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是否为临时工之死承担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01日16:59 法制与新闻

  广西南宁市兴宁区环卫站临时工苏四英患了癌症无钱治病,而单位没有为她办理医疗保险。不久,苏四英去世。她的 死亡是因为癌症还是单位保障工作的失误?单位要不要为她的死亡承担责任?为此,苏四英及其家属与环卫站进行了长达4年 的官司,在这期间,先后有8名律师坚定地支持死者家属的诉求,并免费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

  2006年12月14日,兴宁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再审判决,由兴宁区环卫站向死者家属支付5.7万余元。

  万清/文

  清洁工身患癌症

  苏四英原是广西南宁市三岸园艺场的一名工人,由于单位效益不好,工作7年多之后,她失业了。1998年4月3 日,经人介绍,苏四英到南宁市兴宁区环卫站当了一名马路清扫工。

  苏四英作为临时工,环卫站没有与她签订

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她办理医疗保险,每月给她工资300多元(后增加到 400多元)。虽然工资低微,但苏四英并不抱怨,默默地做着这份平日8个小时、节假日12个小时的清扫工作,从未请过 一天病假。

  2002年1月14日,苏四英感到身体不适,遂到医院检查,结果得知自己患了乳腺癌!这对37岁的苏四英来说 ,无异于晴天霹雳。将检查结果告诉单位后,她当天就办理了住院手续。

  住院后,治疗费用的昂贵让苏四英无法承受。她每个月尽管才400多元,但却是家里的主要经济来源,比她大14 岁的丈夫朱明初患有昏眩病,无法工作,只能得到每月190元的低保救济。夫妻俩上有年老的母亲,下有一个尚读小学的孩 子,600多元养一家4口,生活的清苦可想而知。

  于是,苏四英向单位提出,希望能为她支付一些医疗费,但单位领导告诉她,她只是临时工,没有拨款,环卫站无力 为她提供医疗待遇。接着,单位又以她生病不上班为由,暂停发放她的工资。但令苏四英稍感安慰的是,不久,环卫站和兴宁 区政府发动职工为苏四英捐款,共募集了9000多元。

  治疗癌症,这9000多元只是杯水车薪,很快就用完了。苏四英无钱接受继续治疗,只得办理了出院手续,改作门 诊治疗。然而,门诊治疗的费用也不低,仅从2002年3月18日至2002年4月16日就花去3000多元。

  花钱如流水,可是癌症还要接受治疗,苏四英只好再去央求领导给她发工资,报销医药费,但仍是多次被拒。苏四英 心一横,向南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医药费和补发工资。

  让苏四英始料不及的是,2002年5月8日,环卫站认为苏四英法定的3个月治疗期已满,解除了与她的劳动关系 。这无疑让苏四英的处境雪上加霜,躺在门诊室的病床上,接到环卫站里的通知,苏四英失声痛哭。

  法律援助帮助

维权

  从门诊室出来,走在繁华的大街上,苏四英感到自己非常孤单和无助,她不知道以后该怎么办。忽然,一家律师事务 所的牌子映入眼帘。抱着一线希望,苏四英推门而入。该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听完苏四英的哭诉后,当即向广西法律援助中心作 了汇报。广西法律援助中心认为苏四英的要求是正当的,遂指派该所律师免费为她代理诉讼。

  律师经调查认定,苏四英在南宁市三岸园艺场工作了7年零3个月,在环卫站工作3年零9个月,实际工龄为11年 。按有关规定,工龄超过10年的职工,可以享受6个月的医疗期,因此,环卫站以苏四英离岗3个多月为由,且不作劳动能 力鉴定,就解除与她的劳动关系,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

  根据律师的意见,苏四英向南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变更仲裁申请,增加诉求,要求撤销环卫站解除劳动关系 的通知,并为她向保险机构补缴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经过审理,2002年7月19日,南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环卫站应支付给苏四英医药费827 8元、病假工资1340元;撤销环卫站《关于解除与苏四英劳动关系的通知》,为苏四英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并缴 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养老保险费。

  环卫站对仲裁裁决不服,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环卫站诉称,南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仅凭苏四英提 供的一份证明,即认定她的工龄满10年是不恰当的。另外,发生劳动争议时,对临时工启动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机制的,是社 会医疗保障机构,南宁市仲裁委员会裁决环卫站为苏四英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并缴纳保险金,是强令其为所不能为的事。

  法庭上,苏四英及律师拿出了三岸园艺场的年终结算表、工资表等证据,证明苏四英在园艺场工作7年并不只是“一 纸证明”。

  法院最终认定苏四英在三岸园艺场工作7年零3个月,在环卫站工作3年零9个月,合计工龄应为11年,故苏四英 应享受的医疗期为6个月。环卫站在苏四英医疗期未满,且未给她作劳动能力鉴定,就解除与她的劳动关系,应予以撤销,遂 维持了南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

  对一审判决,环卫站还是不服,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西法律援助中心又先后指派另外两名律师继续为 苏四英提供法律援助。2002年12月12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苏四英再次胜诉。

  然而,判决生效后,环卫站拒绝履行义务。苏四英依然拿不到钱,被迫多次中断治疗,病情也多次反复。她只好向法 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执行,2003年1月21日,苏四英终于领到了9618元医药费和病假工资,然而,这笔款很快 就花光了。2003年1月底,苏四英病情发作,再次住进医院,环卫站依然不给她报销医药费,而且发给她的病假工资每月 仅210元。

  环卫站既然输了官司,就应该知道自己错了,为什么还不改呢?苏四英无法理解,她只好再次提起劳动仲裁。得知苏 四英又提起劳动仲裁,环卫站赶忙与她签订了协议,同意报销新产生的医疗费,并足额发放病假工资。苏四英撤回申请。

  这时的苏四英,病情更重了,2003年8月20日,苏四英不得不住进了广西肿瘤医院。2003年9月5日,苏 四英因病情恶化,只能躺在医院里。

  丈夫接力打官司

  病情的加重让苏四英悲愤交加,如果单位及早为她办理医疗保险,如果单位及时给她报销医疗费,她的病情会这么快 加重吗?苏四英决定再次将单位告上法庭,要单位给予她人身损害补偿金13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然而,法院对她的起诉却不予受理。法院认为,苏四英与环卫站之间的纠纷是不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其诉讼诉 请求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苏四英不服,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苏四英的病情开始急剧恶化,她知道自己来日不多,于2003年10月28日晚含着泪水写下遗嘱:“我在环卫站 工作期间,任劳任怨,从来没请过一天病假,真正做到了一名合格的城市美容师,可是单位在我住院期间,单方解除劳动关系 ,给本人的身体健康和精神带来严重侵害。在生命还有几日之时,委托丈夫朱明初帮本人伸张正义。”

  3天后,苏四英去世,年仅38岁。

  2003年11月20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决,驳回苏四英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我就不信这个理!”朱明初决定继续打官司。2004年1月,朱明初和儿子朱振宁作为原告,将环卫站告上法庭 。朱明初认为,苏四英虽患乳腺癌,但许多患者都能通过治疗康复,苏四英却去世了。苏四英的死亡与环卫站拖延、不支付医 疗费有关,并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其应承担50%的民事责任,因此,环卫站应付给补偿金13 万元,精神损失费5万元。

  法院这次受理了案件。庭审中,环卫站并不认为苏四英的死亡与其有关系。首先,环卫站的支出需要上级部门审批, 再由财政拨款方能实施,这需要一个过程,因而其并没有故意拖延为苏四英支付医疗费,正相反,苏四英住院后,环卫站积极 发动职工捐款。其次,从病情记录看,2002年1月,苏四英到医院就诊时,就被确诊为乳腺癌晚期,所以,环卫站没有及 时支付医疗款的行为与苏四英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苏四英的死亡是否纯粹基于医学上的原因?这是双方争议最大的焦点。

  “虽然苏四英患了癌症,但她的身体并不算很差。治疗期间,她还能参加劳动。”朱明初说。

  法官出示了苏四英在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四次住院的情况,显示治疗情况为多次做手术;疾病情况为右乳腺癌,病情 时好时坏,癌细胞在转移。

  朱明初说,苏四英四次出院,都是无钱交费才被迫出院的,病历上还两次写有“不适随诊”,说明她没有得到及时治 疗,病情才一次次加重。从初期住院情况看,苏四英患的是中早期癌症。

  而环卫站则认为,根据病历记录,苏四英做了一次手术,说明在2002年6月24日至2002年8月8日,其癌 细胞已经扩散,无法治愈或控制病情。

  2004年3月15日,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癌症是绝癌,治愈的可能性几乎为零,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虽然也有 治愈的特例,但从苏四英的病情来看,其治愈的可能性很小,但治疗能够控制病情的恶化。本案中,被告没有按规定及时为苏 四英办理医疗保险和支付一定的医疗费,并且没有处理好与苏四英的劳动关系,使苏四英没有得到更好的、安心的治疗,是导 致苏四英过早死亡的原因之一。法院最终确认环卫站为苏四英的死亡承担10%的民事责任,应向朱明初、朱振宁支付损害赔 偿金2.6万余元,支付精神抚慰金5000元。

  再审获赔5.7万元

  朱明初对法院的判决不服,向兴宁区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随后,广西法律援助中心派出第七名律师继续对朱明初 进行法律援助。申请书上,朱明初认为,原审认为苏四英患病是其死亡的主要原因,事实上,苏四英的死亡与环卫站的过错有 必然的关系,因为苏四英所患乳腺癌,是妇女常见恶性肿瘤,若能在早期发现,及时治疗,大部分患者能生存5年以上。

  但兴宁区人民法院驳回了他的再审申请。法院认为,苏四英的死亡系因患癌症所致,朱明初所提的理由无科学依据。

  朱明初不服,又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广西法律援助中心决定加大对朱明初的援助力度,派出第八位 律师与前一名律师一起担任他的代理人。两位律师分析了朱明初打官司的曲折过程,认为有必要向南宁市人大常委会提议对此 案进行个案监督。

  经过多方面的协调,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了再审听证会,之后,该院认为朱明初的再审申请符合再审立案条件, 裁定指令兴宁区人民法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审判决的执行。

  2006年10月13日,兴宁区人民法院开庭再审此案。法庭上,两位律师认为,苏四英既然与兴宁区环卫站存在 劳动关系,她就应依《劳动法》享有各项权利,兴宁区环卫站就应对她尽医疗义务,这不存在按比例承担过错责任问题;苏四 英在患病前没能享受应有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这一过错,完全应由用工单位承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和其他经济损失应均由 用工单位承担。也就是说,兴宁区环卫站应对苏四英的死亡给其家属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承担全部责任。

  但兴宁区环卫站仍坚称:苏四英发现癌症时已是晚期;环卫站虽未及时为苏四英提供医疗保险待遇,但她并未停止治 疗;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苏四英是因为环卫站没有及时提供医疗待遇而死亡。

  2006年12月14日,兴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兴宁区环卫站对苏四英的过早死亡有过错,但从苏四英第 一次住院的检验结果看,其右腋窝已有7个淋巴结转移,虽经手术治疗和化疗,病情并没有得到根本的好转,最终因为癌症而 死亡。法院最终确定环卫站对苏四英的死亡承担20%的民事责任,即支付死亡补偿费、朱明初误工费、朱振宁的抚养费共计 26万余元的20%计5.2万余元,另支付精神抚慰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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