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过班:现实中的“宝葫芦”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14日17:33 《法律与生活》

  本刊记者/胡庆波

  他,为通过一技术职称考试选择了某培训学校,“保证通过,不过退费”的承诺在他看来既是自己通过考试的保障, 又是自己不通过考试的后路。

  在一位培训业内人士看来,这种“保证”更多的带有一种市场策略的成分,噱头越大越不可靠。

  北京市一位资深律师认为所谓的“保过班”在本质上违反了“教与学”的教育规律,对其进行选择时一定要慎之又慎 。

  一起“保过班”纠纷

  2007年7月9日,47岁的陈森(化名)走进了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据这位男子介绍,他两年前为考取物业 管理师二级技术职称,报了一个自称“保过”的辅导班,结果非但考试没过,费用也至今未退还给他。他的起诉书是这样写的 ——

  2005年12月,被告于《京华时报》发布招生广告,广告称物业管理师劳动部二级技术职称,资质必备,高质量 教学有保障,不过退费,签协议。经与校方联系多次,他们又承诺只要每次按时听课保证能通过,不过退款,并让我们填写了 通过什么途径得知来此报名。于是我们于2005年12月到被告处报名学习物业管理师课程,并已按学校要求没有落过一次 课。但事情并不是这样,根本不能通过,后被告又让我们交了一次补考费,也未让我们参加补考。我们觉得被告已经违约。

  陈森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将应退的物业管理师培训费2100元、补考费200元,共计2300元给付原告。同 时,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并赔偿误工及精神损失费1000元。

  2007年7月28、29日,本刊记者致电原告陈森,试图了解案情原委,他表示自己正在外地,暂时不方便接受 采访。随后几日记者再联系他时,他的手机均是“全球呼”业务状态,无法联系到陈森本人。记者还曾发短信给原告陈森,截 至发稿前始终没有收到他的回复。

  2007年7月30日,本案被告北京市西城区光华培训学校校长曲迎梧接受了本刊记者的采访。她告诉记者陈森是 2005年12月20日报名、12月25日开课的第三期(非保过班)学员。而其第四期(保过班)的广告是从2005年 12月28日之后发布的,这是该学校第一次也是唯一一次开设保过班。出于种种考虑,校方试图与原告和解,但遭到了对方 的反对。曲校长反问道:我们每期学员有40个人,如果我们的工作人员承诺保过的话,为什么只有他一个人来起诉我们,而 其他学员没有任何反馈呢?至于后来的补考,学校已经按照约定办理了准考证等手续,只是最后,陈森不知因为什么原因自己 没有参加考试。

  对于曾经开设过的唯一一次“保过班”,曲迎梧校长记忆犹新。那期招生正好在春节之前,而且欲报名进入该班学习 的学员必须签订保过合同。合同中对学员有很多严格的约束条件,比如每节课必须按时出勤、阶段性测试必须达到多少分值、 考试必须出席等。也许是这些条款在学员看来“过于苛刻”,或者是春节前招生时机不好,最终报名人数未达到预期人数。于 是,2006年1月15日,学校取消了该保过班,并给已经报名的学员退了费。据曲校长介绍,之后该校再未开设过保过班 。

  法律解读

  2007年7月31日,本刊记者就本案采访了京都律师事务所的孟银芳律师。她认为单纯从本案起诉书来看,招生 广告属于商业广告,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商业广告属于要约邀请而非要约,目前还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来认定此类要约邀请系 合同的一部分。因此从民事法律上来说,“不过退费”并未构成合同的内容;同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当初即使有口头 协议也无从证明。因此在法律上,显然原告处于弱势地位。

  孟律师认为所谓的“保过班”违反了教育规律,因为最终教学效果的达成需要“教一方”和“学一方”双方共同积极 的努力。所以,一方面培训班在保证自己师资、管理等的同时,应当对学员有明确的义务性规定;对于学员来说,选择“保过 班”不要盲目,应当尽量与培训机构签订书面协议,将保过承诺、师资状况、授课地点、退费额度、退费方式、退费时间等重 要项目明确写入合同中,如果对方提供的是格式条款,可在对方给予解释时通过录音方式留取证据。

  同时,孟律师呼吁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培训市场的监管力度,对于确有侵犯学员权益情形的恶意违法者,应当加大其 违法成本,以净化培训教育市场。

  调查:琳琅满目的保过班

  用百度搜索“保过班”三个字,竟然一下子出现了15万多条的相关信息。有保证分数的,有保证拿证的,也有笼统 地表示保证通过的。在网络上,这些保过班的种类可谓五花八门——国家注册建造师考试、报关员考试、国家公务员面试、房 地产估价师、安全工程师、MBA考试、司法考试、高考……

  记者注意到,在琳琅满目的培训班中,这种打着“保过”招牌的培训班格外吸引人的眼球。它们往往相对价格较高, 集中在5000元~10000元,大部分承诺确保学员当年通过考试,如果当年考试未上线,第二年可免费重读或退还学费 。

  那么,是不是社会上所有的培训机构都开设了“保过班”了呢?经过调查,记者发现并非如此。比如,为大家所熟知 的外语培训学校——新东方就从来没有开设这种保过班。原天津新东方学校校长孙继军曾在媒体上公开表示:“我觉得这种保 级保过班是不可能的,因为没有一个人可以保证你来这上课,我就保证你能过关。新东方永远不做出不能实现的承诺,我们要 为学员做点实事,不做夸张和无聊的事……”

  经营者:噱头越大越不可靠

  2007年7月28日,曾多年从事IT职业技术培训、外语培训和基础教育培训的业内人士卢振元接受了本刊记者 的采访。

  卢振元坦言,所谓“保过”的承诺从来没有百分之百的,除非这个保过班就是发证机构办的,但这种考培不分离的状 况现在十分少见。

  在卢振元看来,如今的培训市场竞争非常激烈。相对于整个市场来说,一流品牌的培训机构是绝对不会做“保过”承 诺的,因为他们已经具有足够的公信力和影响力;在二流品牌市场中,培训班良莠不齐,作为一种市场策略的“保过”承诺, 可以说是为了争夺生源而制作的噱头。最后的结果是,一部分实力较强的培训机构,不但由此提高了培训班价格,也争夺到了 生源,即便将承诺兑现后仍然赚钱;但还有一部分培训机构,实力不够,最后没有能力兑现,只能一走了之,属于“不得不骗 ”的情形;最次的一类培训机构,是从一开始注册时就打算骗的,往往是噱头越大越不可靠。

  卢振元提醒广大消费者在签订保过协议时注意以下可能存在的陷阱:第一,“门槛上面埋地雷。”比如,有的保过班 要求学员成绩在学校排名多少以上才能进入,但进来后统一进行一次很难、很严格的摸底考试,当时不说什么,等退款时也许 以此为由说学员虚报成绩,不予退费;第二,“课堂表现太主观。”比如,有的保过班规定学员任何情形都不允许缺课,不迟 到,不早退,更有甚者规定课堂表现要好,认真听讲等。可是“课堂表现”只能凭主观来判断,这些规定看起来合情合理,殊 不知很容易成为纠纷的导火索;第三,“退款路上多坎坷。”比如,有的保过班规定,退款时必须出示很多证件,缺一不可。 另外,退款的时间、地点、通知方式等都有可能成为隐患。

  但凡交钱的人肯定不是为了最后退钱,那么,应当如何正确地选择培训班呢?卢振元提醒消费者在选择培训班时,首 先,不应当单纯关注其天花乱坠的承诺,而是应当仔细看培训班的历史,选择有品牌的;其次,可以亲自去走访,确认师资、 授课环境等重要款项。

  【链接】 “保过班”没保过,7司考学员获全额退费

  曾参加司法考试全额返还班,但未能通过2005年度司法考试的7名学员,拿到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 决,法院支持了他们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中政大成文化交流(北京)有限公司全额返还7名学员培训学费每人1万余元。

  7名原告诉称,2005年6月,原告通过被告开办的国家司法考试网上的招生简章,获知被告开设司法考试培训全 额返还班的情况。所谓全额返还班,即参加培训的学员如果不能通过当年的司法考试,被告将全额返还所收取的学费。在了解 有关情况并得到被告工作人员明确承诺后,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协议书,并缴纳了1.28万元学费。该协议书的第6条规定: “未通过2005年司法考试者,可以免费重读(只限2006年一次)或者返还全额学费”。

  培训结束后,原告如期参加了当年的司法考试,但未能通过。后原告向被告提出返还学费的要求却遭到被告的拒绝。 原告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第6条的规定,在原告未能通过当年司法考试的情况下,被告负有返还原告缴纳的学费的义 务,被告拒绝返还学费的行为不仅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且具有合同欺诈之嫌疑。在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原告诉至 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学费12800元。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与7名学员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签订了书面协议,该协议合法有效。协议书中,被告自愿 承诺如原告在接受培训后未能通过2005年司法考试,则可享受或者要求重读一年或者要求返还全额学费的权利。

  原告已确实未能通过2005年司法考试,符合要求被告返还全额学费的条件,因此原告行使选择权,要求被告全额 返还学费,符合双方的合同约定。

  本案中,被告虽于庭后向法庭提交了相关书面材料,欲说明原告存在代打考勤卡的违约行为,根据被告在培训期间发 布的通知,原告不应享有返还学费的待遇。但由于上述材料被告未于庭审时当庭出示,未经过原告的质证,故不能作为法院认 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综上,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全额返还7名原告的学费。(来源: 中国法院网)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7年8月下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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