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审计工作底稿未经机关负责人批准不得对外提供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9月07日16:10  中国新闻网

  第一百一十二条 支持审计实施方案和审计报告的审计工作底稿记录的审计过程和结果主要包括:

  (一)调查了解或者审计的实施步骤和方法;

  (二)取得的审计证据材料的名称和来源;

  (三)调查了解或者审计认定的事实摘要;

  (四)作出的职业判断或者得出的审计结论及其相关标准。

  第一百一十三条 审计证据材料应当作为支持审计实施方案和审计报告的审计工作底稿的附件。一份审计证据材料对应多个审计工作底稿时,审计人员可以将审计证据材料附在与其关系最密切的审计工作底稿后面,并在其他审计工作底稿中予以注明。

  第一百一十四条 审计组组长应当对支持审计实施方案和审计报告的审计工作底稿的下列事项进行复核:

  (一)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调查了解是否充分;

  (二)对存在重要问题的可能性的评估是否恰当;

  (三)是否实现了具体审计目标;

  (四)是否有效执行了审计措施;

  (五)事实是否清楚;

  (六)审计证据是否适当、充分;

  (七)职业判断适用的标准是否适当;

  (八)审计结论是否恰当;

  (九)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对于支持审计实施方案的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在审计实施方案批准前复核;对于支持审计报告的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在起草审计报告前复核。

第一百一十五条 审计组组长复核支持审计实施方案和审计报告的审计工作底稿,可以根据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予以认可;

  (二)责成采取进一步审计措施,获取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

  (三)纠正或者责成纠正不恰当的职业判断或者审计结论。

  第一百一十六条 审计组可以通过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汇总表等方式,反映支持审计实施方案和审计报告的审计工作底稿与审计实施方案、审计报告中相关审计事项的对应关系。

  第一百一十七条 记录管理事项的审计工作底稿应当记录与审计项目相关并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下列主要管理事项:

  (一)损害审计人员独立性的情况及解决措施;

  (二)对所聘请外部人员的独立性、职业胜任能力的评估;

  (三)被审计单位承诺书;

  (四)征求被审计单位或者相关单位意见的情况、被审计单位或者相关单位反馈的意见及审计组的采纳情况;

  (五)审理机构对审计项目的审理情况和意见;

  (六)审计组所在业务部门、审计机关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和审计报告讨论审定的过程及结论;

  (七)审计人员未能遵守国家审计准则规定的约束性条款及其原因和对审计结论的影响;

  (八)因外部因素使审计任务无法完成的原因及影响;

  (九)其他重要管理事项。

  上述审计工作底稿可以使用审计机关内部审批文稿、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审理意见书或者其他书面形式记录。

  第一百一十八条 审计工作底稿未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不得对外提供。

  第四节 重大违法行为检查

  第一百一十九条 审计人员开展审计业务时,应当保持职业谨慎,充分关注可能存在的重大违法行为。

  第一百二十条 本准则所称重大违法行为一般具有下列特征:

  (一)主观故意;

  (二)使用欺骗手段;

  (三)获取非法利益且金额较大,或者对经济社会危害严重。

  第一百二十一条 审计人员检查重大违法行为,应当考虑可能导致被审计单位及相关人员实施重大违法行为的动机、机会和对违法行为的态度。

  第一百二十二条 审计人员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时,可以重点了解可能与重大违法行为有关的下列事项:

  (一)被审计单位所在行业发生重大违法行为的状况;

  (二)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执行情况;

  (三)监管部门已经发现和了解的与被审计单位有关的重大违法行为的事实或者线索;

  (四)可能导致重大违法行为发生的动机,包括不适当的业绩考核、收入分配制度等带来的压力;

  (五)相关的内部控制及其执行情况;

  (六)其他情况。

  第一百二十三条 审计人员可以通过关注下列情况,识别可能存在的重大违法行为:

  (一)具体经济活动中存在的异常交易、事项、程序和关系;

  (二)财务和非财务数据中反映出的异常比率和趋势;

  (三)信息系统中存在舞弊功能、系统漏洞;

  (四)管理人员、员工的投诉、举报等不满行为;

  (五)外部举报或者公众、媒体的负面反映和报道。

  第一百二十四条 审计人员根据被审计单位实际情况、职业经验和审计发现的异常现象,判断可能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性质,并确定检查重点。

  审计人员在检查重大违法行为时,应当关注重大违法行为的高发领域。

  第一百二十五条 发现重大违法行为的明显迹象,审计组或者审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应对措施:

  (一)增派具有相关经验和技能的人员;

  (二)避免让有关单位和人员事先知晓检查的时间、事项、范围和方式;

  (三)扩大检查范围,使其能够覆盖重大违法行为可能涉及的领域;

  (四)获取必要的外部证据和其他佐证证据;

  (五)依法采取保全措施;

  (六)提请有关机关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五章 审计报告

  第一节 审计报告的形式和内容

  第一百二十六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机关审定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后,应当出具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

  第一百二十七条 审计报告应当内容完整、事实清楚、结论正确、用词恰当、格式规范。

已有_COUNT_条评论我要评论

Powered By Google

更多关于 审计署 的新闻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9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