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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教授讨要“恋爱费”缘何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3月05日10:06   《法制与新闻》杂志

  太原/文

  凭着一纸恋爱期间的花销清单,年近古稀的老教授将前女友告上了法院。一审败诉后,不服气的老教授又将上诉状递 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7年恋爱费,“这是你恋爱期的付出”

  顾亚川是上海某高校较有声望的学术带头人,2000年时他虽已年过六旬,但因长期埋头做学问,且身处朝气蓬勃 的年轻人中间,顾教授依然有着活跃的思维和年轻的心态。

  顾亚川教授丧偶多年,眼看女儿渐渐长大,很快会有自己的家庭,自己也快退休了,前半辈子都在学术上钻研,晚年 生活如何才能过得精彩而不平淡呢?思想开通的顾教授决定通过征婚广告来为自己择偶。听说《现代家庭》杂志的成功率比较 高,于是顾教授便在该刊刊登了一则征婚广告,希望有缘女子与自己交往。此时,时年36岁的李琼走入了他的生活。李琼与 顾亚川相识不久后,就被顾教授这样的老知识分子身上那种谦逊和才气所吸引,虽然两人年龄相差24岁,但还是很快就擦出 了爱的火花。

  开始交往后,他们如同年轻人一样尽情品味着爱情的甜蜜,一起看电影、旅游、吃饭、聊天,不久就确立了恋爱关系 。波澜不惊的七年岁月不经意间匆匆流逝,这期间,顾亚川一直很想与李琼共建一个家庭,便多次催促李琼领结婚证,但李琼 总以各种理由推脱,说与顾亚川的女儿住在一起不方便,等其女儿结婚分开住之后二人再结婚。

  2002年李琼失业了,顾教授每月付给她一两千元不等的生活费,两人依然像一家人那样相处。然而到2007年 10月,顾亚川女儿出嫁后,李琼却说自己已经有了新的男友并正式提出分手,这时,顾教授才觉得自己上当了,“原来她一 直都是在骗我,稳住我,好继续向我拿生活费”。

  顾教授回想起交往期间,自己的一笔笔付出:认识两个月时李琼向自己借两万元要装修房子,2002年5月份,李 琼的父亲生病住院,让自己垫付1万元住院治疗费,每个月自己省吃俭用给她的生活费和其他种种开销。“当时我们约定一旦 不结婚,李琼收取的钱财如数归还给我。要是两三万就算了,现在算算都20多万了。”顾教授说自己不能就这样白白付出。

  4页恋爱清单,“我计算得很公平合理”

  2009年4月21日,顾教授上门找李琼协商解决问题,并录下当时双方的对话。但对话录音中显示,李琼对顾教 授追讨钱款21万元始终未予正面确认。一气之下,2009年6月26日,顾教授诉至法院,要求法院支持其要求判决李琼 返还不当得利的诉请,并提供了七年来二人交往的照片、短信记录、对话录音及李琼的陈述作为证据。据顾教授的代理律师、 上海市兴浦律所的解瑞强律师解释:“这个案子我们考虑下来,决定以不当得利来起诉。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或 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我们认为,李琼获得21万余元是没有合法根据的不应当 获得的利益,由此双方形成债务的关系,受益人李琼为债务人,受害人顾亚川为债权人。”

  在法庭上,为了证明自己的花费投入,顾教授出具了一系列证据:比如,2004年顾教授准备带李琼去日本前二人 拍下的订婚照,证明双方存在恋爱关系及经济来往的事实。而李琼则对此表示“并非订婚照,只是双方热恋中拍的艺术照,没 有任何意义”。

  而最具争议性的则是一份长达4页的“原告详细支付记录”,原告顾亚川表示,要求李琼返还不当得利并非无中生有 ,在与李琼相处中,双方曾约定一起对花销做记录,如不在一起,李琼会返还顾亚川的花销。据顾亚川提供的按年份编排的清 单可以看出,大到装修房子两万元,小到买七孔棉被148元,每项开销都详细记录在案,清单末尾显示“历年支付现金的总 额:21.3万元”。

  顾教授认为这张清单自己计算得公平合理,这些费用中,自己并没有将吃饭、看电影、旅游等花销计算进去,甚至对 有争议的订婚照(李琼认为那只是普通的艺术照)3000元,自己也没有算,只是对当初李琼提出是借款要归还的钱款做了 清算,比如装修的2万元,为其父亲住院垫付的1万元住院费等。

  被告李琼则完全不认可这份账目,称这都是原告虚构的。李琼辩称:当初双方是通过《现代家庭》杂志的征婚启事认 识的,交往的七年中,双方均有不同程度的付出,不存在所谓约定。在几年的接触中,我后来觉得双方不可能走到一起,才于 2007年10月提出中断关系。相反,我们分手后,原告多次上门纠缠要求复合,遭到拒绝后才提出要求结算钱款。由于我 从未获得所谓的不当得利21.33万元,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

  更富有戏剧性的是,顾亚川还当庭提供了另外一份打印单据,说是李琼自行确认打印下来的历年从自己处获得各种财 物价值累计16.5万元。对此,李琼更是予以否认,“我都不懂电脑,也不会打字,怎么会制作这份打印单据呢?”

  由于被告李琼完全否认两份费用清单,双方争议较大,庭审中,顾亚川曾作出退让,表示只要李琼返还5万元,其他 的一笔勾销。李琼则认为,双方交往过程中都有付出,不存在索要钱款和生活费的事实,但考虑到顾亚川付出较多,自己愿意 补偿其5000元。因为双方各执己见,法院最终未能调解。

  证据不足一审败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债务关系的成立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当事人 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 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主张李琼返还钱款21.3万元属于债的请求权,对此李 琼予以否认。从原告提供的证据效力来看,均无法印证其主张的债的形成事实存在。虽然,原告顾亚川出示的历年支出记录、 短信记录、对话记录涉及钱款事宜,但均未得到李琼确认,该部分证据则无法予以采纳。而照片、挂号信、收入证明仅反映证 据本身的客观情况,与原告主张的债的形成事实没有关联性,也不予采纳。

  最后法院认为,原告顾亚川提供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最终没有对其诉讼请求给予支持,判决其败 诉。对于李琼表示自愿补偿原告人民币5000元,法院认为,“与法不悖”,予以准许。而案件诉讼费4499元由原告顾 亚川承担。“怎么是证据不足呢,我提供的这些证据是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的,这些都是事实啊,我是不说谎的,要不法官 叫她(李琼)出庭当面对质啊。”顾教授对一审判决表示不服,随即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对于判决结果, 顾教授表示并不乐观。

  本案判决后,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的吴冬律师根据自己以往的从业经验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此类案件如果 以“不当得利”为诉由,一般是很难获得支持的。对于案件中证据的效力问题,吴律师认为,虽然恋爱清单上没有对方的签字 确认,但通过其他种种证据,比如短信、录音等,应该是有“补强”证据的作用的。21.3万的返还诉求一分钱都不支持, 有待商榷。比如清单上列出的借款性质的装修款、垫付医疗款,以及并未用于恋爱、共同生活的单方给付钱款,还有类似“彩 礼”的钻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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