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自由”不能泛道德化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06日12:09 法制与新闻

  李克杰/文

  据报道,《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草案)》将边骑自行车边打手机行为认定为违法,并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 下的罚款。2007年7月1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决定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各界对草案的立法修改意见。

  消息一出,立法禁止“骑自行车打手机”几乎受到“一面倒”的舆论质疑,有人甚至认为社会管理患上了“立法依赖 症”。反对者的理由主要是,骑自行车打手机这种行为应属于道德范畴,而不是法律范畴,只是个人的素质高低问题,没必要 上升到法律规范的高度。

  然而笔者认为,立法禁止“骑自行车打手机”并无不妥。

  目前有一种舆论倾向,即凡认为不应采用法律手段加以规范的事项,统统都将其归入道德范畴,从而以此为依据对相 关立法进行质疑,这似乎成了某些质疑者屡试不爽的范式。当然,从理论上讲,一个事项如果纯属于道德范畴,自然用不着法 律进行规范。关键的问题是,某一事项或具体行为到底是不是单纯道德领域的问题,并不依赖于个别人先入为主的判断,而主 要看这一事项或行为对社会影响的大小、危害的轻重。如果一种行为超出了善恶、美丑的纯粹价值判断,而对社会和他人产生 了实际危险或造成了现实损害,那么,它就“出德入法”了,应由法律来加以规范和调整。

  以“骑自行车打手机”为例,其真像有些人说的属于道德范畴的事项吗?我们能不能仅仅将其看作骑车人自己个人的 事情呢?显然,我们不能先入为主,而要看它的实际危害。首先,骑自行车打手机分散骑车人的注意力,影响其观察前方和周 围环境,妨碍随时控制骑行速度和及时采取避让措施,同时打手机时一般呈一只手驾驶状态,严重影响掌握方向和操控技术, 很容易速度减慢或偏离正常行驶路线,从而与其他

机动车、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碰撞,轻者产生纠纷,重者酿成
交通事故
。从 性质上讲,骑自行车打手机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具有极大的潜在危险和现实危害,已经不再是纯道德领域的事情,单 靠个人自我约束和社会舆论谴责不足以消除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遏制类似行为的发生。因此,立法予以禁止是非常必要的 ,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需要。

  严酷的现实甚至血的代价已经充分证明了骑自行车违章的巨大社会危害性。有统计显示,在我国致人死亡交通事故中 ,有八成是由于行人或非机动车违章造成的。我国是自行车大国,特别是在城市,人口密度大,交通比较拥挤,行人和非机动 车驾驶人违章已经成为交通事故的主要肇事者,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和巨大的财产损失。为此,许多大中城市先后下大力气对行 人和非机动车违章进行专项整治。但由于相关法律在这方面的规定过于原则和笼统,整治效果并不理想。

  从这个意义上讲,四川省拟立法禁止“骑自行车打手机”,是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丰富完善和细化补充,它让相关交 通参与者的行为规范更加明确具体,也给交通执法者提供了可操作性强的执法依据,因此,这种做法是不该受到质疑的,而应 当得到肯定和支持。需要提醒的是,地方法规设定罚款,不能违背《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设定的原则规定。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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