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观察
1986年12月,吉林省梨树县北老壕村通过“海选”方式,第一次摆脱上级的“框框”、“调子”和“提名”, 完全依赖村民自治,进行村委会换届选举。
尽管已经过去了二十多年,当年“海选”的故事却一直流传甚广,其在农村村民自治历史上的地位,完全可以与安徽 省小岗村开创农村“包产到户”相媲美,堪称中国农村基层民主选举的“大手笔”。
要知道,北老壕村的“海选”,是在当时改革开放刚起步不久,村民治理模式还很茫然而又无法可依的情况下,由农 民自己基于追求幸福、挖掘智慧的人性精神创造出来的,并一经产生,就在全国呈现出“星星之火,可以燎原”之势。其中许 多精华已被1987年制定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以及1998年“转正”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所吸收和发 扬。
“海选”的魅力,在于自始至终洋溢着公正、公开、公平的气息,充满着直接民主、竞争择优、尊重民意的精华,张 扬着现代民主和公共治理的精神。中国农民用自己朴素的智慧和坚毅的勇气,再一次为中国农村的改革和发展,探索出一条伟 大的村民自治的民主之路。
如今,改革开放已步入“而立之年”,尤其是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民主化、市场化和国际化的浪潮此起彼伏, 深刻影响着农村的社会经济结构和农民的自治实践。
在当初朴素“海选”基础上诞生的村民自治制度,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比如农村流动人口加大,如何保障他 们的民主权利?农村社会分层加剧,如何使基层组织更具有代表性?各种因征地、社会保障等引发的矛盾日益凸现,如何有效 地实现村民自治与政府行政管理的良好衔接?所有这些问题,在倡导法治的社会,无不需要更加完善的法律体系和制度来应对 和化解。
值得欣喜的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被列入前不久刚刚公布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5年立法规划,有关部门已 形成了修订草案。
笔者认为,如下几个核心问题,是无论如何都绕不过去的,应该在法律上给予明确回答。
一是村委会与村党支部即“两委”的关系问题。目前农村存在的许多矛盾,都可以反映在“两委”的矛盾中,解决之 所以困难,很大程度上也源于“两委”关系不顺,相互拆台。
二是村民会议与村委会的关系问题。村民会议本是村级“最高权力机关”,村委会乃是“执行机构”,但由于机制不 健全,导致实践中普遍存在强村委会、弱村民会议的情况。
三是村委会与基层政权的关系问题。二者本应是法律上的“指导—协助”关系,但在“官本位”观念的左右下,基层 政权的“指导”往往异化为“强制”和“命令”。
四是村委会自身的法律定位问题。村委会既是村民的自治组织,也是对村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进行日常管理的管理 机构。这种双重身份如何界定?
二十多年前,北老壕村以“海选”的方式,为中国农村自治点燃了“动力系统”;今天,希望通过村民自治法律制度 的修订,能再为村民自治插上助飞的翅膀。
□刘行(中国政法大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