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申报制度”有四盼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7日10:44 民主与法制时报

  □刘贵彬

  公务员财产申报是今年两会一个热点话题。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最早起源于230年前的瑞典,并被世界许多国家借鉴 ,成为全球通行的极具约束力的反腐机制,被称为“阳光法案”。笔者认为,对于财产申报制度这个最经济、最有效的“终极 反腐”手段,有几个方面值得期待:

  一、 程序要规范。在中央、国务院“两办”出台的收入申报规定中,要求领导干部的收入情况要向各自单位的组织 人事部门“报告”,同时报上级人事部门备案。这就形成这样一个悖论:一个本该受到监督的领导者,同时又是监督他的同级 纪检、监察机构的顶头上司,其效果自然可想而知。二、报告的内容要真实、全面地反映领导干部的个人及其家庭的财产和收 入情况,故意瞒报、漏报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申报要接受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很多国家政府要员的个人财产都 上网公布,普通市民只需用搜索引擎一查,足不出户,便可以一目了然。四、立法要尽早。官员财产申报的立法很久以来一直 是“只听楼梯响,不见人下来”。早在1987年11月17日,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的王汉斌 在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上,对即将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作出说明时,就曾指出:“我国 对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建立申报财产制度问题,需在其他有关法律中研究解决。”令人遗憾的是,这种认识和已经被提及到的“ 立法关注”此后却几乎没了“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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