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名被告人(左起)
秦永林
上海梅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莲花河畔景苑”项目负责人
张耀杰
上海众欣建筑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夏建刚
众欣公司项目安全负责人
陆卫英
众欣公司二标段项目经理
张耀雄
“莲花河畔景苑”土方开挖项目原承包人员
乔磊
上海市光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莲花河畔景苑”工程原总监理 昨完成法庭调查今天将继续开庭审理涉嫌贪污罪的阙敬德不在昨日庭审被告之列梅都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琴另案处理
昨日, “莲花河畔景苑”倒楼案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此案中,涉案的工程方、承建方、监理方等六名被告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提起公诉。
此前,备受关注的梅都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张志琴、梅陇镇原“镇长助理”阙敬德未在此次开庭之列。
根据检方指控,“倒楼案”事发涉及“违法分包”、“违规堆土”、“不具备开挖资质”等多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作业行为,最终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946万余元,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
东方早报记者 顾文剑 实习生 张佳伟
两女被告人庭上抽泣
昨日9时,出庭受审的6名被告被押解入席,检察机关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对他们提起公诉。
这6名被告人分别是上海梅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莲花河畔景苑”项目负责人秦永林;上海众欣建筑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张耀杰;众欣公司项目安全负责人夏建刚;众欣公司二标段项目经理陆卫英;“莲花河畔景苑”土方开挖项目原承包人员张耀雄;上海市光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莲花河畔景苑”工程原总监理乔磊。
在法庭核对被告人身份时,陆卫英和乔磊两被告开始抽泣。
起诉书显示,2006年8月,梅都公司与众欣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众欣公司承建梅都公司开发的“莲花河畔景苑”房地产项目。同年9月,梅都公司与光启公司签订“莲花河畔景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委托光启公司为工程监理单位。
2006年10月,梅都公司取得上述房地产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开始施工。期间,梅都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琴指派秦永林任“莲花河畔景苑”项目负责人,管理现场施工事宜。张耀杰指派夏建刚任“莲花河畔景苑”施工现场安全﹑防火工作负责人。陆卫英被众欣公司指派为“莲花河畔景苑”二标段项目经理;光启公司则派遣乔磊任“莲花河畔景苑”工程总监理。
开挖方不具资质
起诉书指控,2008年11月,秦永林接受张志琴指令,将“莲花河畔景苑”项目的地下车库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张耀雄进行开挖。
秦永林和张志琴为了方便回填土方和绿化用土,指使张耀雄将12号地下车库开挖出的土方,堆放在7号楼北侧等处。2009年6月,为赶工程进度,秦永林及张志琴在未进行天然地基承载力计算的情况下,仍指使张耀雄开挖该项目0号地下车库的土方,并将土方继续堆放在7号楼北侧等处,堆高最高达10米。
张耀杰作为众欣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未全面履行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依法应当承担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责任,任由梅都公司将合同约定属于总承包范围的地下车库土方开挖工程违法分包给被告人张耀雄,以及违规堆积土方。被告人夏建刚作为安全﹑防火工作负责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检查﹑督促职责,对违规开挖﹑堆积土方行为不予制止。
而陆卫英怠于履行职责,任由梅都公司将该项目的0号地下车库违法分包及进行违规施工。其间,作为工程总监理的乔磊,对梅都公司指定没有资质的人员承包土方施工及违规堆土的行为,未按照法律规定及时﹑有效制止和报告主管部门。
2009年6月27日5时许,“莲花河畔景苑”7号楼整体倒塌,造成作业人员肖德坤死亡。
直接经济损失1946万元
经“莲花河畔景苑”7号楼倾倒事故专家组认定,7号楼倾倒的主要原因是大楼两侧的压力差使土体发生水平位移,过大的水平力超过桩基的抗侧能力。经审价,7号楼土建及安装造价计669万余元。上海梅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事发后向购房者赔付1200余万元。
事故发生后,秦永林等6人主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并如实供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6人均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导致发生倒楼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946万余元,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
据悉,涉嫌贪污罪的阙敬德不在昨日庭审被告之列,而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另一名被告梅都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琴另案处理。
由于被告人众多,昨日庭审完成了法庭调查,今天将继续开庭审理。
开发商自称不知施工方无资质
庭审时,此案中的第一被告、“莲花河畔景苑”项目负责人秦永林当庭表示认罪,但屡屡以“不知情”和“基本不下达施工指令”来为自己开脱。
在回答公诉人提问时,秦永林称, 2008年1月份担任项目负责人,但自己没有建筑工程相关资质。 “即便有,那也过期了。”
秦永林还辩称,自己并不参与土方分包,因此不清楚张耀雄在进行土方挖掘作业时所产生的土方量、工程进展和后续的结算。
至于张耀雄的土方开挖资质,秦永林干脆表示,自己是看到起诉书后,才得知其并不具备这项施工的资质。
“去年6月20日,大规模开挖0号地库的基坑后,建筑总承包单位众欣公司具体负责开挖,而和土方堆积有关的决策则是来自开发商。”秦永林承认,自己也是决策人之一,而在7号楼北侧堆积土方后,包括工程监理在内,没有人提出过异议。
检方指出,0号地库的基坑在土方堆积时仍处于近一个月的养护期内。根据设计部门的要求,基坑周边需要进行水平和垂直监测,以保证基坑开挖的安全。
但根据秦永林的交待,水平监测并没有进入实施细节,也不了解垂直监测是否在进行。而在施工建设和监理方召开的“堆土方案会”上,也没有明确土方堆放的确切位置。
秦永林说,堆积土方的高度超过10米,原本至少与防汛墙隔离50米的距离被“缩短”成10米,又近距离接触地下车库的基坑时,水利部门曾向施工方提出过异议。
“但我没有看到来自水利部门的整改通知单,事实上也不了解这般开挖和堆土是否有危险。”秦永林回忆,虽然感觉已经不对劲,但制止已经来不及。
直至倒楼前,开发商未采取任何补救措施。
承建方 制止需牵扯到利益关系
众欣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张耀杰出庭受审时,戴上了一只口罩。他解释,自己“身体抱病”。
作为众欣公司的第一责任人,张耀杰在回答公诉人提问时,同样以“不知情”来回应检方的询问。
张耀杰的“不知情”包括了0号地库基坑的养护期、正在进行开挖的施工现状,而一直施工的弟弟张耀雄则“基本不与其联系”。
张耀杰说,在倒楼发生前,他已发现堆土过高的问题,同时意识到防汛墙很危险,并打电话给其他负责人,而对于制止则非常困难。
“开发商直接管理施工方和进度,而施工发生困难了,施工方才跟我沟通。”张耀杰说,如果管理方和施工方没有“利益关系”,就很难介入管理。
张耀杰的“危险说”得到了另一名被告人夏建刚的证实。
作为众欣公司承建梅都“莲花河畔景苑”的项目安全、防火工作负责人,夏建刚在回应公诉人时表示“我只是个跑腿的”。
夏建刚称,对于地下车库的挖土施工方,他知之甚少,连该公司的名称,也是在出事之后才得知。
施工方不具备资质还违规分包
在“莲花河畔景苑”项目中,张耀雄是土方开挖项目的承包人。由于不具备施工资质,张耀雄采取了“借鸡生蛋”,即将该项目“转嫁”给了别人,而由后者出具人员和机械进行施工。
张耀雄承认,在7号楼北侧堆土时,缺少相应的管理和监督,自然也没有“安全施工”可言。
项目经理自称“被借用”
2006年,梅都房地产公司的“莲花河畔景苑”第一标段招标时,众欣公司顺利中标。
但其中的关键人物,此案中的被告人之一陆卫英在庭审时称,能中标在于其具有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为此,众欣公司还与我签订了虚假的劳动合同,配合招投标。”但陆卫英坚称,自己并非众欣公司的员工,也没有领取任何报酬和津贴,公司也没有为其缴纳任何保险。
陆卫英还称,此间的一个背景是, 1998年她大专毕业来沪工作,当时准备报考建筑行业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而这个考试必须由单位报名。
“由于我的父亲多年来在张耀杰旗下的建筑公司上班,于是我就通过张的建筑公司报名,并最终通过考试获得了资质证书,而证书也一直挂靠在众欣公司名下。” 陆卫英说。
按照陆卫英的供述,众欣公司内没有一个人拥有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因此不符合竞标要求。因此,众欣公司两次借用其证书用以招标,并两次中标。
然而,在“莲花河畔景苑”二标段的施工方案里,陆卫英被列为项目经理,工地的公告牌上的“项目经理”一栏中也标注陆卫英。但陆卫英辩解,“我对这一切毫不知情,众欣没有给出聘书、任命书、授权委托书。”
然而,虽然被“借用”,陆卫英对于上级机关的例行检查非常重视。“每当有质监部门等来工地检查,秦永林会通知我过去亲自出面应对检查。” 陆卫英说。
监理事发前梦见楼倒了
此案中的被告人之一、“莲花河畔景苑”工程总监理乔磊主要负责工程的质量、安全和造价控制,以及合同管理和协调工作。
今年40岁的乔磊说,7号楼的堆土多数是从12号地下车库挖出来,0号地库开挖的土方并非堆放在此。
根据乔磊的判断,7号楼的底下有一条暗浜,因此导致地表承载力低,因此对于0号地库的开挖,她作为工程监理方一直没有予以同意,而在事发前也没有签署开挖令。
乔磊描述当时的景象是,施工方忙着开挖和堆土,而自己则每天询问施工方“是否有做检测”,“是否到报警值?”
但事实上,乔磊从未看到正式的书面检测报告。对于自己的失职,乔磊给出的解释是,梅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志琴“为人强硬”。
“一旦他作了决定,即便监理方有不同意见,也很少可以改变。”乔磊流泪说,她曾不止一次向开发商和施工方提出制止,到后来甚至不想管了。
事发前,乔磊做了个梦,梦见楼倒了。
但她的梦,却招来了夏建刚的一顿嘲笑,“房子怎么可能会倒?”
早报记者 顾文剑 实习生 张佳伟
根据7月28日上海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市调查组的要求,8月5日施工单位已正式进驻塌楼工地现场,对倒楼工地进行清理,为后续施工做准备。[详细][视频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