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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称消费者权益侵害多集中于部门垄断组织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5日08:10 法制日报
收取高额退票费、机票超售、火车票包含旅客意外伤害强制险、手机资费套餐陷阱丛生……现实生活中,虽然上述隐性消费侵害行为正无时无刻不在发生,但没有多少消费者能知晓内情。为此,本报今日特推出以“隐性消费侵害”为主题的“3·15特别报道”,精选出“2006年度隐性消费侵害十大典型事例”进行回顾和点评,预测2007年隐性消费侵害新动向,并邀请部分与会人大代表来支招,为营造和谐的消费环境而共同努力。 本报记者 陈晶晶 周洪宇一直在接电话,一个小时的采访总是被更多的采访预约打断。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教育厅副厅长周洪宇因质疑铁路、公路、民航退票费,成为今年“两会”上媒体追逐的热点人物。 “现在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还是很严重,而且手段越来越翻新、越来越隐蔽。”周洪宇代表说,“但侵害行为并不因为其范围广时间长就有合理性,相反更应该遭到揭露和惩罚。” 权威组织叫板权威组织 全国人大代表、民建上海市委副主委彭镇秋在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原上海市消协)已担任八年委员,直接体会到消费侵害的变化。 他认为,过去消费者权益侵害主要集中在一些不诚信的小商小贩个体身上,现在却主要集中在部门组织,而且还多是权威部门垄断组织,侵害的形式更深,也更加不易识别和维权。 “消费者个体当然难以和权威组织对抗,所以消协这样的专业权威组织的作用也更加重要。”彭镇秋代表说,“消费者维权二十多年已经进入到新的阶段,侵权的和维权的主体都不再是个体,而是权威组织叫板权威组织。” 从投诉到预警 彭镇秋认为,消协等专业权威组织的职能和任务正在随隐性消费侵害凸显的现状而改变。 “消协的重点不再像以前那样疲于奔命接待投诉到处‘灭火’,而应把更多的精力放在研究问题发现问题上,能够提示警示消费者隐性消费侵害的真面目。”彭镇秋说。 周洪宇也认为,对于隐性消费侵害,消费者往往是模糊有感觉却又说不清,消协应当承担起研究隐性消费侵害并普及知识的职能,而政府则应对这些公益工作给予一定财力支持。 他建议媒体、高校学者和消协组织联合起来,学者应多研究现实生活中发生的经济现象,从经济学、法学的角度分析一些权威部门垄断组织的隐蔽行为是否对消费者造成损害,是否构成侵权,再由消协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弥补消费者个人对隐性消费侵害认知能力不足的缺陷。 “这项活动应该是制度化、规范化的,可以从年度报告开始,逐渐做成月度报告、周报告,不仅公之于众提示预警,同时也向政府提交。”周洪宇说。“3·15不该是个哭哭啼啼的日子,而更应是个轰轰烈烈的日子,”彭镇秋说,“3·15的重点应从投诉转成宣传,大家交流研究成果、探讨消费经验,预防更多的人遭受隐性消费侵害。” 修法以应时事 全国人大代表、陕西大唐律师事务所主任张燕认为,就我国目前正在经历的社会经济发展阶段而言,形形色色消费侵害的出现,包括隐性消费侵害,某种程度上也是正常的经济现象,但必须对这些现象加大处罚力度,逐步建立起全社会的诚信制度。现在消费者已经有了一定拿起法律武器维权的意识,法律武器本身要跟得上。 本届全国人大期间,几乎每年都有代表提出修改消法的建议。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天爵律师事务所主任陈紫云去年接受记者采访时,就提出在消费者维权中举证责任和公益诉讼的问题,而这两点对于隐性消费侵害而言,无疑也更具现实意义。 陈紫云认为,如果完全贯彻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即使是隐性消费侵害,消费者也必须证明消费活动的存在、受损害的原因、受损害的后果等,方能得到保护。她建议,应当将严格责任原则确立于消法中,修改成“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营者能够证明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是由消费者的过错造成的除外。” 此外,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关系必须是直接利害关系。无原告资格常成为横亘在消协公益诉讼面前一道过不去的门槛。陈紫云建议,如果消协可以代表同一类型的消费者进行公益诉讼,就有可能降低消费者的救济成本,消法修订中应明确消协可“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有权代表不特定消费者提起诉讼”。 “十多年前的消法已滞后于现实生活,消费侵害和维权的新阶段迫切需要消法及时修订,以创造消费者维权的有利大环境。”彭镇秋代表最后说。 本报北京3月14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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