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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隐性消费侵害两大新动向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5日08:10 法制日报
隐性消费侵害是对消费者非法律明文规定权益的损害,隐蔽性、伪装性强,消费者不容易觉察和识别。随着我国维护消费者权益力度的逐年加强,消费者权益也正在从“显性”侵害走向“隐性”侵害。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会在不知不觉中被侵蚀。 隐性消费侵权几种常见的表现形式 ★垄断行为 垄断导致市场竞争不充分,使得消费者的选择权缩小、价格话语权丧失,无形中权益受损。 ★“国际惯例” 面对消费者的理性诉求,企业无法满足或是提高价格、收取费用时,常用此“忽悠”百姓。 ★“逢听必涨” 消费者代表不多、消费者真实声音弱小,致使消费者权益在听证的合法外衣下被隐性侵蚀。 ★促销陷阱 商家的促销手段层出不穷,令消费者欣然趋之若鹜,但结果可能是步入了“陷阱”。 ★“套牢”消费 通过建立一种结构性或者技术性壁垒,使消费者产生退出成本,迫使交易进行下去。 部分新型隐性消费侵权的具体体现 购买某公司的一台打印机,所有耗材如墨盒、硒鼓等必须使用该公司的,否则无法正常使用。 家装投资中,15%左右是消费者由于缺乏专业知识或施工单位操作过程中交代不清产生的不必要费用。 旅游行程中超过一半时间耗在路途上,但合同中却找不到旅行社的任何毛病,让游客有苦说不出。 有的水站只能一次购买10张水票,用不完还不给退。 许多商家在面临成本和销售的双重压力时,大多选择了“隐性涨价”———价钱不变,减轻分量。 消除隐性消费侵害 借我一双慧眼吧 吕忠梅 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布坎南曾说:在广告的汪洋大海里,消费者就像一只只无头苍蝇。面对诸如手机资费套餐之类的引诱、还有像为超期燃气表更换买单这样的迷惑,消费者想不进去都难。等到真相大白时,企业已经挣得盆满钵满,而消费者只有扼腕叹息。 “隐性消费侵害”,让消费者知道了又一种可能被受到的不公平待遇,看见了又一个消费陷阱。但是,我们也不禁要问,法律上并没有明确作出有关“隐性消费”的明确规定,当我们遭遇种种类似问题时,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吗?法律如何保护我们?我们怎样维护自己的权利? 这些问题既关系到消费者权益,又关系到企业的利益,还关系到政府的决策,更关系到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法律的选择更难。 知情权是消费者权益中最为基础也最为重要的权利之一。根据规定,任何向消费者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单位或个人,都必须向消费者公开其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所包含的全部信息,故意隐瞒或者不让消费者知悉其所获得的产品或服务信息的行为,均构成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因为,消费者如果不知情,可能导致的后果是多样的,不仅是经济上的损失,还可能是生命财产安全的丧失。也正因为如此,企业不向消费者公开信息本身即构成违法。 至此,不但可以回答前面的诸多疑问,还可以引申更多的思考。 “隐性消费”不应得到法律的认可,消费者有权要求法律加以保护;如果消费者因接受“隐性消费”而遭受了人身或财产的实际损失,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同时,要消除“隐性消费”所带来的社会后果,则需要企业、政府、消费者、司法机关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企业必须开启诚信的眼睛———如何在获得利润的同时,以诚实信用和最好的产品、最佳的服务让消费者满意才是经营的根本之道,耍滑头、弄花样的企业最终是会付出惨重代价的。 政府必须张开警惕的眼睛———当企业陷于短视或盲目,看不到长远和全局的时候,政府要及时采取行动,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健康运行的角度,规范市场行为,纯洁市场环境,及时矫正企业行为出现的偏差。 司法机关必须擦亮公正的眼睛———要根据法律的精神与原则,严格司法,通过公正司法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同时也要保护企业的合法经营不受影响和干扰。 消费者必须长出理性的眼睛———当你面对各种消费选择的时候,慎重地进行选择。向产品或服务提供者提出自己的疑问,寻求合理的解答。同时,也要学习如何成为一个现代社会的消费者,充实有关消费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知识,学会运用各种维权的方式。 社会必须增加监督的眼睛———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以及相关社会团体、新闻媒体、教育机构应该更多的为消费者提供相关知识,帮助和支持消费者树立维权意识和采取维权行动,同时也监督企业合法经营;向全社会广泛宣传诚信经营与理性消费理念,为社会提供更多的消费者保护知识,引导社会形成健康消费的风气。 只有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会天天“3·15”,也才会有经济的繁荣、社会的和谐! (作者系十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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