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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网站上表示,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属于个人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从2月8日起执行。此前未征税款不再追征,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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