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客死于煤气中毒房东需承担刑事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01日17:12 法制与新闻

  安木元/文

  土法取暖致房客中毒死亡

  2005年11月,大学专科毕业、刚刚20岁出头的河北青年于海生打算到北京发展,便背着铺盖卷离开了家乡。 到北京后,因人生地不熟,他只好四处寻找便宜的出租房。在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于海生遇到了该乡农民陈建强,便向他 打听附近是否还有房子出租。

  碰巧,陈建强家的院子里就有10多间房屋,除了一间没暖气的房屋外,其他房间都已经租出去了。始终没有将那间 屋子租出去的原因是,他家的土法取暖的烟筒从这间房屋经过,陈建强担心搞不好会发生煤气泄漏而使房客中毒的情况出现。 但看于海生着急找房,又是大学生,应该懂得相关知识,而且,陈建强也很想赚钱,于是便决定出租这间10多平米的小屋给 于海生,每月租金200元。

  转眼之间几个月过去了,就在陈建强喜滋滋地收取着房租的时候,意外发生了。

  2006年2月11日,陈建强因有事到于海生的房间,发现于海生躺在床上没有反应,仔细一看,他已经没有了呼 吸。陈建强赶忙拨打“110”及“120”,一方面将于海生送往

医院进行急救,一方面到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派出所报案 并投案自首。

  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并进行侦查实验,结果表明,于海生所租住的房屋内并未生炉火,但房东陈建强家的锅炉的烟筒 从该房间内通过,房间内也未安装风斗,该烟筒是陈建强自行安装并管理使用的,下段铁制烟筒与上段马口铁烟筒之间相套连 接并用黑色胶布缠裹,但烟筒已出现破损。

  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侦查支队的侦查人员及相关技术人员在进行侦查实验时发现,当在一层暖气间的炉子内引 燃木条、湿的纸张等易产生烟雾的物品时,在被害人于海生死亡时租住的房间内进行观察,发现烟筒连接处多处冒烟,将黑色 胶带解下后发现里侧的马口铁制烟筒西北侧的焊接处已腐蚀,且留有缝隙,由此冒出了大量烟雾。

  民警经鉴定后得出的结论是:在于海生死亡案中,死者房间内的烟筒焊接处有缝隙且胶带密封不严,可泄漏由一层暖 气炉内产生的气体。根据北京市朝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经2006年2月13日、2月14日连续两 次检测,房间内一氧化碳均超过国家标准。于海生系因煤气中毒死亡。

  警方认为,房东陈建强因烟筒安装不合理,又不检查安全隐患,最终酿成他人因煤气中毒死亡,涉嫌犯罪,遂将其依 法拘留。

  成为北京首个因过错被判刑的房东

  案件侦查期间,正值北京市朝阳区针对煤气中毒事故实施新的处理办法,该处理办法规定:如果房客发生煤气中毒死 亡事件,房东有可能要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随后,北京市朝阳区警方将案件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该院经审查,以陈建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至北 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在法庭上,陈建强不住地感慨“怎么也没想到这种事会出在自己身上”,还一个劲儿地说“后悔”。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陈建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并没有异议,能够认罪悔罪并对被害人的亲属表示了深深的歉意,一次 性赔偿给对方包括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家属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等各项经济损失 共计人民币16万元,被害人的家属撤回了对陈建强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

  随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陈建强法制观念淡薄,在明知自家的土法取暖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轻信 能避免意外的发生,最终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受到刑罚处罚。

  2006年12月底,鉴于陈建强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认罪态度很好,北京市朝阳区 人民法院依法对其作出从轻处罚,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据了解,这是北京市首次在房客因煤气中毒死亡后,判决由房东承担刑事责任。因此,案件判决后,引起社会各界的 广泛关注。

  悲剧本不该发生

  在于海生因煤气中毒死亡一案中,陈建强并没有想去加害对方,但为什么会构成犯罪呢?这起案件是不是一个意外呢 ?

  答案是否定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 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案中,被告人陈建强的家中常年生炉取暖,不能说他对于煤气中毒没有预防知识,且据他本人称,自2004年1 1月安装烟筒以来,每年更换一次,自己安装完烟筒后还在连接处缠上黑胶布,他认为这样装好就不会造成煤气泄漏了。而且 ,该房间因有烟筒经过,平时冬季并不出租。此次一是由于被害人急于租房又给了钱,二是认为该房虽未安装风斗,但烟筒出 墙的地方缝隙较大,且门也不严实,不会出什么事,所以抱着侥幸的心理将该间房屋出租给了被害人,导致了于海生死亡的后 果。从陈建强的主、客观方面看,完全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要件。

  一方面没有合法的租房手续,另一方面对所出租的房屋疏于管理,对于可能出现的危险轻信可以避免,如此重大的过 失导致了如此严重的后果,对陈建强来讲是一个惨痛的教训,同时带给他人更多的是教育和警示,只要人们严格按照法律和有 关规定办事,凡事认真、细致、周到,一些本不该发生的悲剧是能够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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