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正要让人们看得见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08日17:36 法制与新闻

  魏文彪/文

  □ 每月声音 □

  去年轰动一时的南京彭宇案引发了人们对司法公正和社会道德价值导向的反思。2008年3月15日,江苏省高级 人民法院一位负责人针对此案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法院二审时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最后案件的结果是以和解撤诉而结案的 ,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处理结果都表示满意。有媒体记者就此找到该位负责人希望了解和解的具体内容,但他表示,具体结果 因为双方当事人要求保密,不能透露。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人有关彭宇案和解具体内容“不能透露”的表示见诸报端后,在几大门户网站引起网友的反 弹,众多网友对彭宇案和解具体内容保密感到难以理解。江苏团人大代表孟宪忠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认为,“彭宇案的最终结 果应该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笔者认为,网友与孟宪忠代表有关彭宇案应该公开的期待与要求合情合理,理当得到尊 重与满足。

  首先,彭宇案公开是公众知情权提出的要求。正如孟宪忠代表所言,彭宇“撞人”事件已经成为一个公共事件,而公 众对公共事件享有知情权,所以彭宇案审理、调解经过与结果无权对公众保密,包括审理法院在内的有关方面负有公开案件审 理与调解过程的义务。尽管具体调解结果保密是“应双方当事人要求”,但是由于这一事件与案件已经涉及公共利益,所以事 件与案件相关方要求保密的权利理应合理受限,因而“双方当事人要求保密”难以成为案件审理与调解经过及结果保密的充分 理由。

  其次,彭宇案保密也不利于该案件审判上的司法公正实现。案件审判过程越公开透明,越有利于司法公正实现,因而 也就越有利于社会正义得到维护,有利于司法机关与法律公信力得到提升;反之,案件审判过程“云山雾罩”则不利于司法公 正实现,并将因此对社会正义与司法机关公信力造成损伤。具体就彭宇案而言,该案在一审过程中,就因判决书过多采用诸如 “从常理分析”、“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分析”、“可能性比较大”等非法律用语与不确定语言而受到舆论广泛质疑,人们进而 对该案一审是否坚持了公正审判产生怀疑。在这种情形下,二审显然应当通过公正审判或调解挽回影响,重树人们对于司法机 关的信任与信心。而法院二审要能承担起这样的重任,公开审理与调解显然是不可或缺的条件,否则,司法机关与审判人员对 二审审理与调解密而不宣,只会进一步加重人们原有的疑虑,并因此损及司法机关与法律公信力。所以,彭宇案二审公开审理 与调解,是维护司法公正与司法机关公信力、增进公众对于法律的信心之所必需。

  更为重要的是,彭宇案并非一般的民事案件,而是一桩可能较为深刻地影响到公众道德取向的具有特殊性的案件,所 以,彭宇案能否得到公正审判将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公德能否得到弘扬产生影响。从这个意义上说,彭宇案的公开审理与调解 不但事关案件当事人权益能否得到维护,也是社会公德必须得到弘扬而提出的必然要求。显而易见的是,如果彭宇确属遭到诬 陷的见义勇为者,而司法审判不能还其以公道,则不但其个人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维护,更多的人也将怯于见义勇为。

  人们常说“司法正义要让人们看得见”,因为惟有公开审判、增加案件审理透明度,才能确保司法公正与社会正义实 现。也正因为如此,司法审判公开越来越得到关注与强调。而在司法审判公开已经成为大势所趋、成为对于司法行为的一项原 则性要求情形下,像彭宇案这样公众瞩目并将产生社会公德方面影响的案件,显然不应被排斥在公开审判的案件行列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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