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隐性消费侵害十大事例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5日08:10 法制日报

  律师质疑9公司共保航意险

  【事例回放】2006年1月25日,黑龙江保险专业律师李滨乘飞机到北京出差,在哈尔滨太平国际机场买了一份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哈尔滨分公司等9家保险公司共保(以下简称共保体)的“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航意险)。保费为20元,期限是从被保险人通过机场安检开始到抵达目的地走出舱门为止。而李滨在之前乘坐国航返回哈尔滨时所购买的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推出的“出行关爱乘客意外伤害保险”(这类保险被业界称为航意险替代品),保险费同样也是20元,但是保险责任范围却扩大了许多,而且保险期限为10天。

  李滨就此致函中国保监会,以航意险的定价显失公平、侵害了保险消费者合法的合同利益为由,建议停止销售航意险。

  【点评】

  本报记者 肖黎明

  傻瓜险价高因有垄断推销

  李滨在业界成为争议人物,很大程度上因为他曾宣称“20元航意险只值1元”。这种说法,不但保监会回函给予否定,而且连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郝演苏教授也站出来公开反对。更有业内人士直指李滨维权是假,炒作是真。

  而李滨却说,保险业内已经养成不好的风气———不用最通俗的语言将保险条款如实告知投保人。只有挑起的争论多起来后,理才会“越辩越明”。

  2003年1月10日,保监会审核并批准了《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并将其作为行业指导性条款。随后,包括北京、哈尔滨在内的一些城市的几家保险公司推出航意险共保保单并组成了航意险共保体,共同经营航意险。由于共保体的垄断,消费者在机场及许多机票代售点只能买到共保体保单,那些推出航意险替代品的保险公司只能悄悄卖自己的产品。

  但这些,消费者并不知情。

  李滨的公开质疑,使秘密不再成为秘密。

  相对于极低的出险率,航意险无疑是一个盈利险种,这类险种也被保险业界称为傻瓜险。然而,傻瓜险却能卖出一份20元的价钱,原因只有一个———垄断。

  显而易见,这种垄断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排斥了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也使保险行业之间形成“内耗”,丧失应有的服务质量和水平。

  李滨认为,《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显失公平,应调整航意险价格或增加保险内容,否则就侵害了被保险人的利益。

  尽管目前的结果并不令人满意,但我们依然看到了希望。

  针对李滨的上书,保监会在回函中依然肯定了李滨所提建议的针对性和超前性,并表示会在下一步监管政策的制定中予以考虑。

  我们已经看到,作为类似于航意险的房贷险(业界也称为傻瓜险),目前在一片声讨中已接近“寿终正寝”。

  甘肃省消协炮轰高额退票费

  【事例回放】2006年10月12日,甘肃省消协根据2003年1月6日国家物价主管部门出台的《规范旅客运输退票费意见》中的规定,致函国家民航总局、兰州铁路局、甘肃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向退票费这一“霸王条款”开炮,要求改变有关不合理的退票费收取办法,并要求三大运输部门在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点评】

  本报记者 李立

  退票又贵又难散发霸王气

  刘兴斌不急不恼。这位甘肃消协秘书长看到他们向铁路、公路、民航发出的有关退票建议函、质疑函后三方面均反应平平时,他说:“退票费收取是一个历史性问题,反应冷淡是预料中的。”

  垄断行业谋取“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处事原则,实如三尺冰冻之寒,绝非一日之功可化。刘兴斌和他所在的甘肃省消协决心不屈不挠,坚守在抗争前沿。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周洪宇也就此问题向全国人大提交了建议,他斥退票贵、退票难为“霸王条款”,建议全国人大责成运输部门(铁道部、交通部、国家民航总局等)尽快调查研究,在没有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将退票费改为适当收取几元钱的手续费,并改革现行退票机制,实行退票联网,以解决退票贵、退票难的问题。

  事实上,很长时间以来,退票又贵又难一直是大多数人的切身感受。网上调查显示,有94.3%的被访者认为目前收取的退票费不合理,收费偏高。甘肃消协挑战运输三巨头高额退票费的依据———《规范旅客运输退票费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实际上就是国家价格主管部门针对社会长期反映运输退票标准偏高等问题,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而出台的规范意见。

  然而,面对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出台已5年多的《意见》,2005年铁道部对《铁路客运运价规则》中有关退票费的修改,仍坚持“一刀切”,规定退票一律要在开车前办理,不分退票发生的不同时段,均按每张车票面额计算,收费标准为20%(四舍五入到元)。团体旅客退票则必须在开车前48小时办理。

  《意见》实际上是被践踏了。一边是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出台的《意见》,一边是铁道部出台的《铁路客运运价规则》,两个规章都现行有效,却在退票费收取上有着出入较大的原则分歧。矛盾暴露绝非部门之争,它是公众利益与垄断利益的博弈与较量。

  国务院办公厅最近下发通知,要求全面清理现行行政法规和规章,规章“打架”列入清理之列。《意见》和规则在退票原则上的不一致会有一个清理结果,这将直接决定炮轰退票费进程的快慢。

  燃气公司换表收费遭遇维权

  【事例回放】成都城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于2006年初以用户燃气表超期(国家规定期限为10年)为由,通知用户交纳196元作为用户换表费用,对此当地消费者反映强烈。四川省消协秘书长刘亚兵获悉此事后非常关注,并力主推动和策划了一次“超期燃气用表的更换该谁埋单”的专项维权活动。

  【点评】

  本报记者 姚芃

  谁出更换费要看产权归谁

  根据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要求,燃气计量表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10年。否则,由于燃气表老化,易发生泄漏,引起燃气爆炸事故,直接威胁用户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这意味着全国已经使用天然气的地方,都将面临燃气表的更换问题。

  但是,更换费用应由谁承担?争议极大,矛盾在四川尤为突出。当地燃气公司认为,燃气表产权是用户的,应由用户付费更换,并要求每位用户交纳196元以更换新表;如不交费,由此带来的安全事故等“后果自负”。

  四川省消委会曾组织召开专题座谈会,邀请专家、律师、消费者、经营者代表以及有关政府部门人员进行了深入讨论。与会人员认为,其一、燃气表是燃气经营者为了履行供气合同而必须提供的一种计量器具,作为合同的附随义务,与供气行为不可分离。其二、消费者对燃气表不具产权。我国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所有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其三、天然气作为自然资源属于全民所有,每个用户都有权购买和使用。燃气表的产权属于燃气公司,其费用应摊入燃气公司的经营成本中,燃气公司无权借机改变初装费的性质,并依此转嫁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其四、保证安全供气是燃气经营者的法定义务。燃气经营者“不交费不换表”的举动,既损害消费者的正当权益,也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违反了法律规定,丧失了起码的商业道德,更不是政府特许的公用企业应有的作为。其五、在目前对燃气表产权的归属没有定论的情况下,如果利用垄断经营地位,虚置成本,抬高价格,牟取暴利,依据价格法第14、40、41条规定,应由有关部门进行处罚,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中消协开展的网上调查显示,90.28%的人认为超期燃气表更换费应由燃气公司支付。

  由刘亚兵发起的讨论不但为消费者撑了腰,给政府机关提了醒,更重要的是,澄清了燃气表的产权归属问题,垄断企业不应该让消费者为属于企业的设备埋单。

  南航因超售机票被告上法庭

  【事例回放】拿着机票却因飞机满员而无法登机,最后被告知机票属“超售”。记者因此把南方航空公司告上法院,控诉其欺诈消费者。案件一经报道,南航称超售为国际惯例的托词引起了全国众多媒体和公众的激烈“炮轰”,不仅有全国人大代表就此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代表建议,要求加强对民航总局履行监管职能的监督,并被中消协写入相关调查报告进行公开谴责,而且全国数百家媒体共同发出对“国际惯例”被滥用的批判和质疑。

  【点评】

  本报记者 肖黎明

  国际惯例绝不是国际半例

  显然,国内航空公司在向国际惯例“学习”超售机票的经验时,采取了机会主义的做法———凡有利于我者尽管“拿来”为我所用,凡不利于我者一概视而不见置之不理。当消费者指责他们超售机票构成欺诈时,他们言之凿凿地辩称超售属于国际惯例;而一旦消费者要求他们按照国际惯例的标准予以赔偿时,他们又会抬出“国情特殊”、“缺乏法律依据”等似是而非的理由强为之说辞。经过这样一番折腾,可怜的国际惯例已经被篡改得面目全非了。

  进一步讲,无论是像航空公司这样有选择地利用国际惯例,还是像国内某些银行那样在收取借记卡年费等业务上凭空虚构“国际惯例”(他们声称向借记卡持卡人收取年费是一种“国际惯例”,而事实上世界各大银行从未有过这种做法),都既是对消费者的不尊重,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侵犯,同时也是对国际惯例的不尊重,或者说是在学习国际惯例问题上缺乏起码的诚意。

  此案揭示出的深层意义是,各种以“潜规则”形式出现的国际惯例不过是垄断企业凭借行业优势、利用人们的法律知识不强的弱点所玩弄的法律技巧,不能成为其逃避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挡箭牌,消费者权利必须得到最充分的尊重与保护。

  “中国消费者协会反对经营者用国际惯例来解决国内的消费者问题。”在2007年1月9日上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组织召开的“机票超售与乘客利益保护”相关法律问题研讨会上,中消协副秘书长武高汉提出,对国际惯例的引用首先应该考察其是否符合我国的国情、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如果与我国法律相冲突肯定是不能被引用的。

  柯达公司玩双重标准被投诉

  【事例回放】几年前,白华和许多消费者一样花了3000多元钱购买了柯达LS443型数码相机;一样的,这些相机出现一些共性故障。但柯达公司以该产品批量生产前有检验合格证明和超过“三包”期的产品收费维修符合中国法律为由,拒绝承担产品质量责任;但相同的情况,柯达公司2005年却为我国台湾地区的数百名LS443型数码相机消费者进行了免费升级换机。

  2006年7月,以白华为代表的220名消费者联名向中消协投诉,中消协还为此召开了有史以来的首次投诉调解听证会,引起广泛的社会反响,也引发了政府有关部门对现行“三包”制度的反思,加速了国家新的缺陷产品责任规定的出台。

  【点评】

  本报记者 肖黎明

  柯达的“漏洞”借口也有漏洞

  针对柯达公司执行“双重标准”的做法,白华等柯达相机的受侵害者一起踏上了艰难的维权之路。显然,这种艰难不仅仅在于维权的程序和成本的复杂、冗长;更在于柯达公司企图以我国法律存在“漏洞”为借口来想方设法逃避责任。

  柯达公司的做法在跨国公司中不是第一次。早在2001年,当时闹得沸沸扬扬的东芝笔记本电脑风波和三菱越野车事件,就是因跨国公司借以中国法律有“漏洞”、对消费者执行双重标准而起。

  记者在当时的一篇评论中曾这么写道,“隐匿产品质量安全隐患的事实真相,再到暧昧、推诿、掩饰责任,最终的处理结果只是给予一定的补救措施……其理由是,中国和美国的法律不一样。按照美国的法律,如果存在对消费者造成某种后果的可能性(潜在的损失),制造厂商就可能要承担责任,而中国的法律,对这种情况没有明确的条文。”

  面对柯达公司的“重蹈覆辙”,是否我国的法律真的对此类问题束手无策呢?事实上,我国法学界的一些权威人士根本不同意这种说法,并指出,对产品瑕疵的处理,我国民商法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合同法等已同国际接轨。

  中消协副秘书长董京生在2006年8月22日中消协就此举行的首次投诉调解听证会上指出,柯达LS443数码相机产品质量问题是明显存在的。柯达公司应该正视这个问题,承担相应风险和责任,不能把通过国家检测作为挡箭牌,不能让消费者为有缺陷的产品埋单。

  可喜的是,目前,《产品质量担保条例》已纳入立法计划,正在起草中,而《一般产品召回条例》也在制定中。数码相机、食品等商品都有望被纳入到产品缺陷召回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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