二份证据是被告和石景山银河小学签订的协议:“经过银河小学进行测试,侯鸿儒已经达到了小学三年级的水平, 可以直接进入四年级入学。”

  王育质疑说:第一份证据说明侯波的弟弟有能力帮他抚养孩子,但这不能代表侯波有能力抚养孩子。“为什么让别人 抚养我的孩子?”第二份证据并不能说明孩子受到了良好的学校教育。

  对此,被告代理人替侯波进行了简短而明确的回答:“如果需要的话,我的当事人随时可以送孩子去该学校读书。”

  王育告诉本刊记者:“孩子在封闭的环境里与世隔绝两年后,开始仇视母亲,敌对学校,轻视同龄伙伴,这对孩子今 后的健康成长将会产生不利的影响。作为母亲,我有权利为孩子争取生活在阳光下、接受正常的义务教育和家庭教育,培养他 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孩子应有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有一个健全的人格。”

  法院对封闭教育说“不”

  在此后一段期间里,法院又一次开庭审理了此案。在这期间,这起官司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对于把孩子封闭在家里进行教育,侯波的解释是:“学校教育是一个老师面对40个孩子,是标准化教育。每个孩子 能够分到老师的资源能有多少?我一个家长对一个孩子,我们每天自由地学习,这种教育是学校没法比的。”

  侯波还介绍说:他家里有大量英文小说、杂志,还有《全汉赋》《傅雷家书》《诸子百家》等书籍,并引导孩子去阅 读。

  但王育说,侯波父子俩基本上是在一种与世隔绝的封闭状态下生活,非常不利于孩子的成长。

  就在双方还在争论的时候,2006年9月19日下午,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侯鸿儒 自2004年6月至今在被告的自行教育下,其英语、汉语的阅读能力确实取得了有目共睹的、超越于同龄人的成绩,而其在 与外界的接触中,除表示“不愿意与原告共同生活”外,其他天真、快乐之行为表现与同龄儿童无异。因此,无法证明原告关 于孩子身心健康受到被告不良影响的主张成立。但应当指出的是,家庭教育虽然对学生个体更具有针对性,却毕竟不够系统和 全面,而被告对义务教育的认识也存在偏颇之处。

  侯鸿儒接受国家义务教育既是其享有的权利,又是被告应尽的法律义务。被告应当尽快解决侯鸿儒的入学问题,使其 接受全面的入学教育。法院会延伸庭审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尽力促成孩子入学问题。被告虽无直接的经济收入,但其亲属能 够提供必要的经济帮助以保障侯鸿儒的生活和学习,因而,不存在对抚养人不利之状况。

  综上,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驳回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

  王育听到这一判决结果后,忍不住泪流满面。

  侯波一听该判决结果,在法庭上伸出两个手指得意地做出胜利的姿势。侯波说:“这标志着中国的教育为家庭教育敞 开了半扇门,承认了‘私塾’教育存在的合法性,而以后必将敞开大门。”

  侯鸿儒得知自己要被送到学校上学后,表现得十分愤怒。对于在一旁哭泣的母亲,侯鸿儒始终称呼其大名,没有叫一 声“妈妈”,反而把她看作了一个敌人。

  2006年10月9日,国庆节之后上班第一天,因对一审判决不服,王育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她 要把争取儿子的抚养权官司坚持到底。

  2006年12月26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父亲侯波的抚养权,同时法院 也对这种“封闭式教育”说“不”,要求侯波尽快解决孩子上学的问题。

  法院认为,对于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并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 能力及条件等方面予以综合考虑。孩子在侯波的自行教育下,英语、汉语的阅读能力确实超越于同龄人,说明侯波对孩子的教 育在某些方面取得了一些成果。现在孩子与侯波的关系融洽,身体健康,王育也不能证明孩子与侯波共同生活期间身心健康受 到不良影响,故孩子随侯波生活比较适宜。

  但应注意的是,使自己适龄的子女按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不仅是父母对子女应尽的责任,也是对国家和社会应尽的 法律义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对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的具体体现。据此,侯波应当尽快解决侯鸿儒的上学问 题,使其接受全面的义务教育。

  在法院审理期间,侯波表示同意送孩子入学,并与有关部门正在进行联系。

  应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

  针对此案,本刊记者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杨建顺和北京师范大学副教授、高等教育管理研究所所长 李奇。

  2007年1月20日晚上,杨建顺教授告诉本刊记者,法院一审驳回了孩子母亲的诉讼请求,但要求孩子的父亲解 决孩子的受教育问题;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同时仍只是建议孩子的父亲送孩子到学校上学。“我认为,法院的这 种处理是值得肯定的。这是因为,法院只能针对诉讼请求直接作出判决。而对于其他相关问题,不能直接判决,只宜提出建议 性观点。”因此,孩子被法院判给谁,或者说由谁抚养孩子,与孩子的受教育权并无直接的联系。要送孩子上学,并不一定要 以法院支持王女士的“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的诉讼请求为前提。王女士认为侯先生在家教育孩子的教育方式对孩子不利, 诉求法院变更孩子的抚养权,败诉是难免的。若其改变诉讼请求,请求法院责令侯先生送孩子到学校上学,则胜诉的可能性极 大。

  2007年1月19日下午,李奇副教授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也赞同法院的做法:“在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 讼请求之后,法院只是要求被告尽快送孩子入学,而没有采取强制的方式。这种方法是妥当的,否则可能激化矛盾。毕竟孩子 的父亲是他的法定监护人,要从根本上改变现状,只能改变孩子的父亲的观念。否则强制命令送孩子上学,反而会影响孩子的 发展。”

  “但是,这并不表明法律(或者说法院)对孩子的受教育权无能为力。”杨建顺教授认为。他指出,2006年9月 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 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该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 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因此,杨建顺教授说:“送孩子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是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法定义务,作为王女士可以根据 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要求行政部门采取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措施;若有关部门不作为,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有 关部门履行其法定职责。”

  李奇副教授从教育的视角指出:“在我国,儿童获得基础教育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在义务属性上,孩子到六七岁时, 家长或者监护人应当将儿童送到学校接受教育。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 他法定监护人就应送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但本案中的正当理由是不充分的。尽管孩子父亲的选择有他自己的考虑,但其考虑 应符合孩子的最大利益。”

  教育要培养什么样的人?

  在这起案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被提了出来:教育究竟要培养出什么样的人?

  侯波认为,他的培养是成功的,因为孩子学到的知识远远超过了同龄人,还能读大部头的小说,还能读懂英文报纸并 翻译。

  但这是教育的全部吗?

  在李奇副教授看来,这样诠释教育有“见树不见林”之嫌。他认为:“基础知识与文化的学习仅仅是学校教育的一部 分,是学校教育的显性功能。除此之外,学校教育还有其隐性功能,即它能够创造一种社会交往的机会,借此机会,孩子们学 习如何适应社会生活,无论是对个人还是对社会来说,社会内容的学习都非常重要。因此,如果不把孩子送到学校接受教育, 孩子就无法获得这一机会,其社会交往的能力和认识就难以得到充分的发展,结果是,孩子的未来可能会受到这个不利因素的 影响。”

  此外,李奇副教授说:“孩子们还在学校学习理解并解释社会运行规则的能力。社会的运行有自己的规则,有些规则 是明显的,有些规则是潜在的,经过不同阶段的学习,孩子们能够学会理解这些运行规则。但如果缺乏这个阶段,当孩子走上 社会后,可能就不理解社会运行的规则。比如说,别人作出一种行为,他可能就不知道这种行为所代表的含义,很可能处处碰 壁,不利于孩子走向成功。”

  因此,学校教育就是让孩子们不但学到知识,还要学会社会交往,理解社会运行规则,具备健全的人格和全面发展的 素质。

  但本案中的家庭教育显然无法满足这种要求。孩子不能全面发展,他的发展机会就会受到许多限制,孩子利益最大化 的原则就无法实现。

  杨建顺教授也告诉本刊记者:“国运兴衰,系于教育”,“百年大计,教育为本”。国家办教育,社会办教育,家庭 办教育,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公立学校教育是现代国家最为基本的教育制度,当然,这种制度也需 要各种辅助性或者补充性的教育形式存在,例如私立教育方式和家庭教育方式。因此,作为义务教育的一种必要的补充和延伸 ,家庭教育值得予以充分肯定,大力支持,精心培育和引导。但是,像本起案件所涉及到的家庭教育则是不可取的。因为它并 不是作为国家统一的义务教育的补充和延伸,而是被作为义务教育的替代机制,不仅是违法的,而且也不利于儿童成长,必须 予以纠正。

  当然,这种教育形式的出现,对目前我国所实行的义务教育制度提出了诸多具有启示性的课题,诸如义务教育形式多 样化、因材施教内容灵活化,乃至政府主管部门的管理范围、程度和方式的变革等等问题,都值得我们认真研究。杨建顺教授 这样认为。

  李奇副教授也认为:“本案至少可以引发这样的思考。第一、基础教育还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如何提高学校教育的 质量来满足多元化需要还有待继续探究。第二、与基础教育有关的法律和政策还可以细化,使之更好地发挥规范和引导作用。 第三、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家庭和社会的参与和配合,而家庭和社会的参与和配合又离不开二者对教育的认同。因此, 教育与认同的关系应该引起教育改革者的高度重视。”

  但不管怎样,我们的学校教育的目标就是培养出一个全面发展的、有血有肉的、有情感的、有思想的、有思考能力的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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