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庭受审穿囚服还是着便装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01日11:42 民主与法制时报

  □王新环

  在古代公案小说和充斥荧屏的古装戏里,被告人过堂,必须身戴木枷、跪地受审。时代向前发展,今天的庭审则完全 呈现出另外一番情景。北京一中院的西中刑事法庭,被媒体称为“审判高官法庭”。今年5月16日,国家药监局原局长郑筱 萸身穿蓝色夹克衫、神情如常地坐在中级法院的被告席上。在这里出庭受审的高官,都是身着便装:或西装或夹克衫。但是, 多数被告人出庭受审时并不能享受这一“待遇”,依然是囚服加身。对比法官的法袍、律师的律袍、检察官的检装,被告人身 上印有“某某看守所”字样的服装,不免显出身份歧视性色彩。

  被告人着便装出庭受审,在诉讼上至少有三方面的意义:一是非歧视性待遇的需要。法庭审理中,平视控辩双方,不 歧视犯罪嫌疑人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内容之一,也是未经法庭审判应享有公民待遇的应有之意。实施限制自由、羁押与进行检控 交付审判,并不意味着必然导致有罪判决结果的发生。退一步来说,即便判决被告人有罪,也不应当对其歧视。如果没有人身 危险性或者人身危险性消除后,戴械具不再有审判上的意义。可以说,衣冠楚楚、不戴械具是非歧视性待遇的外在表现形式。 二是法庭平等对抗的需要。法官的公正如同竞技体育中的裁判一样,要中立地对待控与辩双方,要保持与对抗双方等距离的无 偏无倚的态度。参加法庭审理前让被告人洗个澡、理个发,出庭时着便装,外在形象上显得干净整洁。心理学研究表明,第一 印象会对别人产生久远的影响。蓬头垢面的人,往往会给人产生不是好人的印象;邋遢的被告人形象也会给法官产生罪犯的感 觉,导致控辩双方在判官心理上的倾斜。三是尊重法律的需要。囚服的初始功能是出于看守管理或者辨认的需要。但是,法庭 是一个特殊的场合,是庄严而又神圣的地方。衣冠不整者被禁入法庭,是因为任何人都没有理由污染弄脏法庭和亵渎神圣的法 律。穿戴虽然是外在的东西,有些形象化,也显得形式主义,但当我们整个法庭对犯罪进行审判在实体方面做得很公正的时候 ,这种让公众能够以外在的、看得见的形式公正,就显得非常必要。衣冠整齐是对法官的敬重,也是对法律的尊重。

  刑罚文明因时而变,法庭文明随时而进。古时把刑罚视为报复犯罪的工具,不惜以残害身体为要。高墙、电网、看守 与劳役是监狱的代名词,封闭、黑暗是牢房的同意语。现在法庭与监狱已不再是简单的强制、控制与支配的符号。受审人的外 在形象从一个侧面折射出司法文明:跪地、站立还是坐着受审显然具有时代特征,着囚服还是便装受审也代表着法制文明的程 度。警绳、手铐、脚镣、木枷,这些身戴械具手脚束缚接受法庭审判的被告人,留给社会的直观印象,深层地反映出国家对于 被告人的态度。法庭服饰的变迁侧面地反映着诉讼文明的进展。让受审者体面地接受审判,是法庭文明所必需的。道理或许是 如此的简单明了:犯罪者犯罪了,但仍然还是人。既然是人,就应该享受人的基本待遇。人之基本待遇除了需要满足生理上的 温饱需求外,还要得到基本的人格上的尊严。割发光头受审,是对人生命的讥讽嘲弄;让强奸者挂鞋游街,是对人格的羞辱; 跪地低头受审,是对人起码尊严的漠视;让死囚背有插红字打叉的死牌跪地行刑,是不人道法制的表现。  

  抗辩制是一种设计十分精妙细致的诉讼模式,这种精细体现在诉讼各个环节当中,人们随时随处可耳闻目睹。细节未 必决定司法改革的成败,但细节却可以体现司法的境界。法庭的陈设、法台的高低、座次的排定、角色的服饰等法庭礼仪的各 个方面,不能不在细节上下工夫。从这些司法细节的变化里,我们期许法治的阳光普照大地不留阴暗,让每个人都浸润在浓厚 人文思想的独特曦辉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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