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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强行拦截车辆体现执法文明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06日10:47  法制与新闻

  魏文彪/文

  从事交通运输被罚款1万元时,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交通执法人员不得强行拦截和追截车辆。近日,交通运输部在 官方网站上发出了“关于征求《交通行政执法风纪》等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函”,公开征求对这些规范条款的意见。

  交通执法人员固然应当严格依法执法,包括对相关车辆进行必要的检查,但是由于交通执法行为所具有的特殊性,在 相关车辆拒绝接受检查情形下,如果交通执法人员强行进行拦截或追赶,很容易因为相关车辆为逃避拦截与追赶而引发交通事 故,从而给其他公民或拒绝接受检查人员造成身体伤害,甚至可能因此而造成生命损失。近些年来,在全国不少地方都出现过 因为执法人员强行拦截或追赶车辆而引发的交通事故,其中部分事件造成车毁人亡的惨痛悲剧。交通运输部规定遇到行政相对 人拒绝接受检查的,交通执法人员不得强行拦截与追赶,显然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

  其实,禁止交通执法人员强行拦截或追赶拒绝接受检查的车辆,并不意味着不对相关涉嫌违法车辆进行处罚,也不意 味着涉嫌违法车辆可以因此而逃避制裁。因为显而易见的是,在涉嫌违法车辆拒绝接受检查情况下,如果交通执法人员记录下 其车牌号,同样可以对其进行事后追惩,包括在涉嫌违法车辆拒不接受处罚情形下,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处罚决定。相比于强 行拦截或追赶车辆,记录车牌号予以事后追惩,实际上是将执法转移到非道路的相对安全场合进行,而这样一种执法场合的转 移有利于避免因强行拦截车辆引发交通事故,从而更能保证交通执法过程中交通执法人员与执法对象的人身安全。

  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包括车辆逃避检查在内任何违法行为均须受到法律制裁,所以对交通违法车辆及其人员理当不 枉也不纵。与此同时也须意识到,交通违法并非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嫌疑人并不需要付出生命的代价,而即便是非死刑判决 的严重犯罪人员,其生命安全与权利也应得到保障,所以如果因强行拦截或追赶车辆造成执法对象生命健康损伤,实际上是一 种侵犯乃至剥夺执法对象生命权与健康权的行为,因而应避免与禁止。进行交通执法固然必要与重要,但是人的生命安全毕竟 是第一位的,所以在包括交通执法在内行政执法过程中,保障人员生命安全应属首要考虑因素,行政执法行为必须从属于对于 公民的生命健康安全保障。惟有如此,才能体现出应有的执法文明,体现出对于人的生命健康的尊重与呵护,使生命至上原则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得到更大程度的维护。

  当然,减少乃至杜绝强行拦截车辆行为,并非单纯颁布相关规范即可有效实现。当前在部分地方所以会出现交通执法 人员强行拦截或追赶车辆现象,除了部分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缺乏注重人员安全保护意识之外,很大程度上也与其具有通过 罚款增加部门与个人收入动机有关,所以,强行拦截或追赶车辆行为要能从根本上得到减少,除了需要交通执法人员不断强化 尊重生命、保障公民健康安全意识之外,更需通过制度设计斩断执法行为与部门利益之间的联系,遏制与制约执罚经济。惟有 如此,交通执法不得强行拦截与追赶车辆规定才能令行禁止,公民生命健康安全才能在更大程度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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