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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局长将“小金库”当成自己的“钱柜”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9月11日15:53  法制与新闻

  一位小学女教师,花了至少20年,终于“修炼”成处级干部。然而,她从处级干部堕落为阶下囚,仅仅用了两年时 间。

  很长一段时间里,在重庆市涪陵区,她给公众的印象是干练、有魄力、能言善辩,是个“女强人”。

  她叫罗姝俐,现年48岁,曾任涪陵区畜牧食品局局长。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后,今年6月下旬,以贪污罪、挪 用公款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

  女局长将“小金库”当成自己的“钱柜”

  沈义秦江泽张笛/文

  举报信牵出女局长

  1960年,罗姝俐出生在一个农民家庭。成年后,她在一所乡村小学任教师。后来,凭着精明能干,她调到原涪陵 地区(重庆设为直辖市后为涪陵区)农校任教,再后来又调至涪陵地区农业系统工作。到政府部门后,因工作出色,罗姝俐逐 渐从一个一般干部慢慢升为处级干部,历任涪陵区农业局党委书记、区农机局局长兼党委书记、区畜牧食品局局长兼党委副书 记、区政协委员。

  干练、有魄力、能言善辩,“女强人”,年轻时还算是个漂亮女人——这是罗姝俐给周围人的印象;能说、敢说、敢 做,是她给上级部门的印象;有能力、办事果断,是下属对她的评价。

  2007年6月,罗姝俐刚调任涪陵区畜牧食品局局长两个月,重庆市检察院第三分院领导就收到一封匿名举报信。 举报人说,罗姝俐在任涪陵区农机局局长时,用国家的钱给她弟弟办公司;在任涪陵区农业局党委书记时,干部职工的集资房 迟迟未交付。

  针对举报线索,第三分院职务犯罪侦查局经研究,决定先从罗姝俐弟弟的公司查起。

  通过到银行查账,检察官终于发现一笔资金的流向:涪陵区农机局计财科会计在2005年12月,从本局“小金库 ”账户中取款40万元并汇入重庆弘毛农机公司账户。

  检察官通过多方调查,了解到重庆弘毛农机公司正是罗姝俐弟弟罗某的私营企业。40万元公款流入其账户,成为证 实罗姝俐涉嫌挪用公款的重要书证。

  用证据突破亲情

  罗姝俐的父亲去世早,罗姝俐作为家里的大姐,将其弟弟罗某一手带大,可谓是姐弟情深。

  检察官认为,罗姝俐挪用公款,也是为了帮助弟弟做生意。因此,找其弟罗某取证,难度可想而知,这颇令检察官们 费了一番心思。

  在检察院的证人询问室中,得知姐姐罗姝俐已被检察机关审查后罗某十分紧张。检察官为了缓解气氛,并没有一开始 就直奔主题——询问罗姝俐挪用公款为其办理公司的事情,而是先和罗某话家常。一个小时过去了,罗某情绪开始稳定下来, 但见检察官引而不发,他却有些坐不住了,着急地问:“检察官,你们找我干什么嘛?我姐到底犯了什么事?”

  检察官见时机已到,便口锋一转问道:“你把开办弘毛农机公司的注册资金来源说一下。”

  罗某似乎有所准备,开口便流畅地说那钱主要是自己打工的积蓄,还有就是找亲朋好友借的,但就是不说找其姐借款 的事,检察官便问:“你找你姐姐借钱没有?”

  罗某说:“没有,当时我姐姐刚买了房子,又要装修,哪有钱呢?没有借。”

  检察官再问:“你们姐弟关系这样好,你需要钱,她不会一点都不借给你吧?”

  罗某开始头上冒汗,但仍嘴硬。

  检察官进一步展开心理攻势:“我们知道,你是你姐姐带大的,你姐姐犯了罪,你不想如实说,是怕加重她的罪行。 但你不如实作证,不但救不了你姐姐,你还可能构成伪证罪。”

  检察官随即出示了从银行查获的有关从农机局“小金库”账户中取款40万元并汇入重庆弘毛农机公司账户的交易记 录。然后问罗某:“你就说说这40万元的来龙去脉吧。”

  这无异于在罗某心里投下了一枚重磅炸弹。罗某终于低下头,证实了他因开办公司缺少注册资金,而由姐姐罗姝俐挪 用单位公款帮助其注册成立公司的事实。

  巧舌如簧难过关

  2007年7月23日晚,重庆市检察院第三分院的检察官将罗姝俐拘传到案。第一次与检察官见面的罗姝俐,穿一 件黑色的衬衣,牛仔裤下一双极细的黑色高跟鞋,对于一个将近50岁的女人来说,这身打扮不但时髦,还显示出她的精明强 干。

  检察官的询问单刀直入:“罗姝俐,你是否做过违法犯罪的事?你可以做有罪供述或者无罪辩解,但是必须如实回答 。”

  罗姝俐面对检察官的问话,似乎没有丝毫惧怕:“我是党一手提拔起来的干部,组织培养了我,我不可能去干违法犯 罪的事情。”

  检察官问:“那你能否说明一下,你弟弟开办弘毛农机公司注册资金的来源情况?”

  罗姝俐说:“我弟弟开办农机公司,是为了完成区里的招商引资任务,并经过区农机局领导集体研究定的,我们局里 领导都知道这件事情。我一心为公,绝没有半点私心和私利。”

  检察官知道,罗姝俐的嘴硬,只有用证据才能打开缺口,便向她出示了农机局领导班子成员的证人证言。然后问:“ 这些证言所证实的是并不知道你用公款借给弘毛农机公司作注册资金的事情。招商引资有用公款作为注册资金的吗?你怎么解 释?”

  在证据面前,罗姝俐终于不再狡辩,交代了她的第一笔犯罪事实。

  2005年底到2006年初,罗姝俐的弟弟想在涪陵做生意。罗姝俐知道做农机生意有国家补贴,于是决定帮助其 弟弟。但成立公司需要注册资金,而弟弟没有那么多钱。于是,罗姝俐在其他局领导不知情的情况下,安排单位财务人员将本 局“小金库”中的40万元转到弘毛农机公司的临时账户上。

  40万元不是一笔小数目,罗姝俐还是有些担心,多次催促弟弟把钱还上。其弟也在公司注册成立不到半个月时间内 ,就还了这笔钱。

  台上廉政台下贪污

  涪陵区农机局在2006年出台了局级领导和科室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分工责任制。在该局出台的10条党风廉政 措施中,罗姝俐在5项具体工作中担任责任领导,其中3项具体工作直接涉及反腐败,1项工作是防止以权谋私。

  罗姝俐在全局大会上信誓旦旦地表示要抓廉政工作,但会下不但不自查自纠,却先腐败起来。据检察官介绍,罗姝俐 不仅将公款挪用给弟弟办公司,还利用职权贪污单位公款。

  2005年9月,罗姝俐接任涪陵区农机局局长时,接手了该局“小金库”100多万元资金。该“小金库”由局里 一位出纳和一位财务副科长保管。2007年4月28日,罗姝俐被任命为涪陵区畜牧食品局局长、党委副书记。离任前,由 她代表涪陵区农机局签字,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其任职期间的经济情况进行审计。当时,她授意财务副科长,隐瞒其保管的6 0多万元“小金库”资金的情况不审计。之后移交工作时,这笔“小金库”资金也未随同移交。她当时的想法是过一段时间后 ,由她和财务副科长把这笔钱平分了。

  2007年7月8日,负责保管“小金库”的财务副科长从“小金库”中取出5万元交给罗姝俐。罗姝俐收下后随手 就放了1万元现金在自己平时携带的挎包中,用于日常生活开支。

  检察官根据掌握的情况,进一步加大审问力度:“罗姝俐,除了贪污、挪用公款外,你再把在修建工程过程中,收受 他人钱财的情况一一讲清楚。”

  罗姝俐说:“我曾经收过别人送给我的红包,我知道这样做是严重违反党内纪律的,但这不是受贿,而且我收的钱也 被我用于为单位联系工作开支了。”

  检察官问:“那就把你收钱的经过和所收钱的开支讲一下。”

  不能自圆其说的罗姝俐,终于承认了在负责涪陵区农机局办公楼装修工程中,收受某装饰公司项目经理况某人民币2 万元;在负责涪陵区农业局职工集资房建设过程中,分别收受余某、蔡某、杨某人民币共计10.3万元的事实。

  10万现金行贿副区长

  将自己的犯罪事实交代完后,罗姝俐从精神上看轻松了许多,但似乎还有话想说。

  办案经验丰富的检察官抓住她的这一细微变化,并结合在查其单位“小金库”账时,发现还有一部分资金的去向不明 ,其中可能还有隐瞒的情况,进一步政策攻心,并告诉她:

  “我们在查你们单位‘小金库’账时,发现其中还有一部分资金去向不明。现在你想想看,讲老实话。我们之所以要 你自己说,目的就是想给你创造一个检举立功的机会。按照刑法规定,检举立功是可以得到从轻、减轻处罚的。你权衡一下, 希望你把握住这个机会。”

  罗姝俐经过长时间沉默后说:“我给孔军行贿过。”罗姝俐这句话,让检察官吃惊不小。因为,当时的孔军是涪陵区 分管农业的副区长。

  经检察官查证,时任涪陵区农机局局长的罗姝俐为了干出政绩,想找领导多拨点款,便经常在这位分管副区长面前诉 苦。2007年1月,当涪陵区农机局领到区财政拨付的区长支农专项资金20万元时,罗姝俐高兴不已。

  为感谢孔军,同时也是为了让孔军以后多拨付一点经费给涪陵区农机局,罗姝俐安排了一场饭局。她同时安排财务人 员从单位“小金库”中取出10万元现金,装在一个黑色挎包里。酒足饭饱后,她将这10万元现金交给孔军,说是“包的一 包咸菜”。孔军心照不宣地笑纳了。

  行贿后,罗姝俐向孔军提出给农机局拨付100万元农机购机补贴款,但孔军一直没有审批。罗姝俐见补贴款迟迟没 有着落,竟在一次会议上当众与孔军发生争执,让孔军下不了台。但在几天后,孔军就安排涪陵区财政局提前预支2007年 区长支农专项资金60万元给区农机局。

  终审判处10年徒刑

  罗姝俐被重庆市检察院第三分院提起公诉后,2008年1月30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罗姝俐进行一审宣 判。

  法院认为,罗姝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涪陵区农机局局长、党委书记,主管单位“小金库”的职务之便,侵 吞公款5万元,构成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挪用公款40万元给自己弟弟注册公司进行营利活动,构成挪用公款罪,判 处有期徒刑2年;利用担任涪陵区农业局党委书记、单位集资建房领导小组组长的职务之便,收受建筑公司贿赂12万余元, 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对其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追缴所得赃款。

  罗姝俐不服,上诉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院二审后认为,在二审期间,罗姝俐的家人代为退还了部分赃款 ,同时考虑到她有立功表现,遂对其作出终审判决: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犯受贿罪 判处有期徒刑7年,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0年,追缴所得赃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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