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选举权亟待司法保障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7日10:44 民主与法制时报

  □杨涛

  对于基层政府限制村民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村民没有合法的救济渠道,权利受到侵犯的村民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 只能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作出最后的决定,却无法向法院起诉。民事诉讼法规定了“选民资格案件 ”诉讼的程序,但这一程序只适用于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府机关领导人的“选民”,并不适用于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的“ 选民”。同样,刑法中虽然规定“破坏选举罪”,也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适用”,如果 破坏选举发生在村委会选举,那么情节再严重也不会受到司法制裁。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多年,一些地方之所以在村委会选举上还步履维艰,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基层政府还不 愿意放权,让村民真正自治,实现“海选”,而司法保障的缺失是一些基层政府可以为所欲为的重要原因。因此,要大力推行 村级民主和村民自治,对村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司法保障问题必须提到议事日程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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