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份判决终还她清白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0日11:36 《法律与生活》杂志

  本刊记者/刘爽

  本刊2007年2月(下半月)以《谁动了7万元保费》为题,报道了何静华由于举证贪污而遭诬陷、身陷囵圄的经 历。本刊及有关媒体的报道发表后,引起了广大读者、网民的强烈关注,期望有关部门查清事实真相、惩办真凶、还证人何静 华以清白。一个月后,读者的愿望实现了。

  2007年3月14日,初春的渤海海岸还有一丝寒意。在秦皇岛市看守所,已被关押700多天的何静华终于等到 了还她清白的无罪判决。当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宣读到“上诉人何静华无罪”时,这位45岁的坚强女子终于忍不住 流下了泪水。

  何静华终于在两年来的第六份判决书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围绕着一笔神秘失踪的7万多元保费,一审和二审法院已 经分别作出了三次判决。与前几次不同的是,这次在判决书上签完字后,何静华终于获得了自由。

  何静华原是太平洋保险公司秦皇岛分公司文化路办事处内勤。2004年3月,何静华被以证人的身份召到河北省抚 宁县检察院协助查办文化路办事处原负责人王晓平贪污案。当时,相关账目已被王晓平销毁,而没有账本,王晓平的主要问题 就无法查清。何静华作为关键证人,提供了自己留存的账本复印件,配合检察机关查清了王晓平涉嫌贪污的部分事实,其中就 包括后来何静华被指控贪污的那笔73703元的保费。然而,王晓平于2005年3月被取保候审后,即去秦皇岛市海港区 反贪局举报何静华贪污保费。至此,何静华由王晓平案的证人变成了“贪污犯罪嫌疑人”而身陷囵圄,而王晓平则因“举报” 立功,被抚宁县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2005年7月18日,秦皇岛市海港区检察院以涉嫌贪污对何静华提起公诉,认定何静华在任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 秦皇岛分公司文化路办事处内勤期间,于2000年6月,私自填写保险单,将收取中国外运秦皇岛口岸实业公司的7370 3元保险费(转账支票)未入单位财务账,通过秦皇岛市瑞通发展有限公司轿车特约服务站的账户提取现金,给口岸实业公司 返还安全奖7370元后,余款66333元被其据为己有。2005年11月7日,海港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何静华 构成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6年1月10日和7月11日,秦皇岛市中级法院两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程 序违法为由,将案件发回重审。海港区法院分别于2006年5月15日和11月28日,在无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两次作 出同第一次判决完全相同的判决。

  何静华在上诉中辩称,自己并没有贪污的犯罪事实,事情皆因其为王小平贪污案提供证据而遭受到报复陷害,并且一 审判决认定的证据前后矛盾、相互矛盾,并不能证明自己贪污保费,而很多能够锁定真正罪犯、排除自己犯罪嫌疑的案件事实 和情节,公诉机关并没有查清。

  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认真审理,在终审判决中称,原审判决对这笔保费“究竟交给了谁?究竟是谁非法占有了 该款?事实不清”,“证人郭洪艳的证言,前后矛盾,不确切,不稳定,不能证明本案基本事实”,“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何 静华犯贪污罪的证据不足”,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一、撤销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2006)海刑一重初字第8号 刑事判决;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静华无罪。”

  何静华的辩护律师、北京市众意达律师事务所孟令彤律师对于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勇于纠正一审法院的错误判决、 敢于宣判被羁押近两年的上诉人何静华无罪给予积极评价:“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一些有疑点、甚至是错判的案件,不少上级 法院一般采取按实际羁押期有罪轻判的方式,以避免对原审法院和法官的错案追究,这就使‘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得不到落 实。在不久前结束的两会上,最高人民法院透露,去年全年全国法院因证据不足而宣告被告人无罪的一共才884人,这在我 们一年审结的70多万件一审刑事案件和判处的89万罪犯中显得多么微不足道。”

  何静华最终得到了公正和清白,她的心里却一直纠缠着一个梦魇:长达两年的牢狱之灾究竟是为什么?那些使自己由 证人变为“贪污犯”的10多份所谓的“证据”究竟是怎么拼凑起来的?本案中的“举报人”、“证人”是否涉嫌诬告、虚假 作证,甚至是伪造证据、妨碍司法,有关部门是否应该查清楚?王晓平贪污案中的所谓“立功”现在已被证明是子虚乌有,那 因“举报”立功而被免予刑事处罚的王晓平又该如何重新处理呢?究竟是谁才是本案的真正犯罪者?

  据悉,何静华目前已提起国家赔偿的申请,尽管多少钱都不足以抵偿700多天牢狱之灾的屈辱。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7年4月上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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