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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独立性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9月07日16:10  中国新闻网

  第二十一条 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独立性,并避免对独立性可能造成损害的下列情形:

  (一)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

  (三)对曾经管理或者直接办理过的相关业务进行审计;

  (四)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审计人员从事审计业务以外的其他活动时,应当考虑该活动对审计独立性可能带来的影响。

  审计人员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的业务管理活动。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组成审计组时,应当了解审计组成员可能损害独立性的情形,并要求审计人员作出承诺。

  审计机关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避免损害审计的独立性:

  (一)依法要求相关审计人员回避;

  (二)对相关审计人员执行具体审计业务的范围作出限制;

  (三)对相关审计人员的工作追加必要的复核程序。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审计人员交流等制度,避免审计人员因执行审计业务长期与同一被审计单位接触可能对其独立性造成的损害。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聘请外部人员参加审计业务或者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技术鉴定时,应当评估其独立性。

  外部人员的独立性可能受到损害的,审计机关不得聘请。

  第二十六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审计业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职业技能和工作经验。

  审计机关应当合理配备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确保其在整体上具备与审计项目相适应的职业胜任能力。

  被审计单位的信息技术环境对审计目标的实现有重大影响的,审计组的整体胜任能力应当包括信息技术方面的胜任能力,能够满足完成下列工作的要求:

  (一)获取审计所需要的电子数据;

  (二)分析电子数据;

  (三)检查信息系统。

  第二十七条 新录用的审计人员,应当通过必要的培训,经考试或者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岗位资格后才能执行审计业务。

  新录用的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由具备相应资格的审计人员对其进行指导。

  第二十八条 晋升或者转任的审计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级职、专业和信息技术资格培训,通过考试或者考核合格后才能执行审计业务。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和实施继续教育、培训制度。

  审计机关对审计人员的培训应当达到规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

  审计人员通过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活动和执行审计业务,不断优化知识结构,更新职业技能,积累工作经验,保持持续的职业胜任能力。

  第三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和实施审计人员业绩评价考核制度和奖惩激励机制。

  第三十一条 审计机关聘请外部人员参加审计业务或者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技术鉴定时,应当评估其职业胜任能力。

  第三十二条 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合理运用职业判断,保持职业谨慎,对被审计单位可能存在的重要问题保持警觉,并审慎评价所获取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和充分性,得出恰当的审计结论。

  第三十三条 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从下列方面保持与被审计单位的职业关系:

  (一)与被审计单位充分沟通并听取其意见;

  (二)客观公正作出审计结论,尊重并维护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

  (三)严格执行审计工作纪律;

  (四)保持良好的职业形象和信誉。

  第三章 审计计划

  第三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职责和审计管辖范围,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从实际出发,围绕政府工作中心,突出审计工作重点,合理安排审计资源,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考虑审计工作发展规划、滚动项目计划和以前年度审计情况。有数据分析能力的审计机关,在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时可以利用数据分析结果。

  第三十五条 审计机关按照下列步骤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一)调查审计需求,初步选择审计项目;

  (二)对初选审计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确定备选审计项目;

  (三)考虑备选审计项目优先顺序和可用审计资源,确定审计项目,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第三十六条 审计机关从下列方面调查审计需求,初步选择审计项目:

  (一)国家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二)政府工作中心;

  (三)本级人大、政府对审计工作的要求和交办事项;

  (四)有关部门委托或者提请审计机关审计的事项;

  (五)群众举报、公众关注的事项;

  (六)经分析相关数据认为应当列入审计的事项;

  (七)其他方面的需求。

  第三十七条 审计机关对初选审计项目应当进行可行性研究,并确定初选审计项目的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重点和其他重要事项。

  进行可行性研究应当重点调查下列内容:

  (一)与确定和实施审计项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管理体制、组织结构、主要业务及其开展情况;

  (三)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状况及结果;

  (四)相关的信息系统和电子数据情况;

  (五)管理和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情况及结果;

  (六)以前年度审计的情况;

  (七)其他相关内容。

  审计机关对上级审计机关安排或者授权的审计项目,可以不进行可行性研究。

  第三十八条 审计机关在调查审计需求和可行性研究过程中,从下列方面对初选审计项目进行评估,以确定备选审计项目及其优先顺序:

  (一)项目重要程度,考虑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政府及公众关注程度、资金和资产规模等;

  (二)项目风险水平,考虑项目规模、管理和控制状况等;

  (三)审计预期效果;

  (四)审计频率和覆盖面;

  (五)项目对审计资源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 下列审计项目应当作为必选审计项目:

  (一)法律法规规定每年应当审计的项目;

  (二)本级人民政府要求审计的项目;

  (三)上级审计机关安排或者授权的审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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