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能否反悔财产分割协议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16日10:10 法制与新闻

  一个原本幸福的家庭,由于妻子有了婚外情而发生裂变,女方为了达到离婚目的,自愿放弃家庭财产。岂料,不久之 后,女方却对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配问题提出异议,一场官司由此展开。

  郭丛生/文

  妻子“红杏出墙”

  十几年前,经过一段时间的感情培养,供职于河南省登封市某机关的女职工周爱荣和同单位的乔小安确定了恋爱关系 。后双方于1997年年初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手续,牵手步入婚姻的殿堂。两年后,他们有了一个可爱的女儿,一家 三口其乐融融。

  一晃,又是几年过去了,由于家庭生活的琐碎,两人之间不断产生矛盾。

  乔小安是一个比较内向的男人,平时除了干好本职工作外,把业余时间几乎都用在了女儿功课的辅导上,这就在一定 程度上“冷落”了妻子。而周爱荣却善于言辞,喜欢交友,常常下班后不按时回家。为此,夫妻二人多次发生争吵,矛盾不断 升级。

  2005年春天,周爱荣因公到外省出差。在乘坐的长途客车上,一个40岁左右的男人坐在她旁边。周爱荣不禁被 那个男人英俊的外表吸引住了,双方很自然地攀谈起来。男人叫袁鸿道,是一位私企老板。当他看到衣着艳丽、身材匀称、容 貌姣好的周爱荣时,内心升腾起一丝从未有过的感觉。两人越谈越投机,大有“一见钟情”之感。临分手时,袁鸿道特意将自 己的联系地址和电话告知了周爱荣。

  果然,事隔不久,袁鸿道就接到了周爱荣打来的电话。原来,周爱荣再次与丈夫发生争吵后,一时很伤心,于是就找 袁鸿道倾诉。在电话里,两人相约见面。

  “梦中情人”的专程赶来,令袁鸿道又惊又喜,两人情不自禁地拥抱在一起,各自诉说着心中的思念。然而,毕竟现 在双方各自都有家庭,袁鸿道与周爱荣只好约定做一世情人。此后,两人背着各自家人,来往日益频繁。

  与此同时,一些风言风语也传到了乔小安的耳朵里,但每次问妻子,得到的答案总是:“不要听别人乱说,没有那回 事!”

  尽管没有直接证据证实妻子“红杏出墙”,但乔小安却从此陷入了无限的烦恼。

  为离婚甘愿签下“吃亏”协议

  2006年“

情人节”那天上午,乔小安为了弥补夫妻间的情感裂痕,特意花80元买了一束玫瑰花,想亲手送给妻 子以示诚意。没想到,当他打电话约妻子共同登山游玩时,周爱荣一会儿说在城西,一会儿又说在城东,致使乔小安最终也没 有见到她的踪影。

  此后,周爱荣继续使用躲避加谎言的方法,与丈夫玩起了“捉迷藏”:要么关掉手机,彻夜不归;要么装“哑巴”, 根本不接家里的电话。甚至在上班时遇到乔小安,周爱荣对丈夫也不予理睬。有一次,乔小安趁下班时主动将周爱荣堵在办公 室,准备好好与她谈谈,不想周爱荣竟说:“没时间,送我贵重衣服的人正在外面等我吃饭呢。”

  两个月后,周爱荣终于回了家,一开口却是要求与丈夫离婚。为了孩子不失去母爱,乔小安坚决不同意离婚。见状, 周爱荣却振振有词地说:“现在提倡婚姻自由,我这样做也是为了真正享受爱情,你如果不同意离婚,就永远独守空房吧!” 说罢,周爱荣转身离去,从此依旧彻夜不归。

  2006年5月17日晚上,周爱荣突然回到家中,用商量的口吻,再次向丈夫提出离婚。面对这种名存实亡的婚姻 ,乔小安权衡再三,最终应允了。

  第二天,乔小安便与周爱荣一起到当地民政部门,签订了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手续,还当场对夫妻财产进行了分 割。双方在协议中约定:“自愿离婚,女儿由乔小安抚养,婚后共同财产全部归乔小安所有,其中包括一辆小轿车、一栋楼房 及彩电、冰箱、洗衣机等贵重物品。此外,乔小安承担家庭全部债务。”

  协议签订后,为表明自己离婚的决心,周爱荣还特意在签名后注明“以上是本人意愿”7个字。

  周爱荣本以为从此就可以得到解脱,可以得到自己的幸福,然而她万万没有想到,自己深深爱恋的情人,在得知她离 婚后,竟然一夜之间悄然“蒸发”了。

  更让周爱荣没想到的是,前夫与自己离婚后,将家庭轿车和住房转手卖给了他人。

  面对人财两空的局面,周爱荣欲哭无泪。经过短暂的考虑,她决定通过法律途径为自己讨个公道。

  2006年12月19日,周爱荣以原告身份,以与前夫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显失公平为由,一纸诉状将前夫乔小安 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撤销两人于2006年5月17日订立的财产分割协议。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经过认真审查,于当日受理了这起案件。

  财产分割协议被认定有效

  2007年2月28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原告周爱荣以自己受到不公平待遇为由,提出应撤销当初签订的那份夫妻财产分割协议。

  乔小安则认为,双方签订的这份协议合法有效。因为在这份协议中,感情和身份因素占比重很大,并且是原告急于离 婚才同被告签订的。因此,该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登封市人民法院认为,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一方没有经验签订的致使双方的权利 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合同。此类合同在订立时就存在对双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的情况。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有 :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必须是有偿合同。对于无偿合同,由于没有对价问题,所以不存在双方利益的不平衡。合同内容明显背离 公平原则。显失公平是一方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所致。利用优势是指一方利用其经济等方面的优越地位,而使对方难以 拒绝对其明显不利的合同内容;没有经验是指欠缺一般的生活经验或者交易经验。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就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子女的抚养、债务的处理、财产的分割等问题作出了约 定,显然不是有偿合同。而且,双方结婚长达10余年,在订立关于财产分割协议时,难免会掺杂感情因素。同时,协议将女 儿的抚养和共同债务的偿还,均约定由被告负担。故原告以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撤销该协议,理由明显不充分,法院不能支持。

  2007年3月28日,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以及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下达一审判决书 ,驳回了周爱荣的诉讼请求。

  2007年4月19日,笔者追踪采访得知,判决送达后,周爱荣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 力。

  事后后悔来不及

  财产分割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离婚时达成的关于财产分割的协议。财产分割协议生效后,产生法律效力。按照我国《 合同法》的规定,这种法律效力体现为:一是表明当事人的约定得到法律的肯定,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会得到法律的保护;二是 合同约定的内容开始实际履行。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一)因重大误 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 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不难看出,司法解释对可撤销协议要求得更为严格,范围更窄。这是因为,像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协议,有其特殊 性,带有更多的感情色彩。离婚当事人只有在受到欺诈、胁迫等情况下签订协议,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才能请求进行变更或 撤销。所谓欺诈,是指夫妻一方故意把不真实的情况当做真实情况来表示,目的在于使他方发生误解,并进而作出迎合性意思 表示的行为。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 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

  本案中,周爱荣之所以同意该财产分割方案,主要是为了顺利达到离婚目的,不惜将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答应给予对方 。而乔小安则是借此让自己的生活多一点保障。双方各取所需,应该说双方对财产的分割是各自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显失 公平问题。据此,法院没有支持周爱荣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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