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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观察
从市场交易行为出发来观察改革开放,对“投机”的不同认识,就像是一条纽带,贯穿着这三十年。曾几何时,“投 机”与“倒把”并列,一度成为刑事司法的专用语。到了上世纪九十年代,广州市长已然旗帜鲜明地公开力撑,“在市场经济 条件下,不是要不要‘投机’,而是会不会‘投机’的问题。‘倒买倒卖’问题亦然。期货就是一种‘倒’,‘倒’就是按价 值规律办,哪儿价高,商品就往哪儿去。”从“能不能”,到“要不要”,再到“会不会”,多少人的命运维系在国家决策层 对“投机”行为的理解之中。
1982年初,中央政府下发紧急通知,要求在全国范围内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温州柳市镇的“八大王”被戴上 “投机倒把”的帽子,除“螺丝大王”刘大源在外逃亡8个月侥幸逃脱外,其余“七大王”不是进了学习班,就是被判了刑。
两年后,“八大王”全部平反,但“投机倒把”并未因此消失。相反,1987年9月,一份名为《投机倒把行政处 罚暂行条例》的行政法规正式施行。
在刑事司法中,“投机倒把罪”亦是当时著名的“口袋罪”。
所谓“投机倒把是个筐,什么经济违法行为都往里装”。司法究罪与行政处罚双管齐下,成了高悬在志在创富的普通 公众头上的一柄达摩克利斯之剑。
“投机倒把”的入罪,不仅压抑了民间的创富激情,还造就了至今仍滥觞于司法实践领域的“选择性执法”。由于对 “投机倒把”的普遍适用势必影响作为第一要务的“经济建设”,在领风气之先的沿海城市多系“象征性”地适用。
当时的温州市委书记袁芳烈也许正是看穿了“投机倒把罪”的象征意义,才有了仅两年之后便力主为“八大王”翻案 的行动。
“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司法公信不彰,跟一些甫一出台便与时代发展互不相容的法规不无干系。
1997年,“投机倒把罪”正式从刑法中隐退。2008年,国务院为《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也划上了一 个句点,官方公布的理由正是,“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不知道那些抱守着法律工具主义的官员,会不会后悔 他们在过去的十几年中曾严厉打击“实际上已经失效”的“投机倒把”的不明智。但在今天这样一个已将“法治”视为治国方 略的新时代,国家一定不能再让立法落后于时代,更不能让违法者得利而严格执法者受损。
□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