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构刑罚体系是取消死刑的前提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7日10:44 民主与法制时报

  □王俊杰

  3月7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黄尔梅做客新华网时认为,目前中国废除 死刑还没有具备条件。

  笔者认为,在目前中国还不能完全废除死刑的情况下,有必要对死刑制度乃至整个刑罚体系进行调整和完善。

  刑法第48条第1款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 二年执行。”这就是我国所独创的“死刑缓期执行”制度。在我国的刑罚体系内,“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执行”都属 于死刑范畴,但“立即执行”与“缓期执行”事实上有着天壤之别。这是因为,实践中绝大多数的死缓犯都被减为无期徒刑或 者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死缓犯因故意犯罪被执行死刑的情形十分罕见。而大多数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经过一段时间的改造后,还会被依法减为有期徒刑,或者得到假释。我国刑法还规定,有期徒刑最高刑期也不过15年,即便 是数罪并罚,也不超过20年。

  这就是说,“死刑立即执行”的后果就是立马“脑袋搬家”,而“死缓”的后果就很有可能只是15年至20年的有 期徒刑。理论上说,根据我国减刑、假释的规定,死缓最少可只服刑12年,无期徒刑最少可只服刑10年多一点。从整个刑 罚体系来看,死刑立即执行与死缓之间的衔接是十分唐突的。“死刑过重、生刑过轻”的刑罚体系显然达不到震慑以及预防犯 罪的目的和效果。实践中就曾出现过犯罪分子被宣判死缓,其家人竟喜不自禁、当庭鼓掌“庆贺”的怪事。

  因此,笔者建议,应当在我国刑罚体系中增设30年刑期以上的超长期有期徒刑,判处死缓的罪犯最低要服30年甚 至更长的刑期,这样才可以极大地增强死缓的威慑力,也能为将来全面废除死刑做好准备。同时,我国的刑罚体系也将更加合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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