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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的“枪口”和刑法的“口袋”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07日11:22  新京报

  -新观察

  司法的“枪口”和刑法的“口袋”

  从红极一时的影星到“流氓犯”,迟志强一头撞上了司法的“枪口”,一脚掉入了立法的“口袋”。

  “枪口”,学名叫严打。25年来,作为“特殊手段”的“严打”在很长时间里占据着中国刑事政策的主流。这种“ 战役式”和“运动式”的行动,本应放诸于司法的自有规律之下,但“严打”却因强烈的政治意涵,俨然超越了“法治”,成 为引领甚至是指导司法的基本规则。由于标准相对模糊,“严打”之“严”如何掌控,在很大程度上全凭司法官员或党政官员 依时因势解释。

  群众举报迟志强一伙跳光屁股舞,搞不正当男女关系。在当时一些司法官员看,这恰好能为“严打”立起一个标本性 的个案。很快,迟志强落入法网。据说“雪片般的群众来信”,要求法院枪毙他。还好,法官没有依“社会和群众的感觉”来 决断判不判死刑。否则哪会有后来风靡全国的“囚歌”。

  迟志强被认定的是流氓罪。“79刑法”中,“流氓罪”与“投机倒把罪”、“玩忽职守罪”并称“三大口袋”。八 零年代的年轻人大多知道这句话:流氓罪是个筐,什么都能往里装。

  约三十年前,中国开始致力于恢复法制。在那个刚刚走出充斥着暴力的法治虚无时代,社会急剧转型,计划赶不上变 化,给立法工作带来了不少困难。于是,“宜粗不宜细”成为立法者乐于采用的法则。粗线条立法多强调“原则性与灵活性相 结合”,以给执法者留足自由解释的空间。

  不妨重温一下中国立法史上著名的“流氓罪”,即“79刑法”第160条,“聚众斗殴,寻衅闹事,侮辱妇女或者 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正是这里的“其他流氓活动”一语,将现实生活 中一些为当时主流道德观念所不容的行为囊括在内。一则个案是,一对夫妇在家中与朋友聚会,当众拥抱接吻,结果这对“流 氓夫妻”双双落入法网。

  20多年后,无数人在“艳照门”中集体狂欢。在这个香艳的时代,不排除有人鄙视那些玉体横陈,但无法否认的是 ,有过婚前或者婚外性行为的中国人,再不会背负“流氓”的罪名。

  1997年刑法大修,流氓罪被分解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聚众淫乱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 。兜底条款正式退出了刑法典。

  流氓罪只成追忆———20多年前那些因冲破观念和行为禁忌而被加诸“流氓”罪名的一批人,永不会忘记自己曾经 的“罪”。20多年后刑事立法,更不能再有那些与法治精神背道而驰的“口袋罪”。□王刚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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