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引渡条约签署内幕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8日11:59 《法律与生活》杂志

  本刊记者/孙欣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有4000多名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携公款50多亿元在逃。制服他们,有什么灵丹妙药?

  3月20日,正在法国访问的中国外交部副部长戴秉国与法国司法部长克莱芒在巴黎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 法兰西共和国引渡条约》。这是中国自1993年以来继泰国、白俄罗斯、南非、老挝、西班牙等国家之后第28个缔结了引 渡条约的国家。

  按照惯例,司法部作为主管引渡合作的一个部门参与了中法引渡条约谈判。3月26日,司法部司法协助外事司司法 协助一处处长张明向本刊透露了与该条约签署相关的有关情况。

  外逃法国的贪官不多但意义重大

  记者:为什么要与法国签署引渡条约?

  张明:目的就是为了打击犯罪。从整个司法协助领域来讲,中国目前已经与外国签订了28个引渡条约,还有41个 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从中国角度讲,就是要建立一个打击跨国犯罪的国际网络。

  记者:引渡条约是不是专门针对外逃贪官?

  张明:不仅仅是这样。贪官是打击的非常重要的一部分,但不仅限于贪官,还涉及恐怖主义、洗钱、走私等所有的跨 国犯罪。当然,目前我国反腐败斗争的形势还是相当严峻的。近几年贪污腐败犯罪比较严重,而且有一部分贪官携款外逃,人 数和携逃的金额都不容忽视。因此,我国需要与有关国家建立起一个最广泛的打击跨国犯罪国际网络,目的就是通过国际合作 ,将外逃的犯罪分子缉拿归案,并追回流至境外犯罪所得。与法国签署条约就是在这个考虑范围之内。之前我们已经与法国签 署了刑事司法协助条约。

  具体来讲,就是要起到两个作用,一个就是威慑、预防作用。要让那些犯罪分子包括贪官知道:即使外逃,也会被缉 拿归案。所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这个作用很大,可以遏制住外逃邪念。从实际效果看,往往与我签有条约的国家外逃 的现象就较少。可见,这个遏制作用很大。另一个作用就是一旦有外逃的犯罪分子,我们就可以以这个条约作为法律依据把他 缉拿归案。近年来,我国通过国际合作已成功地将不少犯罪分子引渡或遣返回国受审。

  (注:刑事司法条约是指在刑事审理当中,需要另一个国家在调查取证方面提供协助)

  记者:外逃到法国的贪官是怎样的情况?

  张明:没有具体的统计数字。据我们所知,逃往法国的较少。曾有一个涉嫌贪污的要犯在法国隐匿过,现已在荷兰落 入法网。尽管如此,但签订条约仍有重大作用,因为我们签署条约,是考虑制度的建设,编织一个打击跨国犯罪的网络,可以 备而不用。一旦发现外逃,即可利用条约予以引渡。

  四天谈判敲定条约

  记者:签署这个条约前后经历了多长时间?

  张明:经过多个条约的签署,我们经验基本成熟,模式大同小异。一般通过两轮谈判就可以拿下,如果障碍不大,一 轮就可以拿下。跟西班牙、法国都是一轮。跟法国这个引渡条约就是去年12月18日到21日,四天全部谈完。

  记者:谈判团队是由哪些人员组成的呢?

  张明:由外交部主持谈判,公、检、法、司四家参与,这是我们对外进行司法协助条约和引渡条约谈判的组团构成。 代表团成员8人,外交部4人:团长、助手、联络员加个翻译,另有公检法司各一人。

  2006年10月,在法国总统希拉克访华期间,两国元首确认尽快启动双边引渡条约的谈判,双方随后商定于12 月就编结两国引渡条约举行谈判,并交换了条约草案。12月18日,在法国外交部民事和司法互助司司长左埃尔带领下,法 国外交部和司法部一行四人来到北京,与中方在华风宾馆,进行了为期四天的谈判。

  “法国人一点都不刁蛮,也没有提出苛刻的条件,谈判很顺利,因为法国有这个诚意。”这次代表司法部参加中法引 渡条约谈判的李智颖说。

  死刑承诺是最大障碍

  记者:谈判中有什么难点吗?

  张明:中法谈判中,尽管双方都本着最大的诚意,但其中有一个最大的障碍,就是死刑问题。因为法国是废除死刑的 国家,而且这个问题正在上升到宪法价值。根据国际上形成的通常作法,当有死刑的国家向无死刑的国家提出引渡请求时,被 请求国要求请求国作出承诺:对被请求引渡人不被判处死刑,或判死刑不执行死刑。中法就存在这个问题,应该是很大的障碍 。但此前中国在与西班牙谈判引渡条约时把这个问题很好地解决掉了。而且,中法司法合作情况是一直比较好的。法国是我国 对外签署第一个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国家,也是我国与西欧签署第一个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和第二个引渡条约的国家。法国与我 国签署上述条约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现在西班牙、葡萄牙也与我国签署了类似条约,并有其他一些欧盟国家也希望与我国签 约。由于与西班牙在死刑问题上有过交锋,所以在与法国谈判前中方已经有相应的预案。这样很快就谈拢了。

  我国与西班牙、法国签订的引渡条约首次突破了以往在条约中对死刑问题的处理模式。过去是把这个问题通过技术处 理只作原则性规定,即:如请求涉及的犯罪违反被请求国基本法律原则,例如违反关于死刑问题的规定,请求国可以拒绝引渡 ,或者经请求国承诺不判死刑或不执行死刑,被请求国给予引渡。以前都是这样处理的,但有些国家,特别是西方国家,明确 要求在条约中规定“死刑不引渡”条款,否则无法与我国签订引渡条约。

  《中法引渡条约》第三条“应当拒绝引渡的理由”第七款规定:“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依照请求方的法律应当判处 死刑,除非请求方作出被请求方认为足够的保证不判处死刑,或者在判处死刑的情况下不予执行。”

  记者:他们为什么一定要提出死刑不引渡?

  张明:这是双方法律制度不同。作为法国来讲,1981年废除死刑,现在正讨论把死刑问题提升到宪法价值,所以 它不可能违背自己的法律,此外还要考虑民众对“人权”的关注。而对于我们,则有两个选择:或者让外逃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因为不作承诺,就无法将犯罪分子引渡回国受审;或者作出承诺,将犯罪分子缉拿归案,绳之以法。之所以选择承诺,因为 我们认为利大于弊,毕竟把他绳之以法了,使他受到惩罚。因此,在国际合作中,必须要考虑到双方的法律差异。

  就这个死刑承诺问题,现在国内有争议,感觉犯罪分子该判死刑的,不逃出去就判了,逃出去反而保了一条命,好像 是便宜了逃出去的人。这种观点可以理解。但我们必须从大局着眼,就是既要考虑使其受到惩罚,又要考虑国际法律差异。

  另外从惩罚本身角度看,有一部分学者也是主张缩小死刑的适用范围。就我个人来看,在中国完全废除死刑不现实, 有存在的必要性,但是缩小适用范围还是值得考虑的。这涉及刑事政策的调整,我感觉有必要做调整。废除死刑的国家做过统 计,涉及可能判处死刑的犯罪率废除前后几乎没有变化。

  我个人认为,通过刑事政策调整,可能效果会更好。比如财产犯罪不再适用死刑,而适用无期徒刑,再加上财产刑, 而且对假释和减刑都要有严格的限制,这样比死刑震慑效果可能更好。有的人贪污几千万元或几亿元,不仅是为了自己,也是 为了家庭和后代,觉得自己脑袋掉了也值了,可如果让他付出沉重的自由和财产的代价,他可能就要有顾虑了。

  记者:其他的除西班牙外都有类似条款吗?

  张明:除法国和西班牙外,只要是跟废除死刑的国家签订的引渡条约,我们都是通过技术处理表达的这个意思。

  记者:那跟明确表达有什么不同?

  张明:效果是一样的,技术处理就是规定的不太明确,但意思是暗含在里面的,有些国家经过协商同意这样处理。

  条约实施还需要一定程序

  记者:为什么从去年12月两国谈判结束到今年3月才签订呢?

  张明:什么时候签是时机问题。很多情况是国家领导人利用访问的机会签署条约。

  记者:一般引渡条约是怎样签订的?

  张明:程序是这样的:国务院批准启动条约谈判;谈判,由外交部牵头,公检法司参团;正式签署;双方履行各自的 内部批约程序,中国是人大常委会作出批准决定,由国家主席批准;互换批准书;一般条约规定互换批准书后第三十日生效。

  目前中法引渡条约即将办理国内批准程序。

  只靠条约不能完全遏止贪官外逃

  记者:我国是有选择地跟其他国家签订引渡条约吗?

  张明:我国对与其他国家合作打击跨国犯罪持非常积极的态度,希望与更多的国家签订引渡条约。

  具体操作上,有些是中方向外方提出缔约意向,也有外方向中方提出缔约意向,然后接触安排谈判。与法国是我们最 初有这样的意向,但最后敲定是两国元首共同确认的。之前双方都做了很多推动工作,包括中国司法部长访法和法国司法部长 访华,都做了推动。而条文的细节都是谈判之中解决的。

  记者:我国与其他国家签约有无先后?

  张明:原则上没有先后,希望与更多的国家签订,只是由于中方或对方的工作安排或法律障碍等其他因素,有的谈成 了,有的还需要进一步商量,如与美国、加拿大都还在努力磋商中。这都涉及很多因素,比如法律障碍,还有国家利益。外逃 贪官或其他犯罪分子,逃出去的不仅是人,有的还携带着大量资金,这就是国家利益。

  记者:如果人被引渡回来,他带的资金也必须回来吗?

  张明:条约中有规定,应该返还。引渡条约有规定,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也有规定。也叫返还物品,包括犯罪所得和证 据。

  有些国家施行条约前置注意,如美国、英国,必须有条约才能引渡,也有些国家没条约也可以合作,如法国、意大利 。在2001年,法国曾向中国提出引渡一个涉嫌性犯罪人员,经过双方协商和国内行政和司法审查,最后合作成功。

  法国媒体称,在引渡协议生效前,中法之间的刑事互助仅停留在最基础的局面。从2000年至今,北京方面未向法 方提出任何引渡请求,法国则仅在2001年向中方提出了引渡一名涉嫌强暴和对未成年人进行性侵犯的男子。

  记者:那跟法国不就没必要签订条约了吗?

  张明:有必要。没条约就没义务,是出于双方的合作愿望和信任关系。有条约才有义务,只要符合条件必须履行。签 订了条约,双方就有了引渡犯罪分子的义务。

  记者:我国外逃到法国贪官少跟它是后置国家是否有关系?

  张明:应该有关系。凡是现在跟我们没条约的,如美国、加拿大,逃去的人就比较多,如赖昌星、余振东、高山等。

  记者:在没签订条约前如何把贪官抓回来?

  张明:我国在努力采取其他的方式,比如遣返。如从美国把余振东遣返回来,但困难比较大,程序也非常复杂。

  记者:就是签订引渡条约是目前解决贪官外逃的最好方式?

  张明:对!

  记者:已经签订的国家执行如何?

  张明:据我了解,还是有些个案的。从蒙古、泰国引渡都有例子。根据条约,中方同外方进行了不少成功合作,抓回 相当数量的外逃分子。只要我们发现的,提供线索后,对方都积极配合。

  记者:下一个引渡条约有无进行中?

  张明:4月马上去跟澳大利亚谈,第一轮已经谈完,去年9月在上海谈的,现在去谈第二轮,估计问题不大。

  记者:目前我们签订引渡条约的是28个,其他国家还有可能是贪官的乐园,制止贪官外逃有什么更好的办法?

  张明:我认为是制度建设。逃出去通过双方的合作抓回来是一个方面,但有些国家存在法律障碍。也就是说签定条约 是打击手段,但最根本的还是我们自己的制度建设。首先是预防犯罪,健全制度,不留漏洞,然后及早发现,控制住,建立、 健全防范外逃机制。国内目前正在建立这样的体制,这才是最重要的。

  (注:本文中发表的议论仅代表受访者个人观点)

  【附】与我国签署引渡条约的国家

  我国已与以下国家签署并已实施引渡条约:泰国、白俄罗斯、俄罗斯、保加利亚、罗马尼亚、哈萨克斯坦、蒙古、吉 尔吉斯、乌克兰、柬埔寨、乌兹别克斯坦、韩国、秘鲁、突尼斯、南非、老挝、立陶宛、莱索托。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7年4月下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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