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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公正?我们常说“公正不仅应当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而其原文在西语中实为“公正不仅 应当实现,而且应当让人们明明白白、不容置疑地看到其实现”。两者虽形似,但实则有“不容置疑”之别!回首法院某些改 革,可用此解读。
1998年最高法院拉开了两个五年计划的司法改革序幕。当年6月10日,北京一中院公开承诺:年满18岁的公 民均可凭有效证件旁听公开审理案件。一个月后,这里又进行了庭审电视直播———当时的公告和旁听证作为中国法治进程的 见证,被中国历史博物馆收藏。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公布《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提出“依法、及 时、全面”的公开三原则,并将原庭审公开进一步向审前判后延伸。
这一系列有关司法公开的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它使公民获得公开审判的宪法权利真正从纸面走到了实处,使公民的知 情权这一基本人权在此得到了实现,并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黑箱操作,促进了司法公正。
当然,这多年里法院也有其他改革推出,如死刑核准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审委会制度、法官职业准入制度等,都 起到了一定的社会效果。
但是,总体而言,社会对司法不公仍时有诟病,为何?
在我看来,法院之改革一定程度上回应了正义看得见的问题,目前还没有真正解决不容置疑的问题,即公正如何真正 被认同,这才是司法公正的根本。
最高法院在《意见》中也强调司法权威应当是“被认同的权威”。
这里面有几个问题亟待解决,第一公开的力度仍有待提高,要真正做到明明白白。第二要在法院能力的范围之内,尽 量提高证人、鉴定人的出庭率,还要解决一些案件的先定后审及法官私自接触当事人和律师问题。第三判决如何合理?所谓合 理性,英人认为就是理性人在给定案件条件下认为合理或公正的行为方式。如果法官是判决时的“理性人”,那么大众就是判 决后的“理性人”,这两个理性人要的看法要尽量一致。
我国法律赋予法官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法官有自由心证的可能,而自由心证,既有良心、信仰,也有生活经验的问 题。法律可以习得,后者只能在生活中磨炼。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符合大众理性,是司法改革中重要的环节。
由此,法院的改革需进入深入区,十七大报告即指出“要深化司法改革”,这意味着还有更艰难的路等待探索。
□华西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