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贪官人格权看法治心态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0日11:36 《法律与生活》杂志

  ——从抢注“郑筱萸”牌耗子药说开去

  文/杰文津

  据说拿破仑有一个习惯:总是将报纸上的新闻放成“旧闻”之后再读。他自称这样有助于避免陷入媒体对当时事件的 疯狂与迷乱当中去,保持自己对一个事件冷静、客观、深入的把握与理解。也许稍有偏颇,但笔者在本质上对“拿老”的这一 看法深以为是。在将近一个月前,各大媒体如往常一样沸沸扬扬地享用了一场新闻大餐——贪官郑筱萸被东北某企业申请为耗 子药商标。其中多少“恩怨情仇”、“轮回报应”,无不让各类媒体赚足了眼球。3月9日,相关部门正式驳回了该企业的商 标申请,这一事件也终于告一段落。然而当“外壳”上的尘埃渐已落定的时候,我们却恰恰有机会像睿智的“拿老”一般,冷 静、客观、深入地接近那些事件背后的种种。

  这次的“郑筱萸”事件背后主要牵涉三个方面:一是涉嫌经济问题而落马的原国家药监局局长郑筱萸;二是申请“郑 筱萸”牌耗子药的东北某企业;三就是在这一事件当中持种种态度的社会大众。要触及事件的核心,就不能不了解这漩涡中的 三者各自的态度。根据之前媒体的大量报道,涉事的企业曾经在数年前因横遭原郑局长的查处而损失惨重。查处的合法正当与 否姑且不论,但这“梁子”肯定是结下了。于是这出“打落水狗”的“活报剧”的“诞生”也就不足为奇了。而无数对这出“ 活报剧”报以热烈掌声的“观众”则更易理解——中国是从来不乏仇恨贪官的“英雄”。为官时中饱私囊,现在东窗事发了, 别说拿来配耗子药,就是拿来喂耗子恐怕同样能博得不少啧啧称赞。说起来,这也算是中国传统“清官情结”当中的一点“精 髓”吧。至于郑筱萸本人的权利,基本上就没什么人关心了,因为你虽然曾是国家省部级领导干部,但既然已经“落马”,不 但应该骂不还口、打不还手,最好还要唾面自干,最终等待被钉上历史耻辱柱的命运。远点儿的秦桧、严嵩,近点儿的胡长青 、成克杰都是标本!

  而问题恰恰就出在这里。庄严的法律是否赋予贪官的那些善良或不善良的冤家们“棒打落水狗的权利”呢?这不是一 个很难回答的问题。从 “郑筱萸”牌耗子药的流产应该可以推断答案是否定的。这个问题也不难理解。根据我国《商标法》 第十条、《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的明确规定,公民合法的人格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这就是说,哪怕他是一个臭名昭著的 贪官,他同样享有法律保护自己的名字免于被作为耗子药品牌的权利。也许这还不太能为那个数百年来已经习惯于往秦桧夫妇 的跪像上吐痰与便溺的民族的感情所接受,但它就是实实在在的法治秩序。笔者绝没有要为任何罪人翻案的阴谋,也绝对是从 心底里厌恶那些误国误民的“硕鼠”。但从我们这个古老而年轻的国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百年大计出发,不能不微辞两句从 “郑筱萸”事件中折射出来的现阶段我国民众法治心态的问题。

  法治是个“舶来品”,它最早是西方人用来描述一种全社会接受法律规范统治的生活秩序。法律规范被用作评定社会 分子行为合法性的准绳,也被当作用来预测他们行为后果的工具。但是法律本身并不是全能的上帝,被法律否定的只是特定社 会分子在特定的时间、空间中的特定行为。如果你侵权了,你必须履行侵权赔偿义务,但是法律同时不允许任何人以此为由对 你侵权;如果你触犯了刑律,那么你必须根据法院的裁决服刑,种类长短也许不一,但是只要服刑完毕,任何一个法治的社会 必然承认你又是一个享有与任何一个没有服过刑的公民同等权利的社会成员。法治的秩序中,也许一个人在道德上受人非议, 但是蒙眼的司法女神对此却毫无兴趣。

  具体到“郑筱萸”事件同样是这样。习惯于儒家道德传统的民众中的一部分已经下意识地把受到法律否定的官员郑筱 萸转化为受到道德否认的公民,然后又武断地将被道德否认的郑筱萸排除在其权利受到法律保护的公民之外。于是乎对郑筱萸 的合法权益的种种揶揄甚至嘲弄采取放纵甚至欢迎的态度也就自然而然地产生了。儒家说“夫子之道,忠恕而已”。单纯的人 们学到了孔夫子对规范的“忠”,却忘记了他老人家对罪人的“恕”。而偏偏是这“恕”,深得了一个健康法治社会的精要。

  在一个推崇“法制”的国家里,“罪”与“罚”的问题从来都构成规范逻辑的主线,偏偏是由“法制”演进至“法治 ”所必须的“罪”与“恕”的逻辑往往被淡忘甚至抹去。法治要求人们牢牢记住被否定者的同时也必须牢牢记住那些被肯定者 ,而这双重的要求往往交集在同一主体之上。无论之于一国之人还是一国之政都是必须牢记的,更是这“国”与“人”能否双 双如愿步入法治时代的关键。

  如真能通过此事对国人有些帮助,也算是为宽恕郑筱萸找到一条理由吧。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7年4月上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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