瓮安事件评论集:多渠道信息提供更能增强信任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08日09:47 新世纪周刊

  -杨于泽

  如果真相确属真相,必定经得起检验,所以真相不必包办。如果媒体从报道客观事实出发,展开调查,其与官方调查 完全可以并行不悖。在法庭上,控辩双方不是乐意找来人证,证明自己所言非虚吗?政府不仅要“亲自调查”,还应容许媒体 独立采访,形成独立消息来源,发挥“证人”作用。公众有多个信息来源,可以更接近真相,从而消除对真相的焦虑,降低非 理性情绪。

  “背后有坏人”不是最终的答案

  -殷国安

  贵州瓮安事件被认为受到黑恶势力的操控,但我以为,“背后有坏人”不是最终的答案。第一,即使“背后有坏人” 是千真万确的,也并不能因此抹杀政府的责任,凡是黑恶势力都不是一天养成,都早已祸害一方,甚至都有保护伞,那么,政 府平时都干什么去了?第二,黑恶势力几个人的能量为什么这么大,那么多老百姓为啥那么容易受黑恶势力的蒙蔽?

  不要轻言群众“不明真相”

  -潘多拉

  记得以前有一个很权威的说法,“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而今资讯越来越发达,社会交往越来越广泛,为何群众反 而越来越“不明真相”了呢?即便很多群众都不幸“不明真相”,但是,当有关部门在和群众接触并努力向群众说明真相的时 候,为何效果并不明显,相反,一些别有用心之人稍加煽动、蛊惑,群众就信以为真并被利用了呢?政府长期建立起来的公信 力,为何竟如此脆弱?

  中国的社会泄愤事件与管治困境

  -于建嵘

  除了维权事件、社会纠纷和有组织犯罪外,还有一类群体性事件即“泄愤事件”,它的特征表现在:第一,这些事件 主要是因偶然事件引起,一般都没有个人上访、行政诉讼等过程,突发性极强,从意外事件升级到一定规模的冲突过程非常短 。第二,没有明确的组织者,绝大多数参与者与最初引发的事件并没有直接利益关系,主要是路见不平或借题发挥,表达对社 会不公的不满、以发泄为主。这种所谓的“无直接利益冲突”或“泄愤性冲突”是社会泄愤事件区别维权事件和其他事件的最 为主要特点。第三个特点就是,短信和网络传播的各种信息,对事件发生和发展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第四,有打、砸、抢、 烧等违法犯罪的行为,产生较大的社会影响。

  维权事件表明的是社会群体的利益冲突,而泄愤事件则表明的是国家的管治困境。造成管治困境主要有两大直接因素 :一个是社会不满群体的存在;一个是政府管治能力的低下。

  中国当前的社会不满群体主要是一些社会底层群体,他们主要是下岗失业的工人、失地的农民、农民工、退伍复员军 人、底层知识分子、拆迁居民、离退干部。中国媒体一般都将这些人称为“弱势群体”。民众的社会不满主要表现在对官员腐 败、贫富不均、司法不公、治安恶化、信仰不自由,社会诚信特别是政府和官员的诚信缺失等方面。在这些不满中,司法腐败 及司法不公是民众最大的不满。

  在一定意义上,社会不满是一种社会心理,这种社会心理具有一定的传染性。它通过一定的载体传播而与相同社会处 境者产生共鸣。目前,表达社会不满的方式有很多,比如利用民间的歌谣、顺口溜、政治笑话、小道消息等等。特别是随着手 机短信、网络等新媒体的出现,这种传播变得更为容易,影响也更大。这一方面可以使民众宣泄自己对某些社会现象的不满、 怨恨和愤慨情绪;另一方面由于这些缺乏理性的牢骚话的传播范围广,容易引发社会群体的愤慨或恐慌,起到聚众行动的作用 ,而最终形成具有社会行动能力的心理群体。

  当然,不是任何社会不满都可以产生泄愤事件的,泄愤事件不仅有诱因,而且与国家管治能力是相关的。

  一般认为,管治能力由三个方面组成:预警机制、处置技术和问责制度。现在的情况是,各级政府及其官员,为了自 身的政治利益,想尽一切办法不让上级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知道下面的真实情况,搞信息隔绝。中央决策者最后获得的信息经 常是不真实的。根据这些不真实的信息建立的所谓预警机制只能是形式主义的。其次,关于处置技术方面,从总体来讲,目前 中国地方政府在处置社会冲突方面的水平十分有限,有许多完全可以化解的事情,由于处置不当而产生了严重后果。这些不当 主要表现在,事情刚发生时不重视,往往错过最佳处理时机。表现出“体制性迟钝”,即走入“起因都很小—基层反应迟钝— 事态升级爆发—基层无法控制—震惊高层—迅速处置—事态平息”的怪圈。从而 “小事拖大,大事拖炸”,集中暴露出应急 能力的薄弱。最后就是问责制。中国各级政府与官员是非常强的政绩共同体。这就决定,许多事件的问题,最终都是大事化小 ,最后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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