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争夺战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5月30日15:51 《法律与生活》杂志

  本刊记者/李云虹

  提要:在房地产被“炒”得热火朝天之际,李家为方便给女儿治病,用女儿的名字贷款买了一套房子,不想,这却成 了与女儿对簿公堂的导火索。在这场房屋争夺战中,在亲情与房子的博弈中,谁将会是赢家?

  背景:在房地产这几年泡沫不断胀大的过程中,大量为房地产业发放贷款的银行自身的风险也在不断积累。一旦房地 产业出现硬着陆,银行业首当其冲就要遍体鳞伤。

  面对房地产高额的利润,依旧有不少银行忍不住“饮鸩止渴”。银行轻易通过房地产项目的贷款审批,放松了对贷款 风险的监管,导致巨大的资金流向市场。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在2002年1月至2006年12月的五年间,共受理住房消费贷款案件683起,平均每 月受理11起。

  法院通过对这些案件的审理和分析后发现,在这些案件中,最突出的现象是借款人缺乏信用观念甚至超高消费购房, 开具虚假收入证明。而房地产商假借住房消费贷款融资、套贷、骗贷、一房多贷的现象屡有发生,房屋抵押登记办理比例过低 ,造成银行物权担保落空等。

  此外,银行内部管理滞后,盲目追求最大利润,导致贷款资格审查不严,风险控制能力不强是造成住房消费信贷纠纷 不断增多、银行资产风险不断加大的重要原因。

  法院还认为,银行在购房人申请贷款前调查不实,放贷程序不规范,放松贷款条件;审贷不分、责任不明,贷后管理 薄弱是造成上述情况的主要问题。因此法院建议各银行加强贷前调查,对借款人还款要进行跟踪调查和分析,做好信贷人员的 培训,严防道德风险。

  如果不遏止过快增长的房地产贷款,发生局部金融风险的可能性便会存在,同时也加快了银行成为“房东”的步伐。

  2008年5月8日上午9点,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亚运村法庭外,62岁的原告李淑(化名)带着外孙华华( 化名)早早就等候在了法院门外,而李淑的女儿——崔女士,也是今天的被告,与代理律师安静地站在一旁等候开庭,不时相 互交流着。

  一度,对簿公堂的双方当事人沉默无语。华华对母亲崔女士也少了份亲昵,只是同姥姥、姥爷站在一边,目光时不时 地飘向崔女士。

  就在两天前,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奥运村法庭内,李淑作为被告被亲生女儿崔女士推上了法庭,要求父母腾房。

  两天后,李淑则作为原告将女儿崔女士推上公堂,争夺的是位于芍药居北里的一套房子的所有权。

  谁买的房子

  在庭审中,原告李淑、老伴以及代理律师齐刷刷地坐在原告席上,而作为被告的崔女士并未出庭参与庭审,而是委托 其辩护律师出庭应诉。崔女士在整个庭审过程中都在法庭外的车子内等候,不愿接受媒体的采访。作为证人出庭应诉的12岁 的华华,守候在法庭外,等待出庭。

  在法庭上,李淑委托的代理律师陈述事情的来龙去脉——

  1998年,时年27岁的被告离婚后,便带着儿子与原告同住在宣武区虎坊路家里。1999年,被告被查出患了 尿毒症,并在中日友好医院就诊。经过换肾手术后,被告需要每周在医院做透析。

  为了便于照顾被告,1999年原告同老伴做出决定,将位于宣武区虎坊路的房子卖掉,在中日友好医院附近买一套 房子。

  2002年8月,原告购买了位于芍药居北里的一套房子。在购房的过程中,由于原告年事已高,无法在银行申请贷 款,在征得被告同意的情况下,在申请银行贷款、签订购房合同、办理房产证时,全部使用了被告的名字。

  尽管原告使用了被告的名义申请贷款,但实际还款人则是原告。原告用位于东大桥的一套三居室出租的租金用来偿还 贷款。

  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原告为这所房屋的所有权人。

  然而,坐在被告席上的崔女士的委托代理人则否认了原告的说法。他在庭上表示——

  该处房产的所有权人应为被告。房子的首付款和每月的还贷款都是崔女士支付的。原告的收入微薄,根本不具备实际 还款的能力。而被告的经济条件优越,目前也有自己的公司。被告在生病住院期间的开销也是由被告所在单位来支付的,治疗 费用属于医保范围,也能予以报销,谈不上被告花原告的钱。

  作为证人出庭的华华,在庭上表示,房子是在自己8岁时买的,“听姥姥、姥爷说是她们买的”,但具体谁出的钱, 他也“说不清”。

  整个庭审的辩论焦点都围绕在房产的所有权上。

  庭审最后,原告李淑夫妇表示,愿意将诉讼请求变更为房产三人共同所有。但由于被告不同意调解,法院将择日进行 宣判。

  情感纠葛

  休庭时,当记者问及为何起诉女儿时,李淑夫妇的眼眶都湿润了。李淑告诉记者:“她是我们唯一的孩子,将近十年 ,老伴天天接送她去医院。要不是她先告我们,我们是绝不会狠心地与女儿打官司的。”

  据李淑介绍,从今年年初开始,女儿的脾气便变得极为暴躁,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和父母发生争吵,有时甚至上升为肢 体冲突。“有一次说得不对头,她一脚把父亲踹倒在沙发上,拦都拦不住”。崔女士“还多次说房产证是自己的名字,房子就 是自己的”,要求父母腾房。

  “可怜天下父母心。要不是她先告我们,我们也绝不会起诉她。”这句话在李淑的口中叨念了很多遍。

  身心俱疲的李淑最终下决心,“女儿现在动手打过她爸,还辱骂我说,不管是谁交的钱,只要是她的名字,房子就是 她的,要求我们搬家。我只好跟她争房子。”

  据了解,在今年3月,崔女士曾一纸诉状将父母诉至朝阳法院,要求父母腾房。5月6日,奥运村法庭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中崔女士认为,房子是自己购买的,首付和月供都是自己出的。“我4年的收入有70万,完全有买房的能力。况且房 产证上是我的名义,房子当然应由我支配。”

  收到起诉状后,4月1日,李淑夫妇又将女儿起诉到朝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为自己所有。李淑说,“首付款是我们 老两口卖掉老房的钱,月供是我们的退休金和东大桥房子的房租。”她不同意将房产让给女儿。说着,李淑老两口拿出厚厚一 摞证据给记者看,证明钱是从他们的存折和银行卡上转到女儿账户上的。

  实际上,李淑不同意将房产让给女儿还有更深一层的含意。在庭审结束后,她眼含热泪透露给了记者。“我们只有一 个女儿,将来我们死了,房子不都是她的吗?跟她争房其实是为了她好。”

  她说,其实自己并不想争要房产。2007年,女儿新交的男朋友热衷于炒股,煽动得女儿也跃跃欲试。从去年7月 开始,崔女士多次对母亲提出想拿钱炒股,但遭到拒绝。

  “她到现在每周都做透析,需要用钱。我们绝不能让她卖房去炒股。现在股市这么萧条,我们是怕她受骗啊,否则就 没钱治病了。”李淑的话语有些哽咽。她们最不满意的是女儿的男朋友,怕女儿被骗了。

  没有参加庭审,坐在车里的崔女士认为,“我们对华华不同的教育方式,造成了今天法庭反目的局面。”崔女士在庭 外告诉记者,由于她父母对华华过分溺爱,不但不严格督促他的学业,还经常满足他各种物质要求,“光他的一套衣服,就5 000多元!”崔女士说,在老人的溺爱下,华华的成绩并不好,还迷上了篮球。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她想单独抚养华华 ,不再让父母参与其教育。

  始终陪伴在李淑身旁的华华也告诉记者,“4岁时父母便离异了,自小跟姥姥、姥爷一起长大。妈妈以前对他还行, 自从找了男朋友后,她和姥姥总吵架。”

  “母亲对我并不好,经常拳打脚踢,而姥姥、姥爷才让我感受到亲情”,表示已经接受生活不幸的鹏鹏说,“我妈说 这是溺爱,溺爱的标准是什么?难道打我才算正常的爱吗?”

  以房产证为准

  6年前,李淑一家人为了方便给女儿治病,买下医院附近的房子。6年后,父母和女儿相继将对方告上法庭,争要房 产。女儿称,是不满父母溺爱外孙,想自己独自养育孩子;父母表示,为怕女儿被人欺骗,想保住自家的财产。

  针对这起案件,北京高惊涛律师认为,目前类似的情况比较多。《物权法》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 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没有相应证据证明房屋产权登记有误,就不会轻易改变该房屋 的所有权。房屋所有权应以房产证上的登记为准。

  至于房屋产权人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钱款给付关系,如果实际出资人能够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房款是自己非无偿交付 的,那么,其可以向产权人要求返还所交房款。

  作为律师,他给广大读者一个提醒:购买房屋时,尽量以自己的名义购买;确需与他人共同购买时,则要事先以协议 形式约定双方的出资比例、拥有的份额等事项,并办理公证手续,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8年6月上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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