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从容应对《反垄断法》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18日11:52 《观察与思考》

  《反垄断法》通过后,对浙商发展会带来怎样的影响?浙江的“隐形冠军”们是否会受到冲击?同时这部破除垄断坚 冰的法律会给浙商带来怎样的机遇和考验?

  -袁华明

  8月30日,《反垄断法》获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这部历时20年争论、13年起草的法律千呼万唤终于出台 。它给浙商带来的是机遇与挑战并存,采访中,大多数浙商从容不迫地表示,这个法律是约束,但也是利好消息。

  挑战:

  “隐形冠军”或受影响

  “对于我们企业的影响不大,这和我们行业有关,也和我们以出口为主的发展模式有关。”位于余姚的舜宇集团总裁 秘书王瀛涛表示,作为国内光学行业的“隐形冠军”,由于整个行业在国际上并不具有竞争,国内光学产业特别是仪器设备方 面比起国外,差距还很大,国家从政策面上考虑,应该是鼓励而不是限制。另外,他也表示,舜宇集团是一家出口型企业,产 品主要出口为世界名牌产品做配件,因此国内《反垄断法》牵涉的不会太多。

  浙江省中小企业局局长吴家曦曾指出:“成为‘隐形冠军’是中小企业发展的一个理想状态,压倒性的市场占有率保 住了企业稳步且快速的成长性。同时,拥有这样一批‘隐形冠军’,也将成就浙江经济进入一个全新的发展时期。”吴家曦所 指的“隐形冠军”,是指在某一个窄小的行业里做到顶峰的中小企业。

  浙江钱江律师事务所曾碧佳律师认为,中国的《反垄断法》着重点在于行为性垄断,而“隐形冠军”属于一种结构性 的垄断。“‘隐形冠军’不是简单的是否垄断的问题。因为只有滥用市场地位才构成垄断,而不是简单的市场份额。目前偏重 的还是集中,垄断法的重点在于行政性垄断,这也是目前社会的矛盾焦点。”

  曾碧佳律师同时认为,“隐形冠军”这类企业从单纯的市场份额来看的确符合垄断的特征,是否构成垄断的关键要看 其是否滥用其垄断地位。

  机遇:

  垄断行业破冰大势所趋

  “我国的垄断形式很多,关键的是行政垄断,即便是一些国有大型企业出现了地域分割,市场主体是多了几个,但却 或明或暗地形成某种联盟,对普通老百姓来说并不能享受到反垄断带来的好处。竞争的最大结果是老百姓得实惠。”浙江省人 大法工委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人士表示,目前自然垄断行业,如水、电、煤气等确实需要一定程度上的垄断,因为垄断的成本 比较低,国家在这方面的改革就是对国有资产进行重组,形成几个国有控股的市场主体。

  在《反垄断法》中,明确规定,国有大型垄断企业凭借其市场支配地位,垄断某个行业的市场,令消费者无从选择竞 争性产品。这就导致一些必需的服务价格高、质量差,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绍兴烟草公司的陈先生表示,《反垄断法》的出台,对烟草专卖行业并不会产生太大的影响,因为这个行业是依照《 烟草专卖法》而获得法定垄断的,是“依法垄断”。和烟草类似情况的还有盐业、黄金等。业界人士估计,目前放开烟草、盐 业等还不太可能,但《反垄断法》对此已有所涉及,对这些行业的基本要求就是“不能自肥”。

  但是石油、军工等原先同样由国有企业垄断的行业已经逐步向民间资本开放。

  一度被认为永远不会向民企开放的军工领域也逐渐开启了大门。国防科工委经济协调司司长刘东奎2005年5月2 7日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正式颁布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除主战坦克、洲际导弹、战斗机等核心军工产品 的制造之外,民营企业乃至外资企业、合资企业想进入武器装备科研和生产领域,在政策上都没有障碍!”

  今年年初,国防科工委发布了《关于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的指导意见》后,就连续出台了一系列寓军 于民的新政策。这些政策的出台,意味着军工产品的科研生产大门,已向民间资本敞开。本月,国防科工委还出台了一份《指 南》,指导民企参与军品生产,具体需要经过哪些程序,如何办理。

  但是,对于允许民间资本进入的行业,也有人表示担忧。一位在人大机关工作的田先生表示,目前我国一些垄断性国 有企业通过股份化改造,表面上看上去是股份制,实际上国有股份占了绝大多数。他认为这种借股份制名义搞垄断不得人心, 而这些企业里的一些小股东则也能趁势赚上一把。对此,他表示不可行。

  考验:

  抵御外资狂潮的冲击

  浙江知名企业苏泊尔曾一度因为与法国家电制造商SEB之间的并购事件而受到广泛关注。在《反垄断法》通过前夕 ,8月27日一早,苏泊尔发布公告,披露证监会今年245号文件,即《关于核准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通知》。证监会的这个通知实际上是正式核准苏泊尔向SEB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发行4000万股票的非公开发行方案,该 通知有效期为6个月。

  苏泊尔方面此前亦曾证实,早在4月11日就已经收到商务部《关于原则同意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引进境外战略 投资者的批复》。

  8月24日,《反垄断法》草案第三次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对外资并购条款进行了修改。 《反垄断法》草案二审稿中二十九条规定,“对外资并购国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全国人大法律委同全国人大财经委和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研究后,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对外资并购国内企业或者 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 审查。”这一规定在最终被通过。

  这使得一直备受关注、备受争议的SEB并购苏泊尔一事是否受《反垄断法》上述条款影响问题再度引发业界关注。 “从公告看,目前苏泊尔的并购事件已经进入实质操作阶段。”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同行认为,苏泊尔先走一步,应该不会受 《反垄断法》的影响。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张桂红教授认为,国家规定在外资并购中设立反垄断审查很有必要,在具体业务中也值得关注。 她介绍说,去年8月8日,商务部、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六部委联合发布 了修订后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该规定要求,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遵守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 章,遵循公平合理、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造成过度集中、排除或限制竞争,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 共利益,不得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同时要求,依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允许外国投资者独资经营的产业,并购不得导 致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的全部股权;需由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产业,该产业的企业被并购后,仍应由中方在企业中占控股或 相对控股地位;禁止外国投资者经营的产业,外国投资者不得并购从事该产业的企业。

  浙江工业大学程惠芳教授表示,“外资并购案”已经开始在浙江省初露端倪,这一热潮隐藏着对浙江产业安全的威胁 ,“最直接的影响是不利于民企自主品牌做大做强”。其次,一旦优质民企被外资“招安”,后者难免掀起价格绞杀,对行业 形成垄断性伤害。

  从容应对

  浙商读出的是喜讯

  采访中,不少浙商对《反垄断法》都表示关注。“并不是要遏制企业发展,而是要保证市场有效竞争,并不妨碍我们 企业做大做强。”

  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公开资料显示,首次提请审议的草案并不禁止经营者通过竞争取得市场支配地位,但禁止经营 者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草案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六种行为进行了规定,包括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 品或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等。

  与初审稿相比,二审稿新增了六条规定,其中有好几条是针对国内企业的,如“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 ,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 竞争”等。草案力图做到既禁止企业滥用垄断地位,又为企业做大做强和产业集中提供空间。

  对此,中国计量学院法学院院长王艳林教授表示,《反垄断法》对浙商来说首先是一种机遇。他认为,浙商比较活跃 ,全国都有浙商的踪影,新法在破除行政垄断、打破地方封锁都有新的规定,对自然垄断也有突破,这些对浙江民间资本来说 都是利好消息。

  但王艳林教授同时也表示,先前浙商的价格联盟、原材料联盟、销售网络联盟等却成了反垄断的对象,也是值得浙商 引起重视的。“《反垄断法》出台后,《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将进行修改,同时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的修改也被提上议事日程, 随着这些法律的制订和修改,市场准则被基本确立。浙商应当及早做好准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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