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者的维权成本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20日10:28 新世纪周刊

  -本刊记者/欧阳海燕

  网络事件的受害者虽然从理论上说可以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但在实践操作中仍存在很多困难

  又是一起网络事件。网友们在“张殊凡事件”中的表现令很多人感觉似曾相识。从“虐猫女”到 “史上最牛第三者 ”,在多起网络事件中,网友们几乎运用了同样的人肉搜索手法。

  而对于当事人来说,经历了这样一场“现代网上红卫兵运动”,仿佛被扒个精光在大街上游走了一遭,这种精神恐惧 要经过相当长的时间才能够平复。

  当事人能否追究网上侵权者的法律责任还是只能充当被动的受害者,是人们关心的问题之一。

  “从国内外的发展情况来看,目前较常见的网络纠纷主要涉及到名誉权、隐私权等方面。”广盛律师事务所何松律师 说,但对于如何确定网络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以及如何建立合理有效的纠纷审理机制,在世界范围内都仍处在探索阶段。

  网上传播从来不是法外地带

  “从法理上讲,网络侵权只是一个新的法律现象,而不是一个新的法律问题,只是人们的行为方式有所改变,而且网 上传播的影响更大。”何松律师说,网上传播从来不是法外地带,对于名誉权而言,中国现行保护名誉权的法律对在网络中涉 及的侵权行为也是同样适用的。

  “你好去死了!”“让阎王老子折磨你!”这是著名经济学家茅于轼在一篇博文中引用的网友谩骂,文章叫做“分析 网上骂人”。从去年7月他发表“替富人说话,为穷人办事”,到今年他赞成高校涨学费,茅老博客上的攻击性言论始终没断 过。

  如今,网上骂人似乎已经演化成为一个普遍现象,言论自由这个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在网络这个管理仍不完 善的空间中被扭曲地伸张。不论名人、普通人,但凡行为举止失当或被人看不顺眼,便会遭致一通恶意的口水。然而,一些网 友没有意识到,他们这种滥用话语权的行为其实已经侵犯他人名誉权了。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侮辱、诽谤他人的行为,是侵犯他人名誉权的。”北京市 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互联网协会政策与资源委员会委员于国富律师说,“被侵权人可以起诉到人民法院,追究侵权人的 侵权责任。侮辱、诽谤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隐私缺乏有效保护

  网上骂人带给当事人的伤害还不是最严重的,网上流行的“人肉搜索”几天之内就会把当事人的电话号码、家庭住址 等个人信息,以及他的陈年旧事统统翻腾出来。在“张殊凡事件”中,她的出生医院就被曝光在网上。事实上这已经构成了对 他人隐私权的侵害。

  尽管保护隐私权已经形成国际共识,一些国家以法律的方式明确规定把隐私权作为独立的人格权。“但在我国,对个 人信息的保护很不到位。”于国富说,“我国对于个人隐私的立法目前还没有完整的体系,目前对于故意泄漏他人隐私的行为 ,是从侵害名誉权角度来考虑的。法律界也在呼吁国家尽快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案,但目前还没有进展。”

  随着个人信息的暴露,电话骚扰,找上门、找到单位便成了一些网络事件的升级行为。在“铜须门”事件中,铜须有 段时间一天能接到二三百个电话;在“南京烧狗”事件中,愤怒的网友在朱家门上写上“死”和“瘟”;在“史上最牛第三者 ”事件中,网友们甚至给当事人的单位领导写信“说明情况”。一些重大网络事件的当事人精神几近崩溃,正常的生活、工作 无以为继,朱家人搬出了小区,虐猫女离开她居住的城市。

  “通过通讯工具(手机、座机、短信、电邮等)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是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于国富律师所在的 律师事务所曾经办理过一起案件,原告因为被告多次给他打电话和发短信进行谩骂而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定对方属于侵权行为 ,责令停止。

  “这里必须明确的是,即使你所面对的人是一个犯错误甚至犯罪的人,任何人没有权利在法院宣判他有罪之前认为他 是罪人,并且对其施以‘私刑’。”于国富说。

  主张权利之难

  回顾几次网络事件,被侵权的当事人提请法律诉讼的很少。于国富律师分析了其中的四点原因:

  首先,与网络相关的案件,调查取证的难度比较大,一般都需要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其次,侵权人往往难以查找,即 使找到侵权人,对方往往身处异地,原告查清其自然情况并起诉到法院的难度比较大;再有,此类案件难度比较大,而代理收 益比较低,律师往往不愿意代理此类案件,受害人又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无法自行起诉。另外,此类事件的侵害人往往 人数众多,受害人应接不暇,也无法针对这么多的被告进行一一诉讼。

  “这其实就是一个维权成本太高的问题。”何松律师说,“即便你赢了,你又会获得什么呢?可能他认错了,向你道 歉,也可能你获得了精神损害赔偿,但据我所知,精神损害赔偿没有太高的。”

  在网络侵权事件中,互联网服务者的地位有些特殊,它既不同于一根毫无关卡的电话线,完全不需要承担责任;也不 同于传统媒体的出版商,对出版物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侵权领域专家张新宝教授说:“网 站的经营者,对于自己网站上发表的网友的侵权言论等,原则上不承担责任;但是,对于受害人要求删除而拒绝删除或者对显 然具有侵害性且易于发现而未发现或不采取必要措施者,可能承担相应的责任。”

  “网站承担的责任,一般来讲,是一种未尽审慎义务的过错责任,这种责任主要是删除相关内容、赔偿损失、公开道 歉等。”于国富律师说,“认定网站有过错的主要依据有两点:一个是网站对于侵权性质是明知或者应知的心理状态,而继续 为侵权人实施帮助,另外一个是网站一开始并不知道侵权,但是在权利人提出投诉后,拒绝删除相关内容、拒绝提供侵权人信 息。”

  “但是证明网站‘明知’侵权是很难的,而且在权利人要求删除侵权内容的状况下,仍旧坚持保留的很少。”何松律 师说。如今,“张殊凡事件”似乎已经过去了,百度贴吧管理组对 “张殊凡吧”进行了清理,而在猫扑网,“猫扑搜索”与 “张殊凡”相符的贴子也已经搜不到了。

  正是因为网络上发生的一切瞬息万变,且不留痕迹,这就为侵权调查的取证、举证带来极大不便甚至不可能。于国富 律师曾担任“2006十大网络纠纷案”之“张可可诉‘天涯社区’案”中“天涯社区”的代理律师。张可可是一名青年歌手 ,2006年5月,她被“天涯”中的一系列帖子曝料为靠出卖身体出名。同年8月,张可可寻找发帖人不成,于是一纸诉状 将“天涯社区”告上法庭。

  2007年10月,于国富等人代理“天涯”成功答辩。法院认为,“天涯”作为网站的经营管理者,管理义务仅限 于一般性的审核义务;对网友发表的特定性事件的言论及评述,被告天涯在线从客观上无法也不可能一一核实;且天涯在线已 删除涉案文章,履行了网站经营管理者的管理义务,所以不用承担侵权责任,张可可败诉。

  但也有网站被判侵权的案例出现过。在“中国博客第一案”中,南京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副教授陈堂发告赢了“中国博 客网”。法院认为,陈堂发在发现了一篇辱骂他的博客日志后,致电中国博客网要求删帖,但网站方面以要求他提供身份证明 为由,不予删帖,导致那篇涉嫌侵权的博客日志长时间被保留。因此“网站未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看似相近的案件出现了不同的判决结果,于国富解释说是因为不同的案件中会有不同的案情和证据。

  对于近年屡屡发生的网络侵权事件,法律界人士呼吁立法上的跟进。“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任何个人信息保护规定。 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口号下,我们连第一步都还没有做到。”于国富说,“而在欧美发达国家 ,一般都非常重视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甚至很多网站都专门有隐私条款。他们的一些做法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新浪独家稿件声明:该作品(文字、图片、图表及音视频)特供新浪使用,未经授权,任何媒体和个人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载。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Powered By Google
·《对话城市》直播中国 ·新浪特许频道免责公告 ·企业邮箱换新颜 ·邮箱大奖等你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