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造和谐的司法环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01日16:59 法制与新闻

  刘武俊/文

  据报道,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了“司法和谐”的理念,并要求全国各 级人民法院努力创建和谐的诉讼秩序,着力维护和谐的司法环境。

  我国首席大法官首次提出“司法和谐”理念,表明缔造和谐的司法环境正在成为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司法机关的努力 方向。

  和谐社会建设是一个结构庞大、内容繁多的系统工程,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其中,“利益”问题是和谐问题最 核心的焦点。“和谐”之“和”首先应是调和不同利益冲突之“和”。和谐社会就是一个有能力解决和化解利益冲突,并由此 实现利益平衡的社会。司法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在消解社会冲突、妥善协调各方利益关系方面,有着不 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和谐社会建设这个系统工程中,和谐的司法环境无疑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石。

  “司法和谐”理念的提出,就是要求人民法院践行和落实司法为民、司法民主、司法公开,构建和谐的诉讼秩序,缔 造和谐的司法环境。具体而言,就是要求法官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准确适用法律,及 时化解矛盾,做到效率与公正的统一、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统一。同时,进一步重视司法调解,探索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 行政调解之间的衔接,形成和谐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倡导司法和谐的理念时,法院还将更加注重发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中调解的重要作用,对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如果被告人积极赔偿、真诚悔罪,法院将对其从轻处罚,以 减少对抗,促进和谐。

  从法治的视角看,

和谐社会必然是法治社会,要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社会和谐,就必须努力完善司法体制,加强社会 和谐的司法保障。我们要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 度,发挥司法维护公平正义的职能作用。完善诉讼、刑罚执行、教育矫治、刑事赔偿等制度,健全公开审判、人民陪审员、人 民监督员等制度,加强人权的司法保护,维护司法廉洁。

  笔者以为,由最高人民法院首倡的“司法和谐”理念完全可以在整个司法系统推而广之,而不必局限在法院的范畴之 内。

  和谐是我们这个时代的主旋律,“司法和谐”也将是2007年中国司法工作的主旋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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