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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旭代表建议建立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灭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3月05日19:39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3月5日电(记者 仇逸、杨金志)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旭建议,我国应尽快建立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灭制度,呵护这些特殊的花朵,消除他们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受到的各种歧视和限制,不让一时的污点影响孩子一生。

  陈旭说,所谓“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灭制度”,是指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在刑罚或非刑罚措施执行完毕,且相关民事赔偿责任终结后,司法机关经审查认定其真诚悔罪,造成的社会危害已得到弥补,罪错行为已得到有效矫正,再犯可能性微小,决定对其曾经受到刑事追诉的相关记录予以封存,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公开的法律制度。

  陈旭指出,我国对涉罪未成年人一向采取的是以教育挽救为主的刑事政策。但是,现行法律法规体系中存在着大量与之相冲突的规定。据有关专家的不完全统计,我国有160余部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对受过刑事处罚的公民在民事权利和从业资格等方面作出了限制性的规定,而在更多未明文限制的领域中也存在着隐性的壁垒。有的涉罪未成年人在回归社会的道路上屡屡碰壁,走投无路后,自暴自弃,仇恨社会,甚至重新犯罪。

  陈旭表示,《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第19条规定:“释放时,少年的记录应封存,并在适当的时候加以销毁”;《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第21条也规定了“少年犯罪的档案不得在其后的成人诉讼案件中加以引用”。我国作为签署国,有义务逐步完善国内现行法律体系,探索建立与国家承诺一致的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灭制度;适当修改与之冲突的法律法规,为涉罪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创造条件;同时做到涉罪未成年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兼顾。

  陈旭介绍,上海检察机关迄今已探索对91名未成年人的相对不起诉记录采取了限制公开措施,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这些未成年人无一再犯,顺利就业的52人,顺利续学的37人,顺利出国的2人。这些未成年人的家长、亲属以及社会公众对这项工作表示了极大的认可和支持,有效促进了社会和谐;但对于占绝大多数的被起诉、定罪的未成年人,由于缺乏法律支持,轻罪记录消灭工作还难以广泛开展,需要得到立法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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