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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观察
改革开放30年,是我国律师辩护制度新生并快速发展的30年。这里的“新生”主要有两个标志,一个是制度上的 ,即粉碎“四人帮”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迅速恢复发展,先是1979年《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明确肯定了 被告人的辩护权利和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紧接着1980年8月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又通过《律师暂行条 例》,更加全面系统地为律师参加辩护提供制度保障。
另一个是实践上的,即在中央组成特别法庭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过程中,被告人的辩护权和律师参与辩护活 动切切实实、大张旗鼓地走入实践,使得静态的法律制度真正获得了“活”的生命力量。
尽管在当时特殊的历史条件下,“两案”中的律师辩护带有某种“规定动作”和“政治任务”的性质,但却并非是“ 无效劳动”,相反,不仅取得了即使在今天看来也是令人称奇的效果(为五位当事人抹掉了七项罪名),更对刑事辩护产生了 深远影响,是改革开放后我国法律实施的一次生动实践。
这正验证了英国学者科特威尔的说法,“辩护人的最后出现,并不是一件令人惊异的事情,因为随着法律程序本身以 一种高级形式加以阐释时,那种通晓司法过程并能向普通人说明这些程序的顾问和专家的发展,就成为必不可少的事情。”
律师制度好比一粒种子,一旦遇有合适的土壤并发芽,就会产生巨大而顽强的生命力。30年来,随着1982年宪 法明确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并以此为核心建立了一整套法律规范体系,我国的律师辩护事业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
在观念上,律师过去常因“为坏人而辩护”而遭指责,如今因“被告人也享有不可剥夺的基本人权”观念的普及而获 得尊严;在身份上,律师过去被定性为非独立的“国家工作人员”,如今成为具有较强独立地位的“社会工作人员”;在活动 领域上,律师的“作用场”已由单一的刑事转向刑事、民事、行政、执行、非诉等全方位领域,并日益向其他诸如参与立法起 草、参政议政等领域渗透;在实际功效上,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加快尤其是“人权入宪”,律师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制约 公权力滥用侵权方面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已经成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我国律师制度毕竟还很年轻,刚到“而立之年”,难免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比如 刑事辩护还广泛存在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一些律师职业意识不强,甚至在关键时刻“反戈一击”,自摆乌龙,生发 许多令人匪夷所思的言行,还有极少数律师唯利是图、见利忘义、损害司法公正,等等。
这些问题如何解决,直接决定我国未来律师辩护事业的发展。我国律师辩护事业必须把握机遇、勇对挑战,在新的历 史起点上再发力。
□刘行(法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