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审判应尽快从惯例走向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01日17:13 法制与新闻

  李克杰/文

  目前,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来自河南和安徽的两位副部级高官王有杰、王昭耀,分别在湖北荆州、山东济南接受 审判。这是我国司法机关面对高官腐败,为防止地方干扰,确保司法公正而采取的异地审判制度的重要表现。

  据悉,自2001年辽宁“慕马案”后,90%以上的高官腐败案件开始实行异地审判。其中省部级高官腐败案跨省 异地审理,厅局级干部腐败案在省内异地审判,已是相对固定的审判模式。

  对腐败高官异地审理,跳出了受审高官的“势力范围”,有效地防止了地方保护和不当干预,能够最大限度地确保司 法公正,使腐败高官受到应有制裁,从而切实维护法律权威。高官腐败异地审判越来越多,既是反腐败斗争深入发展的结果和 标志,也是反腐败斗争形势发展的需要。

  正如专家所称,异地审判的合法性是没有问题的,但目前存在的问题是,什么样的案件可以异地审判,什么样的案件 应当异地审理,还没有一个具体的评判标准,更没有一项完善的制度可供遵守执行。因此,目前的异地审判多为相关的检察、 审判机关针对个案具体协调、单个办理。这样一来,不仅造成异地审判案件范围的窄小,而且有时还出现协调不力,检察与审 判相互矛盾和冲突的现象,造成司法尴尬,浪费司法资源。

  其实,从保证司法公正的角度讲,异地审判的对象不应仅限于高官腐败,在特定地区或特定部门任主要领导职务的官 员,比如一个县的县委书记、副书记,县长、副县长及公检法机关的主要领导犯案,都应当本着公正的原则,防止人际关系和 残余势力的非法干扰,实行异地审判。对“较低级”官员的异地审判问题,往往容易被忽视,难以引起有关部门的足够重视, 而事实上,地方“实权”官员的影响力是不能低估的。地方官员虽然官职不大,但往往由于问题本来就不十分严重,更容易受 到不当影响而最终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其在群众中的影响则是极为恶劣的,损害群众对政府反腐的信心和对司法公正的信任 。

  异地审判的直接法律依据是指定管辖,而我国法律对指定管辖的规定是十分原则和笼统的,这一方面给司法机关以无 约束的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也容易因为条件不明、标准欠缺而疏于适用。另外,异地审判还涉及到异地侦查、异地羁押等实 际问题,需要公检法三机关的协调配合,因此,由惯例上升为制度,制定异地审判的条件和标准,规定异地审判的情形和原则 ,明确公检法各机关的职责,能够做到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密切协调,保证案件的顺利办理,及时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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