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观察
如果法院在现在审理邱氏鼠药案,结果会怎样?坦率地讲,很难说。无论在1993年底,还是在14年后的今天, 人们对这个案子都有许多疑惑。
这场名誉权案,一审法院支持老邱关于科学家侵权的主张,而二审法院不支持老邱的主张,初看起来,这样一个案子 说明不了什么大问题。可是这个离奇的案子在一般公众看来,或者被某些人塑造为、解读为“科学与伪科学”、“科学家与无 知农民”之间的一场较量,结果自然是科学最终战胜了“伪科学”,科学家战胜了所谓的“无知的骗子”。
时空尺度大一些,人们自然看得清楚一些:这种解读是有问题的。
不妨做一个“反事实条件句”的句型练习:如果当初5位科学家更加谨慎一些,做更全面更科学的调查、检测,并以 另外一种方式投诉老邱;如果老邱不到法院以名誉权起诉科学家,而是找技术监督部门组成调查组来回应指控;如果二审法院 不是简单地把最为关键的事实问题(老邱的鼠药是否含氟乙酰胺)推到一边,那么老邱的人生轨迹会怎样,科学精神的普及会 怎样,今天的鼠害会怎样?
该案一审法院委托公安部二所、北京农业大学应用化学系对邱氏鼠药进行了鉴定,“前者认为无法认定含的是氟乙酰 胺,后者结论不含氟乙酰胺”。而二审法院本来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更严格地弄清所指控的相关事实,但实际上没有或者在宣判 中没有表露出做了这些工作。宣判中仅仅说,邱氏鼠药是否含氟乙酰胺的事情,由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调查确认和处理为宜,本 案不予认定和处理。
设想一下,如果有关部门再次就真正的邱氏鼠药进行鉴定,并真的鉴定出了含有氟乙酰胺,二审法院就有了极好的说 辞和法律、法规依据来做出判决,老邱也就没话可说了。如果说要讲究彻底的科学精神和严格的法律公正,二审阶段应当做这 样的鉴定工作。
科学和法律,理论上都要摆事实、讲道理,如果摆得不够、讲得不充分,就会留下疑点。做这样一个鉴定,并不困难 。
现在,真相已经很难还原。不过,这样一个案子见证了中国科学化、法制化的进程,还是值得回忆的。
至少它明白无误地向人们展示了两个方面:(1)科学可以与法律相遇,科学(家)有可能成为被告。作为真理化身 的科学、科学家与作为平等、正义之法律,可以真实相遇。如果说以前这还是新鲜事的话,以后一定不会。(2)“科学”不 能仅仅因为其堂皇的名字而自动获得权威、真理、正义,对科学(家)合理性的辩护不能仅仅依据科学(家)。
随着中国社会的现代化、民主化、法制化,当科学与法律相遇时,要尊重科学,更要尊重法律。
理性精神,或者真正彻底的“科学精神”,是一种追求严格、完美的精神,它不仅仅属于“科学”这样一个社会子系 统,也是一切严肃文化、建制所追求并且可以获得的东西。
□刘华杰(北京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