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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掘奥运遗产中的法治内涵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9月11日15:53  法制与新闻

  凌锋/文

  国际奥委会主席罗格用“无与伦比”对北京奥运会做了高度评价。有形的奥林匹克盛会已经结束,无形的奥林匹克精 神却将继续在神州大地传扬,受其影响的不仅是体育,整个社会都获益于奥运遗产,法治建设自然也不会例外。特别是,对于 正处在改革开放深入发展、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缔造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中国,奥运盛会的历史意义更是多元而深远 的。

  具体来说,奥运的法治遗产首先体现在涉及奥运的有关法律实践。在立法上,从中央到地方出台了一系列和奥运相关 的法规,涵盖我国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奥运会成为推动我国法制完善的一个重要契机;在普法上,北京市制定并颁布了《北 京奥运法制宣传计划》及一系列部署奥运法制宣传工作文件,全面开展“人文奥运法治同行”宣传活动,为奥运会的成功举办 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在司法上,奥运法庭的设立以及相关涉外案件的审理都为司法工作进一步发展提供了难得的实践经验。 可以说,我们在诸多方面均有收获。

  其次,奥林匹克精神的核心内容是公正、公平。公正原则是参与奥林匹克竞争的行为规范。奥林匹克精神承认一切符 合公正原则的优胜,唾弃和否定一切不符合道德规范的行为。在北京奥运会上,正是因为严格的兴奋剂检查、公正严明的判罚 与裁决,才使得奥运会上的每块奖牌都真实、纯净,无懈可击。对于法治建设而言,“公平正义”是基础的基础、核心的核心 ,更是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和实现条件。只有坚持公平正义才能激发社会活力,人们的主观能动性才会在实践中充分展现,才 能塑造良好的社会心态,而这一切都需要依靠法治来实现。所以,法律工作者应从奥林匹克公正原则中汲取营养,立法者要坚 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执法者要公正执法、执法为民,共同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让社会上每一位优胜者的“金牌 ”没有瑕疵。

  再次,奥林匹克提倡公众的参与精神。这种参与不仅是各国运动员参与奥运会,更是各国人民参与公平竞争的体育活 动;这种参与不仅是运动员的参与,更是志愿者的参与;这种参与不仅是运动项目的参与,更是奥运会各个工作的参与。在北 京奥运会上,我们看到从奥运会开幕式对民意的征询,到全国范围内的志愿者遴选,从各种信息的开放透明,到网络上民间对 “杂音”的自觉驳斥,奥运本身孕育出了强大的公民文化的参与意识,赋予普通民众最强烈的责任感和荣誉感。同样的,公众 参与更是法治现代化不可回避的问题,这种参与不仅是小政府大社会的需要,更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需要。为此,我们应该 进一步完善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公众参与立法的各种法律法规,通过完善的立法与积极的立法实践,激发人们参与社会治理和 政治程序的热情与潜能,使我国民主法治建设获得生生不息的社会动力。

  奥林匹克还强调友好交流的理念。体育竞技本身就是一种交流活动,在日益全球化的当代,这种交流不仅有不同运动 员在赛场上的角逐,更包括各种体育活动的交流,包括各国教练与运动员人才的交流。不难发现,在此次奥运会进行中,大多 数群众没有因为郎平、乔良等人执教海外而心生不满,而是充分认识到,只有各种体育资源的有序流动,我国的体育事业才能 获得大发展。同样,法治建设也面临借鉴与吸收的法律移植问题。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可避免地要吸收和借鉴国外先进立 法、司法经验,但是,我们也要充分认识到,作为我国法律移植主要对象的西方法律文化并非都是精华。在进行法律移植时, 必须剔除糟粕,有鉴别、有选择地移植西方法律文化中有益的部分,从而进一步完善和发展适应我国国情的、在社会主义法治 理念指导下的法律体系。

  总的来说,奥林匹克体现了和谐、健康、积极的现代伦理。奥林匹克精神中的伦理价值是对人的潜能与自由创造、人 类文明与优良秩序的最大尊重与倡导,她与法治建设所追求的“以人为本”、“和谐发展”有着共同的价值追求。在那灿烂的 16天之后,从奥运遗产中分析、总结出有益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经验,是一项更为宏大的命题和更加长远的工作。我 们相信,30年改革开放积累起来的综合国力和北京奥运的巨大收获,必将催发巨大的效应,让中国在民主法治的和谐之路上 越走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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