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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人员应当获取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9月07日16:10  中国新闻网

  第八十三条 随着审计工作的不断深入,审计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审计实施方案进行补充和调整。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组应当及时补充和调整审计实施方案:

  (一)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工作方案调整的;

  (二)审计目标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审计组人员及其分工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重要审计事项调整的;

  (六)其他需要调整的。

  第八十四条 审计实施方案的制定和调整应当经审计组组长审定。

  审计组调整审计实施方案中的下列事项,应当由审计组组长征得审计机关负责人同意:

  (一)审计目标;

  (二)审计范围;

  (三)审计组组长;

  (四)现场审计结束时间。

  第八十五条 审计机关认为必要时,应当对审计组制定的审计实施方案进行审定。对审计机关审定的审计实施方案,在审计实施过程中进行重大调整的,由审计组报审计机关批准。

  第八十六条 审计实施方案应当采取文字说明、审计程序表、调整对照表等形式加以记载。

  第二节 审计证据

  第八十七条 审计人员应当获取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为审计结论提供合理的基础。

  审计证据是指审计人员获取的能够为审计结论提供合理基础的全部信息,包括审计人员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和对确定的审计事项进行审查所获取的审计证据。

  第八十八条 审计人员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获取审计证据。

  第八十九条 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有适当性和充分性。

  适当性是对审计证据质量的衡量,即审计证据在支持审计结论方面具有的相关性和可靠性。相关是指审计证据与审计事项及其具体审计目标之间具有实质性联系。可靠是指审计证据真实、可信。

  充分性是对审计证据数量的衡量,与审计的范围和程度有关。审计人员在考虑存在重要问题的可能性和审计证据质量的基础上,决定应获取审计证据的数量。

  第九十条 审计人员考虑审计证据的相关性时应当关注下列方面:

  (一)一种取证方法获取的审计证据可能只与某些具体审计目标相关,而与其他具体审计目标无关;

  (二)针对一项具体审计目标可以从不同来源获取审计证据或者获取不同形式的审计证据。

  第九十一条 审计人员可以从下列方面考虑审计证据的可靠性:

  (一)从外部获取的审计证据比从内部获取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二)内部控制健全有效情况下生成的审计证据比内部控制缺失或者无效情况下生成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三)从数据库直接采集的基础数据比经被审计单位对基础数据加工处理后提交的数据更可靠;

  (四)直接获取的审计证据比间接获取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五)以纸质、电子或者其他介质记录的审计证据比口头提供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六)原件形式的审计证据比复制件形式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不同来源和不同形式的审计证据存在不一致或者不能相互印证时,审计人员应当追加必要的审计措施,确定审计证据的可靠性。

  第九十二条 审计人员获取的电子审计证据包括与信息系统控制相关的配置参数、反映交易记录的电子数据等。

  采集被审计单位电子数据作为审计证据的,审计人员应当保证其与被审计单位原始电子数据的一致性,并记录电子数据的采集和处理过程。

  第九十三条 审计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在审计事项中选取全部项目或者部分特定项目进行审查,也可以进行审计抽样,以获取审计证据。

  第九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人员可以考虑对审计事项中的全部项目进行审查:

  (一)审计事项由少量大额项目构成的;

  (二)审计事项可能存在重要问题,而选取其中部分项目进行审查无法提供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的;

  (三)由于审计事项本身的特征或者由于使用信息技术,对全部项目进行审查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的。

  第九十五条 审计人员可以在审计事项中选取下列特定项目进行审查:

  (一)大额或者关键项目;

  (二)数量或者金额符合设定标准的全部项目;

  (三)具有某种重要特征的项目。

  选取部分特定项目进行审查的结果,不能用于推断整个审计事项。

  第九十六条 在审计事项包含的项目数量较多,需要对审计事项某一方面的总体特征作出结论时,审计人员可以进行审计抽样。

  审计人员进行审计抽样时,可以参照职业界的有关规定。

  第九十七条 审计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方法获取审计证据:

  (一)检查,是指对纸质、电子或者其他介质形式存在的文件、记录进行审查,或者对有形资产进行审查;

  (二)观察,是指察看相关人员正在从事的活动或者执行的程序;

  (三)询问,是指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有关人员了解关于审计事项的信息;

  (四)外部调查,是指向与审计事项有关的第三方进行调查;

  (五)重新计算,是指以手工方式或者使用信息技术对有关数据计算的正确性进行核对;

  (六)重新执行,是指重新独立执行有关业务程序或者控制活动;

  (七)分析,是指研究财务数据之间、财务数据与非财务数据之间可能存在的合理关系,对相关信息作出评价,并关注异常波动和差异。

  审计人员开展专项审计调查,可以大量、广泛使用除上述方法以外的其他调查分析方法。

  第九十八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取得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的书面承诺。

  第九十九条 审计人员取得证明被审计单位存在问题以及其他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证据材料,应当由提供证据的有关人员、单位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审计证据仍然有效,但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取得的审计证据材料数量较大的,可以编制审计证据汇总表,由证据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电子数据作为审计证据的,执行国家有关数字签名的要求。

  第一百条 被审计单位的相关资料、资产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并影响获取审计证据的,审计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证据保全措施。

  第一百零一条 审计机关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因行使职权受到限制而无法获取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或者无法制止违法行为对国家利益的侵害时,可以根据需要,按照有关规定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或者相关单位予以协助与配合。

  第一百零二条 审计人员利用所聘请外部人员的专业咨询和技术鉴定意见作为审计证据的,应当对下列方面作出判断:

  (一)使用的原始数据是否符合审计项目的具体情况;

  (二)使用的方法是否适当和合理;

  (三)专业咨询、技术鉴定意见是否与其他审计证据相符。

  专业咨询、技术鉴定意见与其他审计证据不一致的,依据第九十一条第二款办理。

  第一百零三条 审计人员使用有关监管机构、中介机构、内部审计机构等已经形成的工作结果作为佐证证据的,应当对该工作结果下列方面作出判断:

  (一)与审计目标是否相关;

  (二)是否可靠;

  (三)是否与其他审计证据相符。

  前款所述佐证证据与其他审计证据不一致的,依据第九十一条第二款办理。

  第一百零四条 审计人员对于重要问题,可以围绕下列方面获取和运用审计证据:

  (一)标准,即判断被审计单位是否存在问题的依据。

  (二)事实,即客观存在和发生的情况。事实与标准之间的差异构成审计发现的问题。

  (三)影响,即问题产生的后果或者潜在后果。

  (四)原因,即导致问题产生的条件。审计人员应当在分析问题产生原因的基础上,提出纠正措施和审计建议。

  第一百零五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应当持续评价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和充分性。

  已确定的审计措施难以获取适当、充分审计证据的,审计人员应当实施替代审计措施;仍无法获取审计证据的,应当根据问题的重要性,考虑对审计结论的影响或者报请审计机关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

  第三节 审计记录

  第一百零六条 审计人员应当对实施审计的过程、获取的审计证据、得出的审计结论和与审计项目有关的重要管理事项作出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以实现下列目标:

  (一)支持审计人员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和审计报告;

  (二)证明审计人员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审计准则;

  (三)便于对审计人员的工作实施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一百零七条 审计人员应当真实、完整、及时地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人员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应当使未参与该项业务的有经验的其他审计人员能够理解其执行的审计措施、获取的审计证据、作出的职业判断和得出的审计结论。

  第一百零八条 审计工作底稿包括支持审计实施方案的审计工作底稿、支持审计报告的审计工作底稿和记录管理事项的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工作底稿可以以纸质和电子形式制作、保存。

  第一百零九条 支持审计实施方案的审计工作底稿主要记录下列活动:

  (一)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

  (二)评估被审计单位存在重要问题的可能性。

  第一百一十条 支持审计报告的审计工作底稿主要记录审计人员依据审计实施方案执行审计措施的活动。

  审计人员对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每一审计事项,均应当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一个审计事项可以根据需要编制多份审计工作底稿。

  第一百一十一条 支持审计实施方案和审计报告的审计工作底稿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计项目名称;

  (二)审计事项;

  (三)审计过程和结果;

  (四)审计人员姓名及审计工作底稿编制日期;

  (五)复核人员姓名、复核意见及复核日期;

  (六)索引号及页码;

  (七)附件数量。

  以电子形式制作的审计工作底稿应当符合结构化要求,以支持查询、统计等数字化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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