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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考模式”的背后隐情

  本刊记者/肖智勇 通讯员/黄铁伟

  提要:从刑事和解产生的第一天起,各种争议和批评就纷至沓来。贫困县兰考为何会出这样一个被质疑“花钱买刑” 的法律模式?是司法实践需要还是另有隐情?

  河南省兰考县,30年前曾因县委书记的好榜样焦裕禄而闻名全国。这是一个注定要出新闻的地方。

  近日,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调解模式,即“兰考模式”,一经媒体披露,立即引发热议。“兰考模式 ”的主要内容是:如果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当事人通过积极赔偿、达成和解协议,可以获得从轻判决。有专家认为, “ 兰考模式”的刑事和解制度将大大推动我国司法制度的改革进程,因其所作的贡献有可能写入中国法制史。

  那么,“兰考模式”在全国推广的可行性如何呢?2008年11月3日,记者一行走进兰考,试图寻找解决的答案 。

  真实的故事

  2008年10月10日8时30分许,兰考县一起普通交通肇事案庭审现场。65岁的皮大爷不停地抹眼泪,他是 作为儿子皮振中的代理人来开庭的。

  今年3月30日中午,皮振中和妻子遭遇了一场车祸,他七级伤残,妻子丧生。肇事者孙付良负事故主要责任。

  皮大爷说,他们一家主要靠种地为生,儿子儿媳是家里的支柱,自从出事后,“家整个塌了”,正读初三的孙子也面 临辍学危机。除了已经赔偿的10万余元外,他另外代儿子索赔17万元。庭审现场,双方达成一致,孙付良在一个月内支付 赔偿金13万余元。

  法庭没有当场宣判。但担任审判长的兰考县人民法院刑庭庭长徐松岭表示,交通肇事罪可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 役,如果赔偿合理,法庭将考虑从轻判决,甚至判处缓刑。

  在庭审现场,皮大爷也表示,若拿到全部赔偿款,把皮振中的病治好,让孙子有学上,他就可以谅解孙付良。毕竟, “他也不是故意,要给人一个改造的机会”。

  皮大爷虽然不知道,自己是这种调解制度的受益者之一,但是,这种模式却正在或已经给更多的人带来好处……

  2006年6月,自诉人路文文的哥哥路化化因故将张亮亮勒死。后路化化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刑,其父也因犯包庇罪 锒铛入狱。自诉人路文文的母亲早年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其父、兄入狱后,只得与80高龄的祖母相依为命。张亮亮被杀后 ,愤怒至极的被害人父母张某某、陈某某将尸体抬到自诉人家中,露天搁置一年多,从腐化变质到最终化作白骨一架,致使自 诉人路文文及其祖母有家不能归,流浪在外,生活难以为继。在近两年的时间里自诉人及其祖母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均未得 到解决。2007年3月,自诉人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张亮亮的父母以非法侵宅罪告上了法庭。

  立案后,兰考法院对该案非常重视,首先通过当地村委将祖孙两人的生活、起居进行了妥善安排。承办法官多次深入 自诉人及被告人家中调查走访,迅速掌握了详细案情。通过当地村委会、村里有名望的基层网络工作人员协助,进行多方调解 ,双方达成和解意见:村里以募捐的形式筹集两千元钱赔偿给被害人家属作为张亮亮的丧葬费用,被害人张亮亮的家属接到赔 偿款后将张亮亮尸骨抬出入土为安。结果:张亮亮的尸骨迁出后,自诉人随即撤回了对被告人的刑事指控。至此,一起长达近 两年的纠纷得以化解。

  家住兰考县城关的被告人马战成的姐姐马利华与被害人曹新社的弟弟曹新彬系夫妻关系。因闹别扭马利华回娘家居住 。2007年2月11日8时许,被告人马战成的姐夫曹新彬和曹博进到马战成家开马利华与曹新彬结婚时购买的农用三轮车 ,因马利华和曹新彬正在生气,遭到拒绝,于是双方发生纠纷。曹博进从马战成家厨房拿了一把菜刀,说要砍马战成。在厮打 过程中,被告人马战成持刀扎曹新彬,赶到的曹新彬的哥哥曹新社、曹兴东就上前夺刀并殴打马战成。厮打期间被告人马战成 将曹新社扎伤,经鉴定曹新社的损伤为重伤。案件发生后,被告人马战成的姐姐马利华与曹新彬矛盾进一步升级,称如果马战 成从监狱出不来,就会和曹新彬离婚。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因亲情矛盾引发的伤害案件,如果处理不好,将直接影响到3个家庭。调解过程中,被害人曹新社 一直对被告人将自己扎伤耿耿于怀,说什么也不原谅被告人。被告人的姐夫曹新彬不想因为弟弟被判刑致使妻子与其离婚,要 求法院下工夫做调解工作。解决问题的关键是被害人,由谁来做其思想工作?因事件发生是曹新彬与其妻生气,关系不和引起 的,要想做通被害人思想工作,解铃还需系铃人,修复因亲情而破坏的亲情关系仍需亲情,为此法官指导他们夫妻出面做工作 ,随后,曹新彬和妻子抱着年仅一岁的儿子带着礼物给其哥曹新社做工作,曹新彬当场给曹新社跪下,请求其看在亲兄弟的份 上,看在家庭不解体的份上,能够同意民事赔偿调解。马利华也流着泪请求曹新社看在年幼儿子的份上,原谅弟弟的过错,使 家庭不破裂。亲情的感化最终修复了被破坏了的亲情关系,双方达成赔偿协议。

  法庭充分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性,被害人到被告人家中闹事,有一定的过错,被告人又系未成年人,且能真诚悔罪,综 合本案情节,依法宣告被告人缓刑。宣判后,被告人姐姐和姐夫又和好如初。

  来自兰考县人民法院的统计数据显示,自2006年至今,该院共审结刑事附带民事案件143起,调解成功率为9 9.3%,自动履行率达100%,为被害人挽回损失534万余元,几乎所有的受害人都得到了足额赔偿。

  与之相对应的是,这些积极作出赔偿的被告人,几乎全部得到了从宽处罚。

  法律白条逼出 “兰考模式”

  兰考是典型的农业县,也是国家级贫困县。由于经济欠发达,群众的法制观念相对薄弱,刑事犯罪案件时有发生,刑 事附带民事诉讼也逐年增多。据兰考县人民法院主管刑事的副院长孙汐介绍,该院每年审理各类案件约3000件,其中刑事 案件240件左右,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约占四分之一。

  徐松岭,兰考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一个在法院系统工作15年的老兵。他认为,兰考做法是在现实的摸爬滚 打中逼出来的,“以前法官办案,重判决,轻调解,曾有一段时间发展到‘一步到庭,当庭宣判’。做法官很轻松,只要根据 法律事实,依法作出判决,一纸判决书,送达原被告双方就完事了,根本不考虑判决后的执行问题。”徐松岭坦言。而一个不 容忽视的问题是,“一判了之”的判案模式造就了大批“法律白条”,胜诉后,一年半载,甚至十年八年拿不到赔偿费用的案 件屡见不鲜。

  “法律白条”现象的存在,不但损害了司法判决的权威,而且带来了严重后患,一些社会不满情绪很可能会流向制度 之外,冲击社会秩序。

  基于上述原因,兰考法院逐步完善确定了一个原则:“调解优先,能调则调,尽量不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并 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率作为司法能力考评的一个方面,与法官的奖惩挂钩。

  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刘方晓律师则认为,他从业10多年,鲜有被告人判刑还愿意赔偿的,能拿到足额赔偿的更是 少之又少。

  两年前,他曾经办理过一个故意伤害案,被害人张兵(化名)被打成重伤,花去医疗费4万余元,虽然被告人被判处 了3年徒刑,也判决其赔偿各种损失5万多元,“但直到现在还没拿到钱”。兰考的此类做法有效地减少了“法律白条”,“ 对于皮振中这些被害人来说,他们是不幸的,同时又是幸运的,幸运的是,他们及时足额得到了赔偿。”

  在司法实践中,针对有些当事人赔偿能力较差和双方矛盾尖锐的实际情况,他们还探索尝试了两种调解方法:一是以 劳务折抵赔偿金法,二是司法救助金变通赔偿法。前者主要适用于农村当事人,被告人家庭生活困难,赔偿能力差,但双方住 址较近,彼此了解,双方愿意以劳务折抵赔偿金的情况;后者主要适用于双方矛盾尖锐、情绪激烈,不愿接受“面对面”的调 解,但被告人自知理亏,情愿出钱的情况。对于后者,他们是把被告人向法院捐助的司法救助金,变通为赔偿金发放给原告, 尽力促成案件的调解解决。

  刑事和解的质疑与成熟

  这种当事人通过积极赔偿、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获得法院轻判的制度,更为普遍的称呼是“刑事和解”,它并非始于兰 考法院。

  2005年10月10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就将民事案件中适用效果良好的庭外和解制度,首次应用于刑事案 件领域,对已经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的被告人,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而在更早的2004年,南京市雨花台区检察院就领全国之先,组织公安、司法、街道等进行座谈,探索轻微刑事案 件的处罚办法。在此后的两年内,北京、上海、广东等检察院、法院纷纷向雨花台看齐,刑事和解制度在中国广袤的大地上落 地开花。

  兰考法院此次制度尝试,或许可以看作在适用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后,刑事和解制度逐步走向成熟。

  但从刑事和解产生的第一天起,各种争议和批评就纷至沓来。一个颇有代表性的质疑是“花钱买刑”。

  郑州市民邢女士认为,所谓的对“积极赔偿的被告人给予从轻处罚”,可能成为被告人以钱买刑,违反被害人意愿, 损害被害人利益,损害司法公正的工具。

  河南工业大学老师王继发则担忧:“刑事和解很难保证犯罪人与受害人的和解是出于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道歉和认 罪行为是无法辨别真伪的。”

  兰考法院院长孔令营回应,悔罪应该有外部表现,他们将被告人对受害人的赔偿行为视为悔罪的具体表现。同时,他 们会对当事人的和解过程与和解协议进行监督、审核,避免出现被害人漫天要价和被告人高价收买受害人的情况出现。

  同时,孔令营表示,并不是每一起刑事案件的被告人都能获得减轻判刑或免刑,法院在具体操作上有严格的程序限制 ,对可能判处缓刑、管制、减轻处罚或免除刑事处罚的,必须由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不是主审法官一个人说了算。

  一个清晰的范围是“只有犯罪较轻的被告人,并已经对被害人做出合理赔偿的,可以考虑酌情从轻。而对于犯罪情节 严重或非真诚悔罪的,即使做出赔偿,也不予以从轻处罚”。

  还有一个普遍存在的疑问是,如果被告人虽真心忏悔,却真的没有偿还能力,那么这样的原则是否适用?

  孔令营没有正面回答,而是以“劳务折抵赔偿”、“换位思考”两个不同调解方法的案例,对此进行解释。2003 年,兰考发生一起交通肇事,造成3人死亡。法院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时,被告人失声痛哭:“我开车冒失,害死了两个堂兄 弟和侄子,枪毙我都不亏。”

  承办法官了解得知,被告人刚盖过新房,已无力赔偿3名受害者家属的经济损失。在进行了谈心式调解后,法官了解 到,3名受害者的家中均失去了主要劳动力,地里农活无人打理,创造性地提出变卖被告人新房抵偿部分赔偿款,不足部分让 被告人将来以劳务方式抵偿的调解方案,双方达成一致,被告人也获得了从轻判决。

  另一个案例也是一起交通肇事案,原告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支付各种赔偿费用2.3万元。虽然请求数额并不高,但被 告人家徒四壁,家里唯一的奢侈品就是一台17英寸黑白电视机,即使变卖口粮也无法支付。

  承办法官决定,邀请原告到被告人家中现场办案。贫困家境震撼了原告,原告人主动将请求降至5000元。而被告 人的父母也表示砸锅卖铁也会筹齐,法院最终裁定对被告人从轻判决。

  孔令营告诉记者,法律面前没有穷富区分,只是根据案件的特性,变通调解的方式,最终达到“一方面体现宽严相济 的刑事政策,另一方面给被害人实质的精神抚慰”的目的。

  争议除了制度本身,另一个焦点是刑事和解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以外,可以调解。调 解应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 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作为一审法院刑事审判庭的法官,徐松岭坦言,兰考酌定从轻的判决主要依据这些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并没有 关于刑事和解的专门法律可供参考。

  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郭洪魁认为,刑事和解制度是大势所趋,但目前法律依据过于笼统,没有具体的法律制度, 适用的说服力不够充分。

  2007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局长孙桂华曾递交议案,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修 改时增加刑事和解制度,增加对未成年人犯罪、轻微刑事犯罪、过失犯罪的和解结案程序。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副教授孙振雷认为,兰考模式的确为基层法院刑事和解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有效解决了群众 所诟病的“法律白条”问题,改变了目前执行的低位徘徊状态。推广之初应根据各地地域特点进行完善变通,而现在立法有点 操之过急,立法需要积累更多的实践经验。

  有关刑事和解制度的争议依旧持续,作为新制度,它显然需要一个更长的考察期。

  河南省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田立文说,对于被告人罪行严重,但具有法定从轻情节,或者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被 害方存在过错行为的“可杀可不杀”的案件,法院要在充分考虑党的死刑政策以及社会和公众接受程度的基础上,积极做好民 事赔偿调解工作,慎用死刑立即执行。但对于那些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法官不要主动去做 当事人双方的民事赔偿调解工作,也不能因为已经赔偿而从轻判处。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决定对积极赔偿的被告人从宽处罚 时,一定注意从被告人真诚悔罪、获得被害方谅解和社会舆论等角度充分阐释裁判理由,以争取更好的裁判效果,绝不能让群 众误认为“以钱买刑”或“以钱买命”,引起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质疑。

  “实践证明,许多刑附民案件,特别是一些重大、疑难案件的调解工作,单靠人民法院一家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还 需要动员全社会方方面面的力量共同参与,以达到化解矛盾、案结事了的目的。”田立文说。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8年12月下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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