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周华平 北京报道
“我主张设立酒后驾车罪。”作为法学专家,谢勇对此问题,一直在关注和思考。“醉驾行为裁判之争,难就难在如何判断主观罪与客观危害之间的关系。”
“明知开车不能喝酒、喝酒不能开车,否则可能酿成大祸,仍然执意为之——果然导致惨祸,对这后果,行为人虽不是直接故意,但毫无疑问已构成间接故意。”
“将醉驾行为从交通肇事罪中移出来,单独创设刑事责任。”谢勇主张。醉酒驾车为《交通安全法》明令禁止,但现实中这种现象司空见惯。他分析,原来之所以把醉驾列为过失犯罪,是因为当时车子很少,一般是机关和少数人拥有,并配有专职司机,醉驾引发的车祸也少,人们没强烈意识到醉驾危害的严重程度和紧迫感。“醉驾不像其他刑事犯罪,没出事前,行为人并没有罪恶感,一旦出事也只认为是偶然发生的惨剧。”
随着经济发展,车辆进入寻常百姓家,成为人们出行日常工具,且大多不是专职司机。因此醉驾频现,开始成为一个普遍的问题,“因为太普遍了,法不责众。”这个观念让很多人明知醉驾危害却依然为之。
去年,公安部抓醉驾的全国统一行动,形成了一股强大的冲击力度,突破了“法不责众”这个心理障碍,无论是行政管理方还是行政管理相对人,对醉驾行为都有了新的认识。
“但是新的问题来了,行政部门花了很大力气抓醉驾,但有关案件移交法院后,一些司法判决结果却让人不满意,对醉驾者也无大警醒。”
究其原因,是因为适用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将醉驾列为过失犯罪,已不足以遏制醉驾对社会公众利益所造成的恶劣影响——“法律必须要跟进,醉驾量刑已非‘交通肇事’”可以解决。
醉驾定罪方式还需良方
如何弥补?最高院出台司法解释,以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判定——孙伟铭被判死刑。但在以此罪判定时,往往难以形成共识。
谢勇透露,上个世纪90年代,某地曾发生一次工会主席醉驾,该人连撞死三个人,还来到理发店享受按摩,被抓后还不知所措。当地司法部门在处理时,便按危害公共安全罪定死刑,但到上一级法院审理时就改判了。
“以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罪量刑,同样弹性过大,在处罚上表现得畸轻畸重。同样是醉驾杀人的吴凯被判7年,湖北荆门掇刀区交通局原副局长周华酒后驾车撞死一人后逃逸,却只被判3年……”因此,谢勇认为,寄望于公共安全罪来解决醉驾行为的量刑平衡问题,恐怕并不是良方,而仅仅是一种权衡之计。
酒驾在生活中危害越来越大
“醉驾,该诅咒的是行为本身。”谢勇认为,定罪也要从行为开始。交通肇事罪从犯罪形态看属“结果犯”,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就不构成犯罪。
但酒后驾车行为在现代社会生活中的危害越来越大,因为驾车人越来越普遍、道路交通的密度越来越大,酒后驾车几近于向人群胡乱发射的子弹,仍然用“过失”来评价行为人的主观罪过,依结果来判定其行为的法律责任属性,明显已不能满足社会正义的要求。在这里对社会构成危害的是酒后驾车行为本身,而对于这一行为,当事人是故意而为之,是典型故意犯罪。故意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立法者在创设刑事责任时,应当按照故意犯罪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规定不同等级的刑罚,上限至死刑。“当然鉴于酒后驾车行为情形千差万别,后果也很不相同,可规定,酒后驾车行为情节恶劣(包括行为表现及其后果)才构成犯罪。”
秦希燕:刑法增设“危险驾驶罪”
本报北京讯昨天,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政府参事、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主任秦希燕称,他建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增设危险驾驶罪,加大对酒后驾驶的打击力度,有效遏制酒后驾驶行为。
秦希燕说,“当前,各地在对酒后驾驶造成重大伤亡和财产损失追究刑事责任时,‘同案不同罪’、‘同罪不同刑’的现象时有发生,法律责任过轻、法律适用不统一、法律规定不完善,是追究酒后驾驶法律责任存在的三大主要问题。”秦希燕认为,同类案件,不同地方,分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交通肇事罪进行审理和判决,破坏了法制的统一和权威。
秦希燕称,在我国刑法理论中,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过失犯罪往往要达到法定的“损害结果”才可定罪判刑。受到这一理论的影响,造成我国刑法典中对酒后驾驶如何给予惩罚的立法属于空白,处于盲点。对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未造成重大损害结果的,仍未列入刑法处罚的范围。
秦希燕说,就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年9月8日对孙伟铭案二审改判无期徒刑的当天,最高人民法院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统一了裁判标准,规定对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放任危害后果发生,造成重大伤亡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但酒后驾驶大都是间接故意犯罪,主观恶意性小,人身危害性不是很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酒后驾驶的刑事责任,容易引发争议,也难以让人信服。
秦希燕建议,在刑法中增设“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的刑法威慑力有限,仅处罚“结果犯”;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酒后驾驶犯罪案件不具有针对性。完善针对酒后驾驶行为的刑法立法,应当考虑增设危险驾驶罪,以调整和打击酒后驾驶违法犯罪行为。
同时,加大对酒后驾驶的刑事处罚。酒后驾驶危害性极大,应当规定凡是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只要查证属实,就可以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而不以酒后驾驶是否造成重大伤亡作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记者李柯夫 周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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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旭晟:“醉驾入罪”最快也要明年
本报北京讯昨天,在湘全国政协委员、致公党湖南省委副主委、湘潭大学法学院博导胡旭晟说,由于法院对几起醉驾致人死亡案件的审理适用法律条款不同,导致审理结果出现天壤之别,但从适应法律来看,并不能说司法不公。
去年,醉驾成为社会关注焦点之时,胡旭晟正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挂职。他说,当时最高检也关注到社会各界对判决的异议,并认真研究了相关法院的判决情况,认为相关法院的判决基本是符合事实,也是合法的。
“关于醉酒驾车的量刑问题以及涉及的罪名,也引起了国家有关部门的高度关注。”胡旭晟说,去年公安部门开展打击酒后驾车专项行动以来,成效显著,但公安部门也普遍感觉由于缺乏相关法律支持,有关工作开展比较困难。因此,公安部门也迫切希望能有一个更明确的法律指导这一工作。
“为了维持刑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全国人大对刑法的修改非常慎重,要做大量的调查和调研工作。”胡旭晟说,虽然民间和上层要求修改相关条款的呼声都很高,但刑法一般两年修改一次,如非特殊情况,预计要再修改最快也要到明年,“而且究竟如何搞没有一个定论”。
记者李柯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