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3月4日电题:药费高开·限制过多·泛商业化--代表委员问诊“新农合”三个新问题
新华社记者谭浩、朱薇、廖雷、郭远明
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从2003年开始试点,到2007年提前三年得到全面实施。这一制度起到减轻农民看病负担,使农民获得一定医疗保障的作用,同时许多乡镇卫生院也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条件。
然而,部分代表委员在西部一些农村调查时却发现这项制度出现了药费高开、限制过多、泛商业化等“利益扭曲”现象,不少农民对它又有了一些抱怨和不满。
三个新问题令人忧虑
问题一:药费高开。
“到医院看病,医生都会问他们是否要报销这样一个问题。回答是报销的,医生就会开高价药,药价普遍高出30%—40%。药费高开,大大抵消了合作医疗制度给农民带来的好处,严重挫伤了农民参加医疗合作的积极性。”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政协副主席陈万志说,合作医疗制度的目的之一就是减轻农民看病负担,如果参加合作医疗,却不能显著地减轻负担,那么农民肯定会退出这一制度,任何强制手段都无法阻挡这一点。
问题二:报销目录限制过多。
“有的农民给我反映,住院花了1000多元,扣除300元起报线以及不允许报销的药物费用,结果只能报销30多元。这么小的报销比例对农民来说真是杯水车薪。”全国人大代表康厚明说,报销目录限制过多,大大限制了农民的报销额度。以至于有的农民不敢去住院,只能挨着病过日子。
康厚明说,有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像这样的农民,仍然看不起病,仍然不能避免“因病致穷”的厄运。当然,新型合作医疗制度不是扶贫制度,但是至少应该能有效地支撑起农民看得起病这一基本要求。
问题三:合作医疗“商业化”。
“现在有的地方出台这样的规定:按自己缴费和政府贴补的费用获得的赔付数来报销。实际上不是按照‘互助共济’原则的实施。”全国政协委员刘明华举例说,一个农民自己交纳了20元合作医疗费,政府贴补20元,如果有病报销,只能在40元保费所形成的赔付额度内报销,超出这个额度,就不能报销。
“实际上,这种做法跟商业保险很类似。”陈万志说,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并不是一种商业保险制度,其享用水平不应根据投保金额而定,而应根据最大限度地减轻参与者负担的原则来确定。
防微杜渐迫在眉睫
“随着国家的发展和农村经济条件的改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应该会给农民带来越来越多的好处,这样才有活力,才能获得可持续性的基础。”全国人大代表、江西赣州市市长王平说。
在陈万志看来,农民在合作医疗实施上缺乏参与、监督和发言权,有关农村合作医疗保障的执行部门有着显著的部门利益取向和索求,合作医疗执行部门达成利益共享等等,都是导致“新农合”制度发生利益扭曲问题的症结所在。
“虽然以上仅涉及部分农村的问题,但这是一种危险的苗头。而且这种苗头存在一定的体制逻辑基础,如果不及时加以消除,是具有蔓延的现实可能性的。” 陈万志说。
为此,陈万志建议,应进一步加强对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建设和完善。例如,强化农民对医疗合作实施的监督,要求任何规则和做法的修改,必须获得绝大多数农民的同意;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透明化,及时向农民公布;防止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商业化;强化对医院药费的监督,尤其要加大对高开药费行为的惩罚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