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查妻子话费清单引发婚内隐私权讼争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16日10:23 法制与新闻

  丈夫因怀疑妻子不忠,将妻子的通话及短信记录打印出来,孰料导致了一场家庭战争。妻子一气之下,以自己的隐私 权受到侵犯为由,将丈夫和手机运营商告上了法庭。话费清单是否属于公民的通信秘密?夫妻是否有对对方隐私的知情权呢? 2007年4月2日,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婚内隐私权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

  史友兴/文

  丈夫偷查妻子话费清单

  现年30岁的吴奇是江苏省无锡市人。2000年5月,他与小自己一岁的赵越登记结婚。吴奇是一名公务员,赵越 则经商。

  2006年9月27日,因业务需要,赵越到

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简称联通无锡分公司)办理了“GSM 132”入网登记,成为联通无锡分公司的移动电话用户。

  自妻子申请新的电话号码后,吴奇发现妻子的电话、短信突然多了起来,而且集中在午夜至凌晨。更让吴奇疑虑重重 的是,每次接电话或收发短信时,妻子总是刻意回避自己。吴奇心里不免犯起了嘀咕:“妻子肯定有什么事瞒着我!会不会是 感情出轨?”每每想到这里,吴奇的心里很不是滋味,他决定把事情弄明白。

  可是,怎样才能将事情查清楚呢?跟踪妻子?吴奇做不出来。聘请私家侦探?也不合适,毕竟自己没有任何证据。经 过苦思冥想,他决定先查询妻子的通话记录。

  2006年12月30日,吴奇拿着自己及赵越的身份证原件、两人的结婚证原件来到了联通无锡分公司办理赵越使 用的电话的“用户密码修改”业务,并在业务受理单上填写了曾与该号码联系的5个电话号码。联通无锡分公司遂办理了该电 话号码的密码修改业务,并将新密码提供给吴奇。取得妻子的手机密码后,吴奇通过联通无锡分公司营业厅内的自助查询设备 打印了2006年10月的用户账单。

  经比对,吴奇发现一个手机号多次出现。他试着打了过去,果真是一个男子。一股热血直冲脑门,他怒冲冲地赶到妻 子的公司,将电话账单往办公桌上一摔,责问道:“这是你一个月来的手机通话和短信详单,显示你和一个男子频繁联系。这 个男子和你是什么关系?”

  见自己的通话记录竟然被丈夫打印出来,赵越气得浑身发抖,手指丈夫的鼻子,怒不可遏:“你竟然偷偷地将我的话 单打印出来,你不觉得这样做太过分了吗?!”

  见妻子竟然顶撞自己,吴奇情绪激动,挥手便给妻子两记耳光。这让赵越更加愤怒不已。

  夫妻感情受到严重伤害。赵越更是无法忍受,她认为这一切都是联通无锡分公司的不法行为造成的。于是,2007 年1月4日,她来到联通无锡分公司,就吴奇修改其电话密码一事与对方交涉。因双方话不投机,发生争执,最后竟惊动了警 方。

  事情发生了,却得不到解决。2007年1月15日,赵越到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联通无 锡分公司和丈夫吴奇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共同赔偿自己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

  隐私是否受到侵犯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受理这起丈夫偷查话费单引发的婚内隐私权纠纷诉讼案后,很快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法庭上 ,双方唇枪舌剑,互不相让。

  赵越诉称:联通无锡分公司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将本人使用的手机号码的密码泄露给自己的丈夫,吴奇又擅自调取了 本人的手机通讯清单,并在取得通讯清单后,回家对本人大打出手。本人是联通无锡分公司的合法用户,对于个人信息,任何 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犯,且本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吴奇未能提供有效的代理关系证明的情况下,不能作为本人的代理 人。本人享有自己的隐私不为他人知晓和泄露的权利,现联通无锡分公司与吴奇的行为已经侵犯了本人的隐私权、人身权,给 本人造成了严重的心理和身体伤害。

  联通无锡分公司辩称:赵越与本公司之间是电信服务合同关系,吴奇以代理人身份为赵越办理密码修改业务属电信服 务范畴,赵越以侵权为由起诉联通无锡分公司无法律依据;吴奇办理业务时,提供了赵越和吴奇本人的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 件,并按照电信服务业的行业习惯书写了曾经与赵越的手机号码通话的5个电话号码,联通无锡分公司已经尽到了审查义务, 吴奇所提供的资料以及其与赵越的特殊身份关系足以使联通无锡分公司相信其具有当然的代理权。联通无锡分公司还认为,修 改密码只是电信服务的一种业务类型,并没有对使用人的财产和人身产生实质性的伤害,所以联通无锡分公司无任何违约和侵 权行为,要求驳回赵越对联通无锡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吴奇辩称: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所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于对方是否履行忠 实义务,享有知情权。本人与赵越是合法夫妻关系,由于赵越在日常生活中频频出现反常行为,经常避开本人收发短信、接打 电话,因而使本人产生怀疑,为维护家庭稳定,在没有其他查证方法的情况下,查询了赵越的通讯记录,并证实赵越确与异性 有反常的联系记录,本人得知赵越的通讯记录是行使合理的知情权,不应认定为侵权;本人在得知赵越与异性的反常交往后, 情绪激动,确实打了赵越两个耳光,但夫妻之间发生摩擦、争吵纯属正常,并且事后本人已向赵越赔礼道歉,也未对赵越的人 身造成实质性伤害。因此本人不应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审理中,赵越撤回要求联通无锡分公司、吴奇停止侵害的诉讼请求,并明确仅针对自己隐私权受侵害主张索赔权利。

  婚内隐私权应受限制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赵越使用的手机号码的用户账单(含语音详单及短信详单)并非《中华人民共和 国电信条例》第六十六条所指的“电信内容”,因而不属于公民通信秘密。对于第三人代为查询或变更个人在电信部门登记资 料的问题,国家没有相关明确的法律规定,无锡市电信运营商亦未形成统一的行业规则。吴奇提供的赵越与吴奇的身份证原件 、结婚证原件及吴奇所列举的5个通话记录以及法律对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规定,足以使联通无锡分公司相信吴奇具备为赵 越代为办理相关电信业务的代理人资格,因而为其办理了密码变更手续。作为电信服务合同关系的一方,联通无锡分公司在确 定该业务的服务方式时,已经考虑到了保护合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设置了一定程度上的资格审查程序,作为商家,其服务方 式既要保护合同相对人的权益,又要方便合同相对人行使权利,尽管其在审查方式的科学性方面尚有待改进,但其已经履行了 作为一个电信合同相对人所应尽的谨慎注意义务。赵越在办理入网手续时,亦未提出区别于普通联通用户的特别约定,因此联 通无锡分公司在本案中并不存在过错。故对赵越要求联通无锡分公司承担侵犯隐私权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隐私权的保护并非毫无限制,对于赵越提出吴奇侵犯其隐私权的主张,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吴奇在 发现赵越有反常行为后,产生的怀疑合乎一个配偶身份的自然反应,其有权知道自己作为配偶所享有的专属身份权益是否受到 了威胁或者侵犯,因而其了解用户账单的行为具有阻却违法的性质。吴奇所调取的密码及用户账单不属于公民通信秘密,其获 得信息后也未予以传播、扩散和作出丑化赵越的宣传行为,其仅仅是行使作为配偶身份所应当享有的知情权,且其行使并未超 过必要的限度。吴奇获取用户账单的手段虽然不合法,但其所获取的信息属其合理知情范围,吴奇的违法行为所指向的并非赵 越的隐私权。因此,吴奇擅自变更赵越手机密码、调取用户账单的行为并不构成对赵越隐私权的侵犯。

  2007年4月2日,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一审驳回了赵越要求联通无锡分公司、吴奇赔礼 道歉及共同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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