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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观察
2004年的全国人大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首次将“人权”一词写入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其实,此前的宪法文本已书写了若干具体的人权,体现在关条款中。大体上包括,公民享有参与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 和自由,包括平等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结社自由、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批评、申 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公民享有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 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宗教信仰自由;公民享有一些社会、经济、教育和文化等方面的权利,包括休息权、受教育权,进行科学 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但是,光有这些具体的权利条款,是无法为公民的自由和权利提供及时而有效保障的。先不管人权保护的制度架构问 题,仅从权利的项目来说,一部优良的宪法必须具备一种机制,使得公民的自由和公民可以随着人们的价值、信念及社会现实 的变化而自然地扩展。
从政治哲学的逻辑上说,先有追求自由、尊严和幸福的人,然后才有法律,最后才有国家。国家成立的惟一可以站得 住脚的理由,就是使人可以更好地追求其自由、尊严和幸福。人权条款就表明了这一正确的国家逻辑:国家负有尊重和保障公 民的人权的宪法义务。
不过,人对于自由、尊严和幸福的理解,不可能一蹴而就,而是渐进的,人未必一下子就明白自己需要哪些自由和权 利。这样,在任何一个时间点上,法律所规定、国家也给予保障的自由、权利,都必然是有限的。但是,法律上权利的有限性 是暂时的权宜之计,宪政的原则却承认,人们对权利的诉求可以是无限的。
只要人们普遍形成了一种权利诉求,就可以形成一种新权利,国家就应予以保障。
宪政的这一原则就要求国家必须为公民自由、权利的扩展设立一扇自动门,使民众的普遍权利诉求可以变为国家予以 承认和保障的自由、权利。抽象的“人权”条款就是这样一扇自动门。它的含义是,宪法和法律所列举的自由、权利,并不构 成公民的自由、权利的边界。公民的自由、权利是可以扩展的,自由和权利是取之不尽的。国家确实要保障那些明文列举的自 由、权利,但不止于此。公民可以通过某种程序创设某种权利,抽象的人权条款则保证了公民创设种种新权利的权利。
从这个意义上说,人权条款乃是一个超级条款,它表达的是一项高于宪法具体条款的宪法原则,由此可以推论出更多 的权利条款;而宪法所规定的其他内容也必须合乎这一条款的精神。
因此,人权条款入宪,意义十分重大。当然,这样一个条款如何成为公民扩展权利的有效工具,还需要更基础的制度 保障。但起码,宪法人权条款已使公民可以理直气壮地要求国家尊重和保护自己的权利,哪怕这些权利并未写在宪法上。
□秋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