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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待死刑慎重再慎重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18日11:02  新京报

  -新观察

  正如“董伟案放在今日该如何”的历史不能假设一样,“死刑复核权从放到收”的历史进程,同样应当成为一个绝对 不能逆转的定局。

  死刑作为根本剥夺个体生命的刑罚,只适用于最严重的犯罪。法学家通常把死刑条款的比例,作为衡量刑事立法严厉 程度的重要指标。而在社会学家眼中,判处以及执行死刑的数量,则是社会安定和人际和谐的晴雨表。

  目前,全球有几十个国家适用死刑,更多的国家选择了立法完全废止死刑、冻结死刑条款实际不予适用或者仅在战时 保留死刑等措施。

  刑罚是人类为防止同类作恶的惩戒之策,从道德品格上说,设置刑罚实乃不得已而为之,死刑更是所有手段失灵之后 的下下之策。千百年来,死刑在使无数人头落地的同时,并未因此成功阻击恶行的继续发生。死刑并非人类的荣光,它是文明 社会背负的最后一道伦理债务。即使暂时无法完全废除,至少应得到最慎重的对待。

  以最慎重的态度对待死刑,包含立法与司法两个环节:一方面,在立法上,死刑只应用于惩罚最严重的犯罪。除非确 实必要,一般的刑事犯罪条款不应“挂”死刑。同时,即使是“挂”有死刑的罪名,在司法过程中也只对此类犯罪最严重且非 杀不可的犯罪分子适用死刑。

  本来,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都明确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但自从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人民法院组 织法以后,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将某些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授予高级人民法院行使。在此期间,许多高级法院将死刑案件的 二审程序与复核程序合二为一,从而使死刑复核名存实亡。

  2007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在司法上,要严守刑法规定,通过严格统一的死刑复核程序 ,使死刑的最后核准权只能由国家最高审判机关行使,并且确保这一权力不可下放各地分别行使,也不能转授他人。

  人手不够、经费有限、案情清楚等任何理由,都不应构成对死刑复核程序集中专一由最高审判机关行使的变通。让死 刑判决“直达天听”,是现代国家为犯罪公民所能够做也应当做的最后一件事情。国家为剥夺犯罪公民生命所付出的成本,再 高昂也是值得和不容推卸的。

  不仅如此,沿着这一方向,人们期待通过严格贯彻“少杀慎杀、可杀可不杀的坚决不杀”的人道主义刑事政策,杜绝 冤杀、错杀,并适时公布每年全国死刑执行数量,乃至未来可能时,在某些“挂”死刑的犯罪方面实施“冻结”死刑,使死刑 这一人类文明的遗珠之憾能够小些再小些。□江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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