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建明
两个文件虽说很有意义,但实质作用有限,只能说是加强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建设的一个开端,迈出的一小步。
最近,中央纪委等五部委联合下发了九号、十号两个文件,以加强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建设。两个文件被舆论普遍解读 为“扩权扩编”,即提高县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地位,改善县级纪检监察机关的经费、装备和条件。一些人甚至认为,县级纪检 工作的“春天”来了。这些解读虽然很吸引眼球,但却有失偏颇。
从当前基层的实际来看,加强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建设,包括改善其地位和物质条件,都是当务之急。两个文件能达到 这个目的吗?在多大程度上可以达到其目的?这是需要审慎回答的问题。
县域问题的根本
“郡县治,天下安”。县级政权处于国家权力最基础的位置,又直接面对最广大的群众,是承上启下的枢纽环节。县 级政权的稳定和健康,是国家稳定的基础。
我国县域政权普遍存在的问题以及问题的不断尖锐化,是加强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建设的主要背景和动因。改革开放以 来,我国县域作为最活跃的部分之一,其经济、社会得到了很大发展,为国家的总体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问题也不断 积累,而且日趋普遍化和尖锐化。
最尖锐的一个表象问题就是,县级政权普遍面临着尖锐的干群矛盾和政社(政府和社会)冲突。而背后的一个主要原 因,是不少县域政府的官员腐败严重,政府与民争利的问题得不到有效遏制。以至于冲突和矛盾日益尖锐,甚至在有些地方都 到了稳定难以为继的程度。
近年来,县级领导班子,特别是县委书记成了腐败的高危人群。不论是腐败比率,还是腐败情节都在快速蔓延。受到 查处的腐败县委书记已经很多了,杜保乾、林龙飞、李铁成、武保安大概是他们中的“佼佼者”。县委书记腐败的主要形式之 一就是“卖官”,由此导致十分严重的政治后果和社会后果。
例如,杜保乾在任河南卢氏县县委书记5年中,提拔调动干部650人次,相当多的都存在买官卖官行为。杜保乾被 立案调查不到半年,该县就有另外80名干部被“双规”,其中包括县委常委、副县长1名,以及该县全部19个乡镇的乡、 镇长及党委书记。
随着腐败蔓延和县级政府与民争利的日趋严重,源起于基层的矛盾和冲突继而导致的群体性事件,数量不断增多,情 节不断升级。其中,四川汉源事件、贵州瓮安事件,被很多人认为是具有“标本性”意义的群体性事件。
问题和问题解决相比较的情况又怎样呢?从全国来看,基层问题增加的速度,越来越快于上面解决问题的速度,呈现 出“摁下一个葫芦,浮起三个瓢”的态势。如果不从源头或根子上减少问题,不釜底抽薪,而仅靠中央和省级政府来应急救火 、扬汤止沸,显然是不行的。
“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如果放任处于基础和枢纽位置的县级政权,照这样的趋势发展下去,后果是不堪设想的。 因此,通过加强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建设,达到遏制或治理腐败的目的,缓和或消除导致政治和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就成了当前 纪检重点工作的主要目的。
县级纪检“扩权”第一步
此次中纪委出台的两个文件,对于加强县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建设,肯定具有积极的作用和意义,也得到了舆论和不少 专家普遍的、积极的评价。一些基层纪检干部甚至认为,县级纪检工作的“春天来了”。但就笔者的观察和分析来看,对两个 文件作用和效果的估计还不能过于乐观。
先从总体或逻辑上看,能比较有效地治理腐败,克服导致县域政权不稳的因素是最终目的,加强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建 设是其手段。两个文件的直接目的是加强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建设,同时文件自身是这个直接目的的手段。从手段和目的逻辑关 系看,手段可能存在不充分的问题,且中间环节越多,起始手段不充分的可能性就越大。
具体来看,两个文件的主要条款有这么几项:资历相同的常委,担任纪委书记的排在前面;监察局长参加或列席县长 办公会;全国县级监察局将逐步配备一名党外副局长;纪检监察机关内设机构升格;适当增加纪检监察机关的编制;工作经费 由地方财政全力保障;办公装备配备标准化,经费由中央和省级负担,等等。
这些规定都比较具体,大多也都能够兑现,对此不应当有太多的质疑。但关键的问题在于这些规定是否重要,是否抓 住了主要矛盾?即使抓住了主要矛盾,步子是否足够大,足以解决矛盾了呢?
在反腐败方面,关键问题是体制上的,正是体制上的问题使“反腐败生产力”受到严重的束缚。这是我国反腐败付出 巨大努力、投入惊人资源、经过长时间持续努力后,但却难以看到应有效果的主要症结。
举个比较形象,但不太贴切的比喻,就是回到30年前,面对我国农村粮食生产解决不了我们自己吃饭的问题。该如 何来分析和解决这个问题呢?当然,事实上的手段大家都很清楚,就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包产到户,进行彻底地体制改革和 创新,而不是提升人民公社和生产队干部的级别,或者给农民多一点生产工具和返还粮。
相对来说,两个文件的前三项规定,似乎是抓住了我国反腐败体制上的一些问题,但规定没有抓住体制上的要害问题 ,或者是局限性甚大。在现有大框框下的微调,缺乏突破性价值。
总的来说,两个文件虽说很有意义,但实质作用有限,只能说是加强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建设的一个开端,迈出的一小 步。未来的建设还需要有更大的决心、更有效的策略和更大的步伐。
单纯“扩权”的副效应
假定九号文件就像很多评论所说的,是对县级纪检监察“扩权”,那么,单纯“扩权”会不会产生负面效果呢?湖南 郴州原纪委书记曾锦春严重腐败的教训,就是一个值得忧虑的问题。
我国权力过分集中的体制问题是十分复杂的,背后有很深刻的政治制度传统和权力监督理念。表象上人们可普遍感知 到的一些问题:权力普遍得不到有效的监督;要干事似乎谁都没有足够的授权,但乱干事甚至严重腐败却好像“牛栏关猫、来 去自如”(腐败分子胡长清语)。也许可以把这些问题或现象,概括为两个令人费解的悖论:谁来监督监督者,授权不充分和 滥权容易并存。
解决问题的思路和策略对头是第一位的。不论是腐败还是其他各种的与民争利,都是背离政府公共目的的表现。这些 问题普遍存在,以至于对政治稳定和社会和谐构成巨大威胁,体制上的问题是根本性的。
具体地说,可以归结为是我国的反腐败体制上的问题。怎么来根本解决呢?虽然十七大已经指出了大方向,即“建立 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但还过于宏观,不具可操作性,还需进行大量 的具体制度创新,其过程也一定充满着挑战和风险。
从我国30年经济体制成功改革和转型的重大历史经验来看,试图从整体上、一步到位地解决反腐败体制上的问题, 是不现实的。历史的必由之路或成功路径必然仍是坚持渐进主义,允许和让一部分地区先行试点,探索出一条可以彻底解决问 题的成功的路子来,然后再行普遍推广。这是一个根本的思路和基本的策略问题。
全国2862个县,试图自上而下、一下子设计出一个解决普遍问题的体制,并且同步得到实施,显然是不可能的。 事实上,这些问题也并非只存在于县级。如此面广的问题怎么能得到解决呢?
唯一的办法就是开辟改革特区,以解决最终的问题——有效治理腐败、巩固政权、实现社会和谐为目标。允许和让一 部分县市先走一步,给它们足够的政策空间,给予必要的支持,成功的道路是一定能够探索出来的。
针对深层次的体制问题,进行大胆和富有开创性的试验,是一条重要的成功因素。如果不通过积极实践、大胆试错破 解这些难题,是很难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弄不好还会导致相反的效果。
最近以来,全国有两个地方的反腐败体制创新是值得关注的。一是,浙江天台县在全县各村创设完全独立于村民委员 会的村民监督委员会,即“廉情监督站”,在乡镇纪委的指导、帮助和监督下,负责村级监督工作;二是四川南溪县组建乡镇 片区纪委,而取代原来的乡镇纪委。
倘若能把这两个实践创新推广到一些县市,进行试点和再创新,难道不比两个文件的步子更大?之所以这两个创新都 在乡镇和村级,说明往上还是有困难的。但只要开辟了改革试验特区,破除了人为的思想束缚,坚持求真务实和问题导向,就 不那么困难了,就很有希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