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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大学生的敲诈者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14日17:34 《法律与生活》
文/富瑞红 一方面是数额巨大的敲诈勒索犯罪嫌疑人,另一方面是致力于慈善事业的志愿者,我该何去何从? 一位女子向北京多家大医院的100余名医生寄出几百封敲诈信,以举报对方相威胁,索要钱财。然而,她这样做的 目的并非为了私利,而是想资助9名贫困的大学生,这项每人一年一两万元的资助,从这些学生上高中时就开始了…… 2007年7月9日上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敲诈勒索案。我作为此案的主审法官,面对的一方 面是数额巨大的敲诈勒索犯罪嫌疑人,另一方面是致力于慈善事业的志愿者,在这场法律与人情的博弈中,我该作何选择? 神秘信件悄然降临 2006年9月的一天,北京大学第一医院的医生张然收到了一封署名为“为上天办事的人”的来信。 一页薄薄的信纸,却给张然带来了巨大的烦扰。 写信人自称是一位绝症患者,为了弥补自己的罪过,决定捐资助学培养一批大学生,但由于个人力量有限,不能完成 助学的目标。同时,因其工作关系,了解医生中有很多黑幕和收受黑心钱的情况。因此,要求张医生在良心的责问下,“积德 行善”向其账户寄两万元钱。信中还称:“我掌握着你违法的证据,我决不是诈骗,这些钱会要求学生在毕业以后偿还,或是 由我本人尽力归还。” 张医生看过之后不以为然,将此信放在一边。然而,十天之后,又一封“来自为上天办事之人的肺腑之言”的信放在 张医生的面前。 信中语气强硬了很多,抬头是大大的“勿忘上天的恩赐与使命”。信中对张医生置之不理的态度表达了愤怒之情,称 “将这些证据交到新闻媒体、政府、检察院等机构,足可以让你及整个医疗界身败名裂”。而后又动之以情地要张医生拿出违 法所得,抚养有前途的大学生,以洗刷自己的罪过。 三天之后,张医生接到了第三封同样署名的信。这位“患者”似乎有些不耐烦了,信中多用反问句和感叹句:“你真 的要逼我出手了吗?你可想清楚!”“我是商人,从不做没把握的事,请三思而后行……” 张然感到异常愤怒却又无可奈何,工作和精神状态受到了很大的影响。这位“神秘人物”到底是谁呢? 神秘人物浮出水面 在与同事闲聊中,张然无意之中将收到敲诈信件的情况讲述出来。此话一出,引来一片哗然。原来,很多同事也都收 到了这样的信件,有的看过之后,置之一笑,直接将信扔进垃圾桶;有的认为是敲诈,对此事非常气愤。医院的保卫部门知道 了这件事情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公安机关在北京大学第一医院调查取证的过程中,又陆续接到了复兴医院、阜外心血管医院、中日友好医院等其他医 院保卫部门打来的报案电话,原来他们医院的部分医生也收到了这样的来信。因为来信严重干扰了医生的正常工作,有的医院 保卫部门甚至展开了先期的调查工作,将所有的类似信件扣住不发给医生本人。 正当公安机关一边广泛地搜集被害人证言,一边利用物证技术开始调查所搜集到的信件来源时,一位中年女性走进了 公安机关的大门。 她叫于芳,33岁,是北京一家医疗器械公司的经理。其所在公司常年捐助了几名大学生读书。看到大学生来公司领 取学费和生活费的感动神情,想到自己读书之路的艰辛,于芳也加入到了捐资助学的队伍中。 但后来因为效益不好,公司就不予资助了。于芳可怜这些学生,不忍看他们不能继续学业。而她去年业务做得也不好 ,没钱继续资助那些学生,于是就萌生了向医生“借”钱这个最快、最方便的筹钱方式。 “过后,我觉得这样不对,把事情跟公司领导说了,就去公安局自首了。我现在觉得特别对不起这些学生和医生,我 很后悔。”于芳在法庭上曾如此表示。 无法不产生的敬意 刚拿到这本案卷,我对于芳的行为不能理解。她到底是怎么想的呢?真的是为了捐资助学吗?为什么要采取敲诈行为 来筹集财物呢?筹集的钱物真的能送到学生手里吗? 因为于芳对于检察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因此,在检察机关的建议下,法院决定采取简易程序,由我本人独任审理此 案。 法庭上,在检察机关和法庭的询问下,于芳供述了作案经过:她在各大医院的网站上搜集了医生的姓名和科室,并将 打印好的信件装入信封,将打印的地址贴在信封上,在几个不同的邮局分别寄出。接着,于某在网上找到了几个高中应届毕业 生的信息,办理了几张假的身份证,用假身份证在几家银行里分别设立了账户。接着,第二封、第三封信也通过这样的方式在 北京不同的地方寄了出去。 于芳在寄出信件之后,曾经多次上网查询过银行账号,发现没有一位医生主动向账号内存钱,只有后来警方为了侦查 需要向两个账号中打入了一千元。但是这些钱一直没有被取出过。在法庭调查中,于芳表示所有的钱都是为学生准备的,在学 生需要时她会直接划转到学生账户,她本人不会花账户中的任何钱。 庭审中,我问于某为什么要采用这种方式呢?为什么不用其他正大光明的方式直接为学生筹集学费呢?她认为这样的 方法简单易行,而且由于钱并不是她占为己有,所以她并不认为这是违法的行为,只是觉得自己的行为不够光明正大,而且可 能会影响到那五位高中应届毕业生。直到其走进公安机关的那一刻,于某也是因为觉得这样做不好,并没有想到自己的行为已 经触犯了法律,侵害了社会的正常秩序。 为了证实于某所说的话,在法庭的要求下,公诉方出示了证据,他们是于某捐资助学的9位大学生的证言。在警方的 调查询问过程中,9位大学生对于芳的捐资助学行为非常感动,他们认为是于芳让他们有了上大学的机会,对她一直以来鼓励 他们好好学习、早日成才的话铭记在心。大学生们情深意切的话语,让我非常感动,同时,对于某的捐资助学行为产生了敬意 。 “法律不外乎人情” 庭审进行到最后,案情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根据刑法的规定,参考了 检察机关和辩护方的意见,我考虑到于某主动自首情节和犯罪未遂,以及她的犯罪动机是善意的,主观恶意不深,给予于某减 轻处罚的判决——有期徒刑10个月。 案件到此审理完毕,于某对于判决认罪伏法,但是作为主审法官,我的心情却没有因此轻松起来——这个并不复杂的 案子让我思索良久。 首先,通常我们所说的“法律不外乎人情”,一般理解为法律是社会所认可的道德观念的体现。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 ,法律都是与道德相一致的,被法律所处罚的行为。但这并不是说就不存在法律与道德相背离的情况,例如本案。当法律的判 断与道德的判断不相一致时,若执法者仅能僵化地照搬法条而不是合理合法的解释法律,就会损害法律的尊严、弱化法律的权 威,对于法治观念的培养产生极大的负面作用。 其实,这句法律格言的真实含义是指,在立法过程中,制定法律条款时要充分考虑法律对守法者的要求,要使法律条 文与其一般的道德观念相一致。制定法律条文若能够体现一般社会文化规范、符合人的本性、体现行为人正常的社会追求,这 种法律就易于被人们所接受,能够迅速在人们心目中树立权威,成为人们行动的准则。 在执法过程中,严格依法执法才是我们执法人员行为的第一准则。因此我们不能以道德上的可宥就不判定其行为构成 犯罪。但我们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其本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判处刑罚。所以,在本案中,即使我们认为于某 的目的是正当的,主观恶性较小,也不能否认其敲诈勒索罪的成立,依然要将其行为依敲诈勒索罪定罪量刑。但鉴于于某犯罪 未遂和自首的情节,而将其在法定刑三年以下十年以上的法定刑范围以下量刑,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本文相关当事人均为化名)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7年8月下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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